第一节 粮食财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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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财务体制,是粮食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
有着密切联系。粮食财务体制根据粮油商品流通的需要,规定财务管理的原则、
任务,划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国家与粮食企业之间的职责、权限以及财
务收支的范围。随着国家在不同时期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出台,各项粮食财
务政策、制度也在逐渐调整和完善。建国以来,国家的粮食财务体制,大体可划
分为三个时期:
一、建国初期至1978年间为“两收两放”时期
1.建国初期。为满足国家集中财力保证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适应粮食统购
统销政策和粮权由中央集中管理的体制,粮食企业所有财务收支,都由粮食部统
一管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各项财会规章制度,也由粮食部统一制定。
2.1958~1961年间。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中央决定将集中管
理体制改为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的办法,把一部分粮食管理权限(包括财务
收支)下放给地方,粮食企业的盈亏、基本建设投资等预算缴拨款项,均纳入地
方财政预算;财务、费用计划和会计报告,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项财会规章
制度,除必须由粮食部制定的,其余均由地方(主要是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制定。
3.1962~1970年间。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
针,为加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重新强调集中统一,收回了下放给地方和企业
的权力。在粮食管理上,再次实行高度集中的体制,粮食企业财务管理、收支缴
拨关系等,又收回到粮食部管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基本上恢复到1958年前的
做法。
4.1971~1978年间。由于受财政体制变动的影响,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再
次下放地方管理,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建国后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近30年,粮食企业财务体制,随着各个
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了多次变革,主要是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
问题。 在体制形式上,徘徊于中央高度集中管理和下放地方分散管理2种模式,
集中、下放,再集中、再下放,来回变动,各有利弊。
二、1979年至1984年间为粮食财务体制改革调整时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在经济体制上做了较大的改革,财政体制改为
“分灶吃饭”,粮食政策实行“双轨制”和购销调拨包干,粮食财务体制也先后
进行一系列改革。
1.划小核算单位。自1979年开始,由县(市)粮食局统一核算盈亏改为基层
企业独立核算。1983年,山东省粮食局鉴于食品、饲料和其他兼营业务发展较快,
制定印发《粮食企业多种经营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实行各项经营分别核
算盈亏办法。
2.将财政补贴与企业盈亏分开。自1979年起,国家对提高粮油统购价所增加
的支出和超购粮油加价支出,改由国家财政部门补贴,不再列为企业亏损。提价
补贴列省级财政预算,超购加价支出仍列中央财政预算。
3.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自1980年起,对粮食商业企业经营平价粮油所
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实行定额补贴办法。从1982年开始,山东省财政厅对粮食企
业实行财务大包干办法,山东省粮食局对各市地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此办
法至1988年未变。
4.扩大企业财务自主权。自1980年起,在各类企业中分别实行不同形式的利
润留成办法,使企业财力与效益挂钩。平价粮油经营部分,凡属政策性亏损补贴
以后实现的利润,企业留成40%,上缴60%。后因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率调高一
倍,利润留成比例也相应调整,即企业留成20%,上缴80%。粮油加工、运输企
业和议价经营部分,实行全额利润留成。1981年,粮油加工企业改为基数利润留
成,增长利润分成,基数利润留成16%,增长利润分成50%;完不成利润基数的,
以企业自有资金补缴50%。
5.实行单项补贴奖励办法。自1980年开始,为适应“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
体制,对新增国家储备粮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单独补贴。自1983年起,对多购
上调的粮食实行储存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拨给;并针对粮食储存量不断增加的
新情况, 实行多储补贴、少储交费办法;1984年9月,山东省粮食局出台《关于
鼓励多储粮防止出现群众卖粮难的若干规定》。
1984年,东营市粮食局正式开始系统财务管理,纳入粮食企业财务汇总范围
的县级主管部门有广饶县粮食局、利津县粮食局、垦利县粮食局和东营区粮食分
局等4个, 牛庄区粮食分局、河口区粮食分局的粮食企业财务汇总分别由广饶粮
食局、利津县粮食局代管,财务指标汇总到1984年12月。
三、1985年至2007年为粮食财务管理体制下放时期
自1985年起,根据〔1985〕鲁财政字第84号文规定,粮食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由省统一管理改为盈亏两条线,分级管理,下放到县。东营市粮食财务管理体制:
广饶县、利津县、垦利县直接下放到县,由县财政统一管理;牛庄、河口、东营
3个分局归市直。山东省粮食局在财务管理体制下放时,核定东营市补贴基数990
万元:平价亏损补贴420万元,其中:广饶30.9万元,利津116.5万元。垦利63.2
万元, 市直209.4万元;提价补贴570万元,其中:广饶87.18万元,利津62.9万
元,垦利47.4万元,市直372.5万元。
东营市具体办法是:
1.平价粮油经营,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
2.粮油加工全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3.企业留利各行业(除工业实行利改税,饲料公司、议价公司全留)统为45
%,上交财政55%,按计划归还技改贷款。
4.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粮油加工企业按5.5%,粮食商业企业按4.5%的比例,
全部放到企业提取使用。
5.超购粮油加价款、简易建筑费仍由省统一管理使用。
1987年东营市粮食系统平价粮油经营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储存补
贴全市统一为每吨30元,销售补贴每吨分别为:广饶县141元,利津县245元,垦
利县248元, 市直73元,调拨经营费净支出据实补贴。粮食由国家委托代购改为
“议转平”收购,差价每500克国家补贴0.064元,列中央“议转平”粮食差价支
出。
企业留利各行业(除工业实行利改税,饲料公司、议价公司全留)统为45%,
上交财政55%,归还技改贷款按计划。
从1987年4月1日起,东营市调整了部分粮油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差补贴。面
粉调拨价从8月份起由原来的每50公斤21.50元调为20.30元, 另加调拨经营费
3.90元。
1987年9月, 牛庄区粮食分局、东营区粮食分局合并为东营区粮食分局,年
底2个分局财务账合并。
1989年,为有计划有重点的解决全局性问题,确保上交省局所集资金,经与
市财政协商, 集中部分利润留成基金。 东营市粮食局〔1989〕 东粮财字第1号
《关于集中企业部分利润留成基金的通知》 规定:县、区粮食局按留成基金的6
%,市直饲料公司、面粉厂按15%上交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统一缴纳“能源交
通建设基金”,其余用于网点和智力投资建设。
1990年, 国务院国发〔1990〕44号文件、省政府鲁政发〔1990〕150号文件
规定,对粮食企业实行部分优惠利率,对财政挂账占用的贷款不加罚息。但因市
场疲软,原有议价库存价高量大,财政对粮食企业议价经营出现的亏损由以后年
度的议价利润弥补,不影响承包兑现。
同年,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实行了专项储备制度;第一轮经营承
包3年到期。
国务院决定从1991年5月1日起,提高粮油统销价,同时取消提价补贴。市外
粮油调拨价改为按比例价,差价款由当地财政拨补,食油成本核算改按购销同价。
市粮食局为了理顺结算关系,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同意,于1991年4月1日成立
东营市粮食周转库,独立核算。
1991年,东营市粮食局、财政局与县区粮食局、市属粮食企业签订承包经营
责任书,实行新一轮经营承包(承包期1991年1月1日~1993年12月31日)。市直
粮食企业除面粉厂外, 1991年对市财政承包净退库1200万元,盈利行业上交213
万元; 1992年对市财政承包净退库1154万元,盈利行业上交228万元;1993年对
市财政承包净退库1110万元, 盈利行业上交244万元。1991~1993年盈利行业上
交每年递增20%。市粮食局直属企业只承包费用及营业外净支出,其中1991年度:
河口区粮食分局250万元, 盈利上交45.26万元;东营区粮食分局493万元,盈利
上交130.57万元;购销公司364万元,盈利上交63.83万元。周转库从1992年起上
交85万元,饲料厂每年上交3万元。
年内,东营市取消行业用粮,只保城镇定量人口口粮(油),省安排的市外
调入议转平1700万公斤分到各县区转为自采, 结算价每500克0.46元,调拨经营
费上交市粮食局。粮食出口自1991年起取消每500克0.05元补贴。
至年底,市粮食局对1990粮食年度专项储备清算完毕,结余差价转作建仓资
金, 同时收专储一律改按中央结算价单独记账,计算利息费用补贴,自1991年4
月1日纳入平价经营核算。
1992年4月1日,国家再次提高粮食统销价,实行购销同价,取消粮油加价款。
8月1日,市粮食局成立结算中心,市直单位划转贷款基数5728万元,其中:
工商银行4028万元。农业银行1700万元。市直基层单位在结算中心实行存贷合一。
1993年8月,东营市粮食局结算中心撤销,银行贷款全部划转到基层企业。
1992年11月10日起, 根据东营市政府东政发〔1992〕117号文件,全市粮油
购销价格放开, 从此粮食企业走向市场。市级储备2.1万吨,县里的储备数量由
各县自定。
粮价放开后,给粮食企业的优惠政策:
1. 建立粮食价格调节资金,按销售收入的5‰提取,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
款专用。
2. 对国营粮食部门经营的粮油暂免征营业税和农发基金,粮食经营单位2年
内实现的利润不上交, 集中用于粮食企业的网点建设;从第3年起统一实行按利
润35%上交财政,企业留用65%,并免交“两金”(指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
基金)。
3.按销售收入的5‰提取网点建设资金。
4.增提1个点的固定资产折旧,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不上交“两金”。
5.到“八五”末新上项目实行利税统筹还贷办法,并免征配套费和开发费等
有关费用,适当缓征或减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
1993年12月31日第二轮承包经营到期, 按照市审计局东审综字〔1994〕1号
文件审计结果和市体改委对承包合同兑现的要求,东营市粮食局对粮食企业进行
了奖惩兑现。
1996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
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东营市粮食系统将粮食部门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
分开,实行财务分开,单独核算,开展多种经营和附营业务已占用的资金由农业
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银行。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对政策性业务单位的补贴和
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经营企业的代理费用拨补要及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
发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允许出现新的财务挂账。三县两区分别成立粮食
收储管理中心,将原隶属企业的所有政策性业务划归收储中心管理;东营市鼎新
粮油直属库隶属的附营业务由鼎新劳动服务中心经营管理,政策性业务划归鼎新
粮油直属库;东营市粮食周转库从东营市面粉厂分离出来,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经
营管理。
1998年,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粮食局等4部门鲁计流通字〔1998〕1299号印
发《山东省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转换经
营机制,使粮食收储企业在人、财、物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据此,
各县区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粮食收储公司,对企业原来的资产、负债进行
合理划分,附营业务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和相应的存款,全部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
和信用社。
1998~1999年,以执行“三项政策”为目标,实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规定,只在农发行
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和相应的存款专户,并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多头开
户。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价销售,不得低价亏本销售。国有粮食购
销企业在粮食销售后,及时足额将销粮款存入基本账户,归还粮食收购资金贷款
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2003年6月1日, 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东政发〔2003〕9号《关于实行粮食购
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要求,全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全面放开粮食收购、
粮食价格、 粮食市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全面改革改制。至2006年6月,
全市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并通过山东省政府验收。改制后的粮食企业
完全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全部
从企业剥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