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票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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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价粮料票
有价粮料票是战争年代地方政府发行的专供党、政、军吃粮用的证券和战时
专供公用牲畜饲草料的证券。 从抗日战争期间的1941年5月起,山东省战时工作
推行委员会决定在沂蒙、 滨海、胶东、鲁南、泰山、清河6个地区印制发行《支
粮票》,从1市斤到100市斤共16种面额。机关、团体、部队每月按批准的预算数
量领取《支粮票》 , 同时在支粮票上加盖公章,持票到指定的粮库领取粮食。
《支粮票》付粮收回后,加盖“注销”戳记封存。解放战争时期,有价粮料票种
类越来越多,使用管理也有较系统的规定。1946年12月渤海行署粮食分局授权印
发的新粮票,分为麦粮票、秋粮票、豆子票、谷子票、马料(草)票、军用粮票
等六种。另外,还印有餐票,专供地方工作人员和零星部队出发使用。
战争年代的粮票与草料票,只限部队、机关、团体工作人员使用,村干部、
民兵、民工除支前期间发给的粮、草、料票可以使用外,不能带回家使用。严禁
粮、草、料票按货币价值在市场流通或交换各种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秋、
麦粮票按价值相互兑换,不准以秋粮票与马料票相互兑换,不准以柴草票与粮票
相互折合兑换,不准以粮票折兑餐票。如因特殊情况需兑换时,由县粮食局给予
调剂解决。过往军、政工作人员的马匹和公用牲畜,凭草料票拨付草料。1949年
春,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粮食总局印制新粮、料(草)票,除1947年印发的麦
粮票继续使用外, 其他各类票种一律停止使用。从1949年6月28日起,使用省发
行的新粮料(草)票。新麦粮票和秋粮票面额为300市斤、100市斤、50市斤、10
市斤四种,秋粮票中含20%大豆。另外印有“一顿餐票”和“两顿餐票”。
二、无价粮料票
1955年9月, 非农业人口实行定量供应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发行了
“全国通用粮票”,于195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流通使用。同年9月山东省粮食厅
发行“山东省粮票”和“山东省料票”。“全国通用粮票”出省发给,不出省不
发; “山东省粮票” 只限本省使用,出省无效,料票全国各省流通使用。领取
“全国通用粮票”必须凭出省证明信件,并按粮票数量收回定量食油,持“全国
通用粮票”购粮时按食油定量比例发给油票,但必须持有地区粮食部门的证明信
件,否则不售给粮食,不带给食油。
根据国家《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中的票证管理制度,在东营域内使用的
有“六证五票”。六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粮油供应证、市镇饲料
供应证、农村统销粮食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农村粮食转移证;五
票:全国通用粮票、军用粮票、山东省地方粮票、油票、山东省地方料票。
粮油供应证,是用来记载和管理居民口粮口油、工商行业使用粮油、牲畜用
饲料的凭证;农村统销粮供应证,是按统销指标定时定点供应的凭证;市镇居民
粮食转移证是专用于非农业人口转入转出的证明手续;农村粮食转移证是专用于
农业人口转入转出的证明手续。“六证”一律不准涂改和转让,如有遗失,须经
原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方可补发。
“五票”均系无价证券,严禁买卖,遗失不补。其中,全国通用粮票可在全
国范围内通用,收发一律带油;军用粮票分价购粮票和供给粮票,使用收回后由
县(区)粮食局统一上缴市粮食局,逐级结算;山东省地方粮票、油票、料票,
只限在本省范围内使用。
1978年12月改革开放后,中国人吃粮问题彻底解决了,到20世纪90年代,全
国各地购买食品大多已无需粮票,粮票失去原有意义,几乎不起作用了。到1994
年,粮票制度被取消,粮票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销售市场进一步放开搞活,国家决
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城镇居民户口在全国范围内迁移,以及农业户口转为非农
业户口,不再办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此前关于《市镇居民粮食供应
转移证》的文件和规定,以及印制发放的《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同时废止。
这标志着建国以来一直实行的粮油关系也退出历史舞台。
三、军用粮料票
军用粮料票为专供部队和军用马匹饲料用的证券。 抗日战争中期(1941年7
月) 至1954年3月,一直实行凭军用粮、料票拨支粮食的办法。当时规定,部队
凭上级核批的供应证件,到地方政府粮食部门领取粮料票,沿途持票到粮库兑拨
粮草料,但不能到村政府向村民兑拨。如因行军转移确实找不到粮库,方可凭正
式信件向村政府兑拨一顿饭的口粮和一次需用的草料。村政府持部队交付的粮、
料票和出具的证件,到区粮库领取粮、草、料。
从1954年4月1日起,部队供应手续改为“军用拨证用粮”(战士用的有价证
券) 和“军用购粮凭证”(军官用的无价证券)。195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粮食部发行“军用定额支票”(1981年改为“军用供给粮票”)和“军用价购粮票”。
1980年12月, 全国召开第6次军粮供应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军粮供应与管
理办法》,确定继续实行凭证凭票供应,并于1982年4月1日起执行。战士使用军
用供给粮料票,票面为粗粮、面粉、大米、马料四种,粗粮、面粉、大米按比例
价供应,供给票为有价证券。干部、在编职工、医院伤病员、海勤人员、空勤人
员、基建工程兵和分散起伙的少数战士使用价购粮票,价购粮票不分品种为无价
证券。
1989年10月16日,商业部颁发的《军用粮票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执行。
1994年5月13日, 省政府发出鲁政发 〔1994〕 46号文件 《关于贯彻国发
〔1994〕12号文件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
1996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
知》,针对军用粮票的印发和管理问题,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军用粮票拨付、使用
和回收结算的统一管理。军供大米、小麦粉票由国内贸易部印制,财政部负责监
制和核定印制数量及领用计划,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警
部队所需粮票的领取、发放和周转粮票的管理,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收回。部队
持票到军供粮站按军供价买粮后,粮食部门要将回收的军用粮票逐级汇交到国家
粮食储备局。年度结束后,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回收的军用粮票数
量和军粮实际出库报单,共同编制军供大米、小麦粉差价补贴款决算,报送财政
部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批。同年,为加强对军用粮票的使用管理,国家粮食储备
局、国内贸易部、财政部、总后勤部联合印发了《军用粮票管理办法》,于1997
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商业部1989年10月16日颁布的《军用粮票管理试行办法》
同时废止。
《军用粮票管理办法》规定:
军用粮票分为大米票、小麦粉票二种,票面额为25千克 (50市斤) 、50千克
(100市斤)、250千克(500市斤)、500千克(1000市斤)。
军用粮票票样是领取、回收军用粮票时鉴别其真伪情况的参照样品,不参与
流通,应妥善保管。军用粮票系无价证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军
用粮票是部队伙食单位按规定手续到军供粮站购粮的凭证,凡未按规定使用者,
军供粮站应予拒售,并向上级粮食和部队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有关部门人员
的责任。
军用粮票不准在社会(包括军人服务社等)流通。粮食部门不得向部队以外
的持有军用粮票的单位和个人供应军用粮。
部队要加强军用粮票计划管理,不准虚报冒领,不准出售、转让和换购其他
物品,不准在军用粮票上涂抹或加盖任何戳记。
军用粮票分品种、分面额进行整理、清点,每百张一扎、千张一捆、万张一
包,用双层牛皮纸包严后贴封签。
军用粮票按《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取、发放、使用、回收
和上缴。军用粮票必须设专人、专账管理,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定期盘点,账
票相符。
取送军用粮票,原则上要两人以上同行,不准委托他人代取代送。所用装具
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领票人员领取军用粮票时,必须携带有效证件(上级主管单
位出具的介绍信,“军用粮食拨付通知书”及个人有效证件),否则,付票单位
应予拒付。
凡有军用粮票拨付、使用、回收、结算和存储业务的部门,必须设置军用粮
票专用库或保险柜。库、柜要有专人管理,严禁使用木箱、抽屉等不安全装具存
放军用粮票。
军用粮票库房设置要符合国家关于建筑设计的有关规定,安装安全防盗设施,
配备报警装置;墙壁、房顶、地面须经过防水防潮处理;设置消防给水设施,配
备消防器材。要切实做到安全可靠,设施齐全有效。
军用粮票库要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修,保证有效使用。要经常打扫、消毒,
做到无污染、无虫鼠。库房内不准吸烟,不准点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
品。
军用粮票发生被盗或其他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破旧损坏的军用粮票,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或后勤军需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按《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回收、发放渠道收回并整理后,每半年单独
解缴到国家粮食储备局,由财政部核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核销。
对在军用粮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
扬、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1997年3月18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军区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军粮供应
体制改革的通知》,改革军用粮票管理方式,强化军用粮票安全管理。从1997年
1月1日起,现行的原商业部印制的1971年版军用供给粮票停止流通,启用由国内
贸易部印制、财政部监制的1997年版军用粮票。军用粮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运
行。部队后勤部门按业务系统逐级请领军用粮票;粮食部门将供粮收回的军用粮
票逐级汇缴国家粮食储备局。
东营市粮食局和财政局根据收回的军用粮票数量和军粮出库差价报单,共同
编制军供大米、小麦粉差价补贴决算,报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审批,建立军用粮
票专库,设专人专账管理,配备各项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
了军用粮票的安全。
2000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 启用由国家粮食局印制,财政部监制的2000年
版冠字为A的军用粮票, 分大米、小麦粉两种,票面额共有四种,分别为25千克
(50市斤)、50千克(100市斤)、250千克(500市斤)、500千克(1000市斤)。
2000年版军用粮票与过去使用的军用粮票区别是,军粮供应站要将供粮收回的军
用粮票加盖收讫戳记。
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启用由国家粮食局印制, 财政部监制的
2000年版冠字为B的军用粮票, 分大米、小麦粉两种,票面额共有四种,分别为
25千克(50市斤)、50千克(100市斤)、250千克(500市斤)、500千克(1000
市斤)。
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启用由国家粮食局印制, 财政部监制的
2000年版冠字为C的军用粮票, 分大米、小麦粉两种,票面额共有四种,分别为
25千克(50市斤)、50千克(100市斤)、250千克(500市斤)、500千克(1000
市斤)。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军粮供应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东营市各级粮食部门从
讲政治的高度对待军粮供应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军粮供应政策,顾全大局,
克服困难,在军粮筹措、调拨及运输、加工供应、优质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不断提高军粮供应工作水平,保障了部队战备、训练、演习、值勤、施工及其他
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粮油供应,为部队稳定和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多次受到省粮食
局和济南军区联勤部表彰,受到驻地部队官兵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