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油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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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3年起, 中央和省逐步制定、 完善粮油调拨办法。1977年商业部颁发
《粮油调运管理规则》,1978年山东省粮食局印发《〈粮油调运管理规则〉补充
规定》,1982年12月商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
1989年11月商业部颁发新的《粮油调运管理规则》,逐渐形成粮油调运四大原则,
即统一调拨原则,好粮油外调原则,合理运输原则,安全运输原则。东营粮食部
门根据这些原则,有计划地组织粮食调拨,缓解和保证了粮食供给。
一、粮油调出调入情况
(一)建市前三县粮油调出调入情况
民国时期, 广饶县每年从济南调入面粉12000袋,向济南、青岛、烟台等地
运出豆油110万公斤、棉籽油7万公斤。
解放战争时期,三县均调运出大批粮食支援前线。广饶县1947年在鲁南战役
中, 支援前线粮食175万公斤;1948年解放周村、张店时,全县设粮站10处,解
放昌乐、潍县时,设粮站7处,共支援前线粮食227.26万公斤。利津县1947年3月
为支援解放战争,运往前线面粉5.15万公斤。垦利县于1947、1948年支援解放战
争粮食共53.25万公斤。
建国后,粮油调拨由中央政府管理,按各级所报调拨计划调运。20世纪50年
代至70年代初,三县粮食不能完全自给,经常从黑龙江、吉林、安徽、江苏及省
内的邹平、胶东等地调入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花生油、菜籽油等。
1959~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及以后几年,由于自然灾害严重、土地返碱、粮
食产量低下、胜利油田开发占地和外来人口增加等原因,利津县、垦利县年年调
入大批粮食,广饶县1959、1960年有部分粮食调出,1961、1962年又调入大量粮
食。
1964年,三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农作物大面积减产,调入粮食数量巨增,
广饶县、利津县、垦利县调入粮食分别达2335公斤、1444万公斤、417万公斤。
20世纪60年代,利津县粮食部门先后在洛口、张店、王旺庄和县城东关设立
粮食转运站,县委、县府抽调大批干部参加粮食调运工作。1963~1977年,利津
县调入粮食2.25亿公斤,主要品种有小麦、玉米、大米、高粱、瓜干,调入的油
类是桐油。
建市前,三县基本是粮食调入多,调出少;油脂调出多,调入少。
广饶县1950~1982年,共调入粮食32544.5万公斤,调出粮食24120.5万公斤;
共调入油脂230.84万公斤, 调出油脂560.1万公斤;共调入油料349.21万公斤,
调出油料238.85万公斤。
利津县1950~1982年, 共调入粮食30727.5万公斤,调出粮食7343万公斤;
共调入油脂38.39万公斤,调出油脂192.41万公斤。
垦利县1961~1982年, 共调入粮食22255万公斤, 调出粮食4121万公斤。
1961~1985年,油料调出239.6万,调入17.4万公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饶县粮食连年增产,粮油由调入改为调出,每年
向东营和胜利油田等地区和单位调运大量的小麦和卫生油。
1978~1985年, 广饶县共调出粮食6793万余公斤,调出油脂158万余公斤。
利津县调出大豆1606.5万公斤,吉豆(绿豆)250.3万公斤,红小豆89.8万公斤,
白豆11.95万公斤,蓖麻籽90万公斤,花生果121.5万公斤,芝麻26万公斤。垦利
县调出粮食2012万公斤。
利津县吉豆、红小豆、白豆三个品种为出口品种,为国家换取外汇。1979~
1985年,利津县出口援外吉豆244.8万公斤,红小豆87.8万公斤,白豆11.95万公
斤。
(二)建市后粮油调出调入情况
1983年,东营市实行省统一调拨计划和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的办法。调
拨包干一定3年,丰歉年度有增有减,但3年统算时,调出总数必须完成,调入总
数不得突破。 当年,全市粮食调入10691万公斤,调出2516万公斤;食油调入76
万公斤,调出48万公斤。
1986年,粮食调拨包干改为一年一定。
1988年, 为有利于粮食综合平衡,粮食调拨包干又实行一定3年,食油调拨
计划仍一年一定。
1992年,全市粮食调入4844万公斤,调出4652万公斤;食油调入54万公斤,
调出13万公斤。
1993年,东营市由于粮食人均占有量增多,议转平和定购粮食增加,故不再
调入粮食,结束了自外地调入粮油的历史。年内,东营市调给浙江嘉兴国家专项
储备小麦250万公斤, 其中:东营区50万公斤,河口区50万公斤,垦利县50万公
斤,利津县100万公斤。
1995年,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粮食定购权收归中央。东营市为平衡市内粮
食,执行地方储备粮调拨办法,统一从广饶、利津调拨原粮或成品粮。
无论统一调拨,还是调拨包干和储备粮调拨,调拨计划都先由市粮食主管部
门根据粮油购销情况提出年度计划,经省粮食局审查批准,下达年度粮油指标,
市粮食局按季按月编制出调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调拨任务。
二、调拨原则
东营市及建市前三县粮油调拨均执行全国统一的调拨原则。
1.实行统一调拨。坚持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四统
一”粮食管理制度,即在粮油调运中“地方必须服从中央,局部必须服从全局”,
“先中央后地方”,“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对国家下达的调拨任务,包括品种、
数量、质量、时间必须严格执行,保证全国粮油需要。
1950年3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规定,
所收公粮除地方附加粮外,全部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
1958年,中央和省实行购销差额管理和调拨包干的粮食管理体制,包干部分
由中央集中掌握,完成包干以外的粮食由省、市机动使用。
1959年,由于全国粮食减产,粮食供应紧张,中央在包干差额外增加了省、
市间的粮食调出量。
1962年9月, 中央开始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粮食管理体制,也就是实
行“四统一”的粮食管理体制。粮食调拨计划由中央统一安排,省、市仅可以支
配、使用征购超额和少销节余的粮食;省、市间粮食数量、品种、季节余缺平衡
按分级管理原则,由上而下安排调拨,中央有权随时调用库存粮食。1978年以后,
中央先后制定出台粮食财务体制、流通体制和管理体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对促
进工农业生产,搞活粮食经营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1984年10月1日, 根据《国家粮食计划调拨合同试行规定》要求,粮食调拨
开始实行合同制,在编制粮油调拨计划时,调出、调入双方签订调拨合同,粮食
年度终了,经核实调拨计划执行情况后,余缺部分结转下年。
1991年,粮油市场开始逐步放开,粮油计划调拨任务逐年减少。
1992年9月21日, 粮食销售价格放开后,计划内粮油调拨停止,被以粮食产
销区签订粮食购销合同和协议的形式取代。
2.坚持好粮好油外调的原则。1953年以后,粮食部确定在粮油调拨中,一定
坚持好粮好油外调的原则,发方如违犯本项原则,应负一切损失责任。60年代中
期又补充规定,凡经鉴定为一级以上虫粮的,不论收粮单位是否处理,均由发方
负担固定整理费每吨1.6元。 粮食部门认真地坚持这一原则,因而在这方面出现
问题较少。
1989年11月6日, 商业部修订颁发《粮油调运管理规则》和《进口粮食接运
管理办法》,1990年1月1日执行,198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调
运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1997年11月28日,国家粮食储备局对1989年颁发的《粮油调运管理规则》做
重新修订,颁发《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于1998年1月1
日起试行。对粮油计划调拨中的原则作了补充完善。
3.合理运输。1949年至1953年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粮食运输主要服从军
需民食和平抑物价的需要,不可能有计划地进行合理运输。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
统销以后,粮食部于1955年制订粮食运输合理流向和一系列粮油调运规章制度,
粮油调运逐渐走向正规,运输中选择廉价运输工具和经济运输路线。
4.安全运输。调拨的粮油到达卸站后,设有专人会同运输部门对车封、件数、
质量、包装有无污染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涉处理。
三、调拨作价
东营市执行山东省统一的粮食调拨作价。
粮食系统内部调拨一律实行送货制,即发方组织运输工具,将粮油运到收货
方,由收货方组织卸车。费用划分,以发站车、船开动为界线,以前的费用由发
货方负担,以后的费用由收货方负担。作价办法:按发货地统购价加经营管理费,
同时按规定标准检斤验质,根据质量高低确定调拨价格。
1985年,为适应粮食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下放和粮油实行合同定购的新情况,
4月30日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下发《关于修改省内粮食系统内部平价粮油调拨作
价办法的通知》,规定:
1.省内平价粮油调拨,一律以当地原统购价以质论价作价,另加收调拨经营
费。 调拨经营费标准:原粮和油饼每50公斤1.25元,成品粮每50公斤1.5元,食
用油脂油料为原统购价(含以质论价) 的8%,粮食副产品按原粮经营费的50%计
算. 调入食用油料按规定返还调出方的油饼,不加经营费,调拨双方有协议的,
按协议执行。
2.运费负担:将现行省内平价粮油的调拨运费由发货方负担改为由收货方负
担,即调出方最后发货地车船开动前的运杂费由发货方负担,车船开动后的运杂
费由收货方负担。
3. 中转粮油运费结算和中转费标准。(1)转运站(不论设在区内、区外)中
转由本地市外调其他地市的粮油,中转前的运杂费由调出地市负担。(2) 转运站
中转外地市调入的粮油,再转运本区和其他地市的,从调出方最后发货地至中转
站的运费和转运站再转运到收货方的运费(包括固定中转费),均由最后收货方
负担。(3) 转运站不论中转区内区外的粮油,均加收一定数额的中转费(中转本
县内的不收中转费),以补偿中转粮油的装卸费和经营费用开支。中转粮食、油
料,每50公斤向收货方收取中转费0.3元,油品每50公斤收取0.5元。中转装具,
按每中转麻袋1000条、 面袋10000条、铁桶100只各收取中转费5元,不足或超过
的按比例计算收取。以上规定从本年5月1日起执行。
1985年12月27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下发《转发商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
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及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规定:对省内市、区的
粮油调拨经营费与省间的粮油调拨经营费同步调整,即:调出原粮经营费,由每
50公斤1.25元调高到2.4元;调出成品粮的经营费,由每50公斤1.5元调高到2.60
元; 调出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经营费,由按原统购价的8%调高到12%计算。省内
市、地间调出油饼和麸皮,按原粮计算调拨经营费。省内市、地间计划外的粮油
品种兑换和议价粮油调拨费用及损耗负担等,均由调出、调入双方协商确定。计
划外拨交出口粮油作价办法中规定的经营费,按调整后的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
准执行,拨交价格重新计算。省内市、地间的粮油调拨,需要经过中转调出的,
不论转运站设在区内还是区外,中转前的运杂费均由调出方负担;转运站装上车
以后的运杂费,随同货款由收货方负担。经区内转运站转出粮油的固定中转费由
调出方负担;经区外转运站转出粮油的固定费用由调入方负担。中转费标准按原
规定执行。以上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1986年11月29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省内市、地间粮油调
拨经营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省内市、地间的粮油调拨经营费一律执行省
间的粮油调拨经费标准, 即调出原粮经营费每50公斤第一次由1.25元调高到2.4
元, 这次由2.4元调高到3.7元;调出成品粮经营费,每50公斤第一次由1.5元调
高到2.60元,这次由2.6元调高到3.9元;调出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经营费,由按原
统购价的8%第一次调高到12%, 这次调高到17%。调出油饼、麸皮按原粮计算
调拨经营费。省内市、地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后,调出地区增加的收入,
全部归地方财政和企业;调入地区增加的费用开支,由地方财政的自有财力解决。
这次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1987年6月6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粮食系统内部粮油调拨价格
的通知》规定:(1) 省间计划内粮油调拨,按提高后的省会统购价格作价。计划
内调出省外面粉的价格,仍按省粮食局(86)粮财字第34号通知规定执行。 (2)
省内地、市间计划内粮油调拨,按提高后的当地统购价格作价。省内地、市间计
划内调拨精粉,不再实行协商作价的办法,全省统一确定为:特一粉每50公斤27
元,特二粉每50公斤23.5元。未列入的粮油品种及粮油副产品的价格,由调拨双
方协商作价。(3) 此次调整的粮油价格均为中等标准,其他等级的粮油价格,按
现行等级差率计算。油品、油料调拨经营费,按实际等级价格的17%计算。调拨
价格尾数,每50公斤粮油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4) 调拨价格执行时间,
省间粮油调拨价格从1987年4月1日起执行,省内地、市间粮油调拨价格,除特一
粉、特二粉从1987年7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品种从1987年4月1日起执行。
1987年6月8日,省粮食局《转发商业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粮食、油脂、油
料结算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规定:(1) 从1987年4月1日起,各口岸粮食转运站
按附表所列的调整后的价格向调入单位进行结算。(2) 各口岸粮食转运站对外贸
易仍按原拨交价格结算。
1988年3月8日,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1988〕粮财字第9号文件《关于调整
粮食系统内部粮油调拨价格的通知》规定:(1) 省间计划内小麦、油菜籽、菜籽
油调拨,按提高后的省会统购价格作价。计划内调出省外平价面粉的价格,按小
麦统购价提高幅度和面粉统销价加提价补贴的原则作相应调整:特一粉每50公斤
30元,特二粉每50公斤26.5元,标准粉每50公斤23元,另加调拨经营费与收粮方
结算。(2) 省内市、地间计划内小麦、面粉、油菜籽、菜籽油调拨,按提高后的
当地统购价格作价。(3) 省内市、地间计划内调拨小米统购价格,全省统一确定
为每50公斤16.4元; 省内市、地间计划内调拨大米价格,每50公斤提高1元(已
计入中等统购价、调拨专用价之内),调入方由此而增加的支出,由当地财政相
应增加企业补贴。(4) 调省外的面粉和德州市、乐陵县、庆云县、宁津县、夏津
县、武城县、陵县、临清市、莘县、冠县、无棣县调省外的小麦,需经过中转调
出的,调出方与转运站按省间调拨价格结算,省外调入平价大米,需经过省内转
运站(包括本省设在外省的转运站)中转的,转运站与调入方按省间调拨价格结
算。
除上述调整品种以外,其他品种仍按1987年省粮食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粮
食系统内部粮油调拨价格的通知》规定执行。表列价格均为中等标准粮油价格,
其他等级的粮油价格按现行等级差率计算。油品、油料调拨经营费按实际等级价
格的17%计算。调拨价格尾数,每50公斤粮油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调整后的省间和省内市、地间粮油调拨价格,自1988年4月1日起执行。省间、
省内市地间粮油调拨费用划分,损耗负担,中转、经营费用标准以及论价标准等,
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1989年4月27日, 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外贸局《转发商业部、经贸部关于
调整部分进口粮食拨交价格的联合通知》 (鲁粮财字〔1989〕8号),调整了进
口小麦、 大米和玉米的拨交价格。 小麦每吨由353元调整为376元,大米每吨由
377元调整为538元,玉米每吨由243元调整为252元,自1989年4月1日起(以进口
船到港日期为准)执行。
5月6日,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粮食系统内部粮油调拨价
格的通知》(鲁粮财字〔1989〕 9号)规定:(1) 省间平价粮油调拨,按提高后
的省会统购价格作价,调出省外平价面粉的价格按小麦统购价提高幅度和面粉统
销价加提价补贴的原则作相应调整: 特一粉每50公斤33.7元, 特二粉每50公斤
29.1元,标准粉每50公斤25.4元,另加调拨经营费与收粮方结算。(2) 省内市、
地间平价调拨大米,仍按(88) 粮财字第9号文规定,在提高统购价的基础上,每
50公斤提高1元(已计入中等统购价、 调拨专用价之内)。调入方由此而增加的
支出,由当地财政相应增加企业补贴。其余粮油品种按提高后的当地统购价格作
价。(3) 调省外的面粉和德州市、乐陵县、庆云县、宁津县、夏津县、武城县、
陵县、临清市、莘县、冠县、无棣县调省外的小麦,需经过中转调出的,调出方
与转运站按省间调拨价格结算,省外调入平价大米,需经过省内转运站(包括本
省设在外省的转运站)中转的,转运站与调入方按省间调拨价格结算。(4) 附表
所列价格均为中等标准,其他等级的粮油价格按现行等级差率计算。油品、油料
调拨经营费按实际等级价格的17%计算。调拨价格尾数,每50公斤粮油保留到分,
分以下四舍五入。(5) 适当调高中转费标准。粮食、油料的中转费由现行的每50
公斤0.3元提高到0.6元,食油由现行的每50公斤0.5元提高到1元。省内市地间粮
油调拨,经区内转运站转出的中转费由调出方负担;经区外转运站(包括本地区
设在区外和省外的转运站)转出的中转费由调入方负担。(6) 调整后的省间和省
内市地间粮油调拨价格自1989年4月1日起执行。(7) 省间、省内市地间粮油调拨
费用划分,损耗负担,中转、经营费用标准以及论价标准等有关事项仍按现行规
定执行。 1989年6月12日,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外贸局《关于调整出口粮油拨
交价格的通知》(鲁粮财字〔1989〕11号)规定:山东省粮油每50公斤统购价,
玉米由12.3元调整为13.04元,花生仁由55.38元调整为59.08元,花生油由132.6
9元调整为141.46元。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1989〕财商字第35号文
件《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出口拨
交价格,相应按调整后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据此,山东省对计划内出口粮油
价格作了调整,自1989年4月1日起执行(以发货明细表日期为准),文到前已经
结算的,按调整后的拨交价格找补差价。
1989年7月21日, 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际间食油、油料调
拨价外补贴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鲁粮财字〔1989〕20号)规定: (1)
从1989年4月1日起,省际间食油(胡麻油除外)调出,在调拨价基础上,每50公
斤增加补贴10元,由调入地区财政负担。经请示商业部同意,省际间油料调出,
比照食油补贴标准和现行统计折率计算, 每50公斤花生仁增加补贴3.9元,每50
公斤花生果增加补贴2.54元,计入中等统购(调拨专用)价,随实际调出等级质
量以质论价。(2) 省际间食油、油料调拨由调入省给调出省增加补贴以后,调拨
双方增加的收入或支出应全部进入企业盈亏,原有老库存食油、油料价值及省间
食油、油料调拨经营费标准均不作调整。调入方粮食企业增加的亏损,由地方自
有财力解决。(3)省内食油、油料调拨不执行价外补贴办法。
1990年4月9日,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外贸局《关于调整出口粮油拨交价格
的通知》 (鲁粮财字〔1990〕8号)规定:计划内拨交出口的平价油脂、油料价
格作相应调整, 具体价格见表8—13,自1990年4月1日起执行(以发货明细表日
期为准)。
1990年4月14日, 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粮食系统内部油
脂油料调拨价格的通知》(鲁粮财字〔1990〕11号)规定:省间油料调出,比照
食油补贴标准和现行统计折率计算, 每50公斤花生仁增加补贴3.9元,每50公斤
花生果增加补贴2.54元,计入中等统购(调拨专用)价,随实际调出等级质量以
质论价。此规定自1990年4月1日起执行(以填制发货明细表日期为准)。
1991年9月9日,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粮食系统内部粮油
调拨价格的通知》(鲁粮财字〔1991〕12号)规定:(1) 省间及省内市地间平价
粮油调拨,一律改按比例价结算。(2) 附表所列价格均为中等标准,其他等级的
粮油价格按现行等级差率计算;调拨价格尾数,每50公斤粮油保留到分,分以下
四舍五入。(3) 调整后的省间、省内市地间平价粮油调拨价格自1991年5月1日起
执行。(4) 省间、省内市地间粮油调拨费用划分,损耗负担,中转、经营费用标
准、论价标准等有关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1993年7月29日, 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
食调拨和销售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3〕财商字第222号)规定:(1)
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专储粮管理的需要,负责安排专储粮的调拨,各地必须严格
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所列计划调拨。(2) 凡经国家粮食储备局安排的省间粮食系
统内部调拨的专储粮,调拨双方要按国家规定的结算价格结算。车板交货前的费
用由调入方负担,其标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核定。调出方调出专储粮作销售处理,
调入方调入专储粮作购进处理。(3) 调入方调入专储粮所需贷款由人民银行专项
安排解决,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并归还银行,相应减少专储粮贷款。
1996年7月17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局联合下发鲁价农发〔1996〕
205号文件《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度小麦、面粉调拨价格的通知》,规定1996年7
月1日起执行的调拨价格: 省内地市间计划调拨的小麦(中等质量标准)每50公
斤(下同)85.00元,特一粉112.00元,特二粉105.00元,标准粉98.00元。上述
价格均为调出方汽车板交货价格。
同年10月11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局联合下发鲁价农发〔1996〕
277号文件《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度玉米调拨价格的通知》 规定:省内地市间计
划调拨的中等质量标准的玉米, 调出方汽车板交货价格为每50公斤66.00元,从
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