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统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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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粮食统购政策始于1953年10月,取消于1985年1月,共实行32年。
一、粮食统购
(一)建市前广饶县、利津县、垦利县粮食征购情况
1983年10月东营市成立前,广饶县、利津县、垦利县(以下简称三县)属原
惠民地区管辖。根据有关史料记载,建市前三县粮食征购情况如下:
1.建国前粮食征购情况
解放前,粮食和食油为私人经营,粮油购销市场被地主富农、粮油商贩控制。
逢较好年景,他们囤积居奇,遇荒年歉月,就哄抬粮价,牟取暴利。每年秋粮上
市,他们压价多购,春季青黄不接,再高价出售,农民受害甚重。一遇灾年,广
大农民饥寒交迫,颠沛流离,背井离乡。
清代及民国初期,广饶县内按地亩、人丁征收田赋、丁税。1940年11月,广
饶县抗日民主政府公布了甲、 乙、丙3种征收田赋办法,实行公平负担。甲种办
法:根据农户农田、园地、工商业、利贷、一切动产不动产及总收入、有无负债、
人口多少等情况划分出一至十等户,分别确定各等户的负担数量。乙种办法:以
人为单位,按土地数量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收益情况划分等级,实行累进法负担。
丙种办法:按各户的年收入确定负担数量,一时不能将各种收入折成现金者,按
粮食收入比例直接征收粮食。
1941年, 三县民主政府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1940年8月成立,
1943年9月改为山东省行政委员会,1945年8月改为山东省政府)关于“积极征收,
合理负担”的原则,公粮征收实行累进制计征,按当地党政军的用粮数及农户的
地亩数、 麦收成色比例,统一征收救国公粮。每年麦秋分2次征收,征收其粮食
收入的5%~15%,对地主、富农征收其粮食收入的25%或更多些。
公粮征收前,县、区成立粮食征收委员会,各村成立征收工作小组,有时县、
区派出工作队,协助村长、财粮助理进行征收。所征粮食采取当时征收,就地贮
藏,随用随调,藏粮于民的办法。
1942年,改为按产量征收公粮。征收公粮以户为单位按人口计算,每人每年
产量不足50公斤者不负担,50.5公斤为起征点,累进征收。
1943年,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发布《救国公粮征收评议》,建议仍按地亩多少
累进征收。广饶县对已登记、清丈土地的单位按地亩累进征收;尚未登记、清丈
土地的单位仍按收获量征收。各阶层征收的比例为:贫农征收其收入的1%~8%,
最多不超过10%; 中农征收其收入的9%~16%,最多不超过20%;富农征收其
收入的17%~24%,最多不超过30%;地主按其收入累进征收,最多不超过35%。
1942~1945年,垦利全县缴售公粮2000多万公斤。
1946年,垦利全县征收公粮379万公斤。利津县因受虫、水灾害,全县减产4
成,7月完成征收公粮115万公斤。
1947年,广饶县第一期田赋应征5140万元,实际完成6204万元。同时,在小
清河南6个区预征公粮150万公斤。 垦利在完成489公斤征收任务的基础上,又为
渤海区治黄民工提供补助粮80多万公斤。
1948年,广饶县应征公粮531.24万公斤,地方附加79.76万公斤,共应征611
万公斤,实入库552.46万公斤。为稳定粮食市场,打击粮商的投机活动,国家开
仓卖粮, 利津县春季在县城集市一次投放粮食5万公斤,但粮价不稳的状况仍未
能完全制止。
1949年,广饶县征收公粮1209.5万公斤。
1948~1949年,垦利县在每年征收公粮500万公斤的同时,还为淮海、济南、
泰安等战役运送军粮92.5万公斤。
注:以年平均产量150市斤为1中中亩。一等户每人占有中中亩5.81~10亩以
上,二等户每人占有中中亩4.18~5.80亩,三等户每人占有中中亩2.21~4.17亩,
四等户每人占有中中亩0.61~2.20亩,五等户每人占有中中亩0.60亩以下者免征。
2.建国后粮食统购情况
建国初期,国家实行征收公粮政策。公粮就是农业税征实的粮食,国家征收
公粮既是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取得商品粮的一个重要途径,缴纳公粮
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公粮一经粮食部门接收、结算,就成为国家商品粮。
1950年5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老解放区夏征农业税暂行办法》,规定
分夏秋两季以户为单位征收农业税,全年统算,按常年总产量的13%征收。地方
附加按农业税征收额的15%附加, 每人扣除7分地为免征点,免征农业税。夏收
田产量每亩定为40公斤,如其年产量高于或低于此标准,每高0.5公斤或低0.5公
斤,按1.25%递增或递减计算。
春季,垦利县政府颁布有关鼓励群众垦荒种粮的公告,规定“自行开荒之地,
三年内免征公粮”,当年按原有土地面积完成国家公粮征购325万公斤。
1951年,垦利县土地改革工作结束,对农民新分到的土地进行确权、发证,
以地划级,评定常产,并根据中央关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政策,按百分率
计征公粮, 当年征收公粮530多万公斤。广饶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农业税暂
行办法》,按新折合市亩数量与上年秋季评议的产量计征农业税,全县征收夏粮
388万公斤,秋粮738.5万公斤。
1952年,遵照国家《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领》,广饶在全县范围内查
清地亩,评定产量,改革农业税制,改变过去按“中中亩”累进征收办法,实行
按常产计征办法。全县征收公粮1529.5万公斤,其中夏粮899.5万公斤,秋粮630
万公斤。
1950~1953年,利津县为稳定粮价,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粮食部门遵照国
家制定的“大购大销、购销结合”的粮食收购和供应政策,采取“多购、多销、
多存”的办法,以购助销,购销兼顾。全县粮食购销逐步实行以公营为主,基层
供销合作社代营粮食,广设收购点,采取定点收购和流动收购相结合的办法,便
利群众售粮,确保了新粮上市不跌价。在执行统购统销政策时,由于缺乏经验,
余缺底数不清,购销安排不当,加之上级分配的粮食统购任务过大,曾经发生过
卖“过头粮”现象。
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10月16日,为了迅速扭转粮食紧
张局势,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1月23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
12月8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开始在全省各地实施粮食统购。粮食统购
的基本内容是,农村生产粮食的农民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
购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农民在缴纳公粮(即农业税)、留足口粮、种子、饲料和
完成国家统购任务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卖给国家粮
食部门和供销社,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互
通有无的交易。当年,广饶县收购粮食2411万公斤,利津县收购粮食1239.5万公
斤,垦利县收购粮食550万公斤。
1954年,广饶县收购粮食2959万公斤,利津县收购粮食1494万公斤,垦利县
收购粮食620万公斤。
1955年3月3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
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强调必须在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进一步采取定产、
产购、定销(简称“三定”)的措施,使农民对自己的交售任务心中有数。年内,
广饶县、利津县和垦利县普遍实行粮食“三定”到户政策。“定产”是根据土地、
土质等自然条件, 评定出单位面积常年产量,在正常年景下定产3年不变。“定
购”是从定产数量中扣除口粮、种子、饲料后,对余粮按一定比例(80%~90%)
计算统购数量, 在正常年景下统购数量3年不变。“定销”是对缺粮户按照缺粮
时间及当地粮食品种及时供应, 定销数量每年评定1次。同时,不断提高粮食收
购价格,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与1952年相比,小麦、玉米、高粱、谷
子、大豆5个品种的价格平均提高7.6%。
1956年,垦利县征购原粮550万公斤。
1957年,个别地区在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部分农
民在粮食问题上存有严重的紧张心理,加之极少数坏人进行煽动破坏,致使春季
利津县盐窝区、新台区,广饶县董集区个别村发生群众抢粮事件。
4月26日,利津县盐窝区十六户乡发生抢粮事件,抢走国家粮食850公斤。
5月12日,利津县盐窝区发生抢粮事件,有千余人参与抢粮,抢去国库粮2.5
万多公斤。后经地、县、区干部向群众进行说服教育,退回一部分粮食。在处理
“盐窝抢粮”事件中,山东省副省长张竹生、惠民地委副书记赵国栋亲临利津指
导工作。
5月15日,广饶县董集区东张村在坏分子煽动下,有158户农民参加抢粮,抢
走大豆6810.5公斤。经过教育,抢去的大豆基本退回。
5月16日,广饶县董集区西张村有160多户农民参加抢粮,抢走小麦2456公斤,
玉米2359公斤。经过教育,抢去的粮食基本退回。
5月17日, 利津县新台区发生2起抢粮事件,抢走福寿粮站粮食100公斤,抢
走傅窝粮站粮食4189公斤。
上述事件经过省、地、县、区干部共同工作,都得到妥善处理。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开展“大跃进”运动,大刮“共产风”“浮夸风”。
追求粮食产量高指标,粮食高估产,各地竞相放出“高产卫星”,亩产几百公斤
甚至几千公斤。错误地认为粮食产量已经过关,取消粮食“三定”,实行粮食大
购大销,农村普遍推行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放开肚皮吃饱饭”,结果造成
了粮食大量浪费和粮食管理上的混乱。高估产,导致高征购,粮食统购失常,大
征“过头粮”。
1958年,广饶县实际完成国家征购1832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的20.7%,
其中夏粮583万公斤;人均负担48公斤。利津县实际完成国家征购754万公斤,占
当年粮食总产的19.9%, 其中夏粮128万公斤;人均负担36公斤。垦利县征购粮
食342万公斤。
1959年,由于自然灾害和“五风” (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生活特殊风
和瞎指挥风) 造成的影响,粮食严重减产,同时继续实行高估产、高征购。广饶
县、利津县、垦利县出现大范围的购“过头粮”,许多地方不仅口粮匮乏,种子
亦未留足,甚至被食用,给农民的生活、生产造成极大困难。垦利全县粮食歉收,
当年仍征粮691万公斤, 群众生活普遍陷入困境,每人每天口粮最多0.25公斤,
少者0.15公斤,多数群众靠采集野菜、草籽、树叶、树皮度日。
1960年,三县粮食产量是建国以来最低的一年,农村粮食状况日益恶化,灾
区农民口粮每天不足0.25公斤,大部分农民口粮实行“低标准,瓜菜代”,农村
出现大量水肿、干瘦病人和非正常死亡状况,部分地区人口外流。
1961年, 因农业生产力受到破坏,粮食减产严重,垦利县全年只征购130.5
万公斤,是历史上粮食征购量最少的年份。国家从粮食统购政策上进一步调整同
农民的关系,对生产队实行“两定”,亦称包购政策,即对国家征购任务和生产
大队提取的机动粮,于春耕生产之前一并包到生产队,一次定死,不再变更。国
家需要增购或出现征购差额时,以生产大队提取的机动粮弥补。但由于当年粮食
歉收,统购难度较大,粮食状况继续紧张。
1962年1月11日至2月7日, 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扩大的工作会议,即“七千
人大会”,开始纠正“五风”,调整农村政策,全国粮食状况逐渐好转。国家继
续调整粮食产购比例,减轻农民负担,贯彻执行少购少销、收大于支的方针和包
购政策。 9月23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提出“发展经济,
保证供给,是我们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的总方针,也是粮食工作的总方针”。11
月23日,中共山东省委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结合山东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意见。三县实行少购和国家返销政策,农村粮
食状况开始出现好转。
1963~1964年,国家继续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全国经
济形势趋向全面好转,粮食总产量持续上升。
1963年,三县粮食产量开始回升。广饶县粮食总产8790.5万公斤,当年完成
粮食征购任务2033.5万公斤, 占粮食总产的23.1%,其中夏粮694.5万公斤,人
均负担58.4公斤。 利津县粮食总产3077万公斤,当年完成粮食征购任务477万公
斤, 占粮食总产的15.5%,其中夏粮208万公斤,人均负担24公斤。垦利县征购
粮食347万公斤。
1964年,三县普遭洪涝灾害,粮食大幅度减产。广饶县粮食总产5786万公斤,
当年完成粮食征购任务992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17.1%,其中夏粮693万公斤;
人均负担27.9公斤。 利津县粮食总产1486万公斤,当年完成粮食征购任务162万
公斤,占粮食总产的11%,其中夏粮154万公斤;人均负担8公斤。垦利县征购粮
食178.5万公斤。
1965~1967年,三县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下,实行“一
定三年”的粮食征购政策,即按照当时的生产水平,参考过去的实际情况,预计
今后生产发展的可能,适当地确定出征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如遇重灾适当调
减,丰年适当多购。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政策后,生产队提高了留粮标准,
口粮全年每人180公斤以上者为余粮, 150公斤以上者为自给,150公斤以下者为
缺粮,自产口粮达不到口粮标准的由国家供应。种子粮每亩粮田留12.5~15公斤。
饲料粮,骡马每头每年175~200公斤,牛驴每头每年留125~150公斤,集体养猪
每头每年50~75公斤,个人养猪无饲料地的每头每年30~50公斤。储备粮增产者
多储,减产者少储或不储。国家还规定粮食增产生产队对国家贡献大的,口粮标
准略高;贡献小的,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口粮标准。因受灾粮食减产
的单位,保证群众基本生活。在“三定”的基础上,国家实行粮食奖售政策,粮
食超购部分加价50%;超购每百元奖售化肥60公斤。0.5公斤吉豆(绿豆)或0.5
公斤红小豆兑换小麦0.75公斤。1966年,国家对粮食的征购价格进行调整,每50
公斤小麦、 玉米、 谷子、 大豆,分别由1961年的11.90元、8.50元、8.20元、
12.71元调为13.60元、 9.60元、9.50元、14.20元。以上4个品种平均上调13.53
%。对于超购部分,给予加价奖励。
1965年,广饶县完成征购任务1951.5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19.5%,其中夏
粮1284.5万公斤; 人均负担53.3公斤。利津县完成征购任务562万公斤,占粮食
总产的12.3%, 其中夏粮144万公斤; 人均负担29公斤。 垦利县完成征购任务
436.5万公斤。
1966年,广饶县实际完成征购任务1904.5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20.8%,其
中夏粮1075.5万公斤;人均负担51.2公斤。利津县实际完成征购任务818万公斤,
占粮食总产的20.2%, 其中夏粮245万公斤;人均负担39公斤。垦利县完成征购
任务541.5万公斤。
1967年,广饶县实际完成征购任务2181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21.2%,其中
夏粮1298万公斤; 人均负担56.4公斤。利津县实际完成征购任务476万公斤,占
粮食总产的10%, 其中夏粮185万公斤;人均负担22公斤。垦利县完成征购任务
796.0万公斤。
1968~1970年,继续贯彻执行一定三年的粮食征购政策。
1968年,广饶县实际完成征购任务1095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12.5%,其中
夏粮464万公斤;人均负担28公斤。利津县实际完成征购任务447万公斤,占粮食
总产的10.7%, 其中夏粮47万公斤; 人均负担19公斤。 垦利县完成征购任务
384.0万公斤。
1969年,广饶县实际完成征购任务1037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11.6%,其中
夏粮569.5万公斤;人均负担25.7公斤。利津县实际完成征购任务813万公斤,占
粮食总产的16.8%, 其中夏粮315万公斤;人均负担34公斤。垦利县完成征购任
务588.5万公斤。
1970年,广饶县实际完成征购任务1193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13.2%,其中
夏粮572万公斤;人均负担28.6公斤。利津县实际完成征购任务591万公斤,占粮
食总产的13.9%, 其中夏粮375万公斤;人均负担25公斤。垦利县完成征购任务
253.0万公斤。
自1971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不变政
策。1971年8月21日,党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
决定执行粮食征购任务不变的政策,并由3年改为5年。同时规定:(一)调整和
稳定农民粮食负担,落实一定五年的征购任务,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在增产基础上,国家征购适当增加,集体储备逐步增多,社员生活有所改善;合
理负担,绝对不可以购过头粮。(二)适当调整征购基数,各省向下分配任务时,
在中央确定的征购基数基础上, 增加5%机动数,用以调剂受灾减免,保证完成
计划,省以下各级不得层层加码。(三)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增加储备的需要,在
丰收地区适当超购一部分粮食,超购的粮食继续实行加价奖励办法,加价幅度不
高于统购牌价30%。
1971年,广饶县完成征购任务1924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18.5%,其中夏粮
1496万公斤; 人均负担45.7公斤。利津县完成征购任务871万公斤,占粮食总产
的24%,完成包购任务的193.6%,其中夏粮842万公斤;人均负担35公斤。垦利
县完成征购任务431.5万公斤。
1972年,广饶县完成征购任务2057.5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18.9%,其中夏
粮1690.5万公斤; 人均负担47.6公斤。利津县完成征购任务743万公斤,占粮食
总产的13%,完成包购任务的165.1%,其中夏粮533万公斤;人均负担30公斤。
垦利县完成征购任务630.0万公斤。
1973年,广饶县完成征购任务2646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21.3%,其中夏粮
2055万公斤; 人均负担59.8公斤。利津县完成征购任务567万公斤,占粮食总产
的10%,完成包购任务的126%,其中夏粮332万公斤;人均负担22公斤。垦利县
完成征购任务474.0万公斤。
1974年,广饶县完成征购任务1801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21.4%,其中夏粮
1714.5万公斤; 人均负担40公斤。1974年,利津县完成征购任务215.5万公斤,
占粮食总产的4%, 完成包购任务的47.9%,其中夏粮136万公斤;人均负担8公
斤。垦利县完成征购任务184.5万公斤。
1975年,广饶县实际完成征购任务2158.5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17.1%,其
中夏粮1871万公斤; 人均负担47.3公斤。利津县完成征购任务318万公斤,占粮
食总产的6%,完成包购任务的70.7%,其中夏粮128万公斤;人均负担12公斤。
垦利县完成征购任务413.5万公斤。
1976年,广饶县完成征购任务1841.5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15.3%,其中夏
粮1697.5万公斤; 人均负担39.8公斤。利津县完成征购任务117万公斤,占粮食
总产的2.3%,完成包购任务的26%,其中夏粮36万公斤;人均负担4公斤。垦利
县完成征购任务303.0万公斤。
1977年,广饶县完成征购任务1379.5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11.8%,其中夏
粮966.5万公斤;人均负担29.6公斤。利津县完成征购任务650万公斤,占粮食总
产的8.8%, 完成包购任务的144.4%,其中夏粮104万公斤;人均负担24公斤。
垦利县完成征购任务137.5万公斤。
1978年,广饶县完成征购任务1429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10.3%,其中夏粮
1263.5万公斤; 人均负担30.6公斤。利津县完成征购任务611万公斤,占粮食总
产的8.1%, 完成包购任务的135.8%,其中夏粮311万公斤;人均负担23公斤。
垦利县完成征购任务275.5万公斤。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变革,家庭联产承
包责任制的落实,国务院对粮食统购政策作了新的调整。自1979年夏粮上市起,
随同粮食统购价格提高,超购加价幅度由原来的30%调整为50%,同时调整了各
省粮食征购基数。
1979年,广饶县征购任务2150万公斤,实际完成征购任务2670万公斤,占粮
食总产的16.1%, 完成征购任务的124.2%, 其中夏粮2152万公斤; 人均负担
57.3公斤。利津县包购任务调减为375万公斤,实际完成征购任务619万公斤,占
粮食总产的7.7%, 完成包购任务的165.1%,其中夏粮220万公斤;人均负担23
公斤。垦利县完成征购任务404.0万公斤。
1980年以后,三县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生产连年增产。
1980年,广饶县完成征购任务1893.5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12.5%,完成包
购任务的88.1%,其中夏粮1228万公斤;人均负担40.5公斤。利津县完成征购任
务216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3.5%,完成包购任务的57.6%,其中夏粮18万公斤;
人均负担8公斤。垦利县完成征购任务224.5万公斤。
从1981年起,山东省改变现行的粮食由省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实行粮食购
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办法,一定3年不变。省对各地市实行基数不变,3年统算。
多购少销的粮食, 粮权归地市;当年少购多销的粮食,后2年补上。同时国家取
消大豆超购加价,提高大豆收购价格,大豆退出包购任务。
1981年,广饶县包购任务调减为1950万公斤,实际完成征购任务1978.5万公
斤, 占粮食总产的12.6%,完成包购任务的101.5%,其中夏粮1490万公斤;人
均负担42.3公斤。利津县包购任务调减为348.5万公斤,实际完成征购任务417万
公斤,占粮食总产的5.9%,完成包购任务的119.6%,其中夏粮37万公斤;人均
负担15公斤。垦利县征购包干任务425万公斤,实际完成征购任务406.0万公斤,
占包购任务的95.5%。
1982年,广饶县完成征购任务1960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12.7%,完成包购
任务的100.5%, 其中夏粮1107万公斤;人均负担41.7公斤。利津县完成征购任
务393万公斤, 占粮食总产的5.9%,完成包购任务的112.8%,其中夏粮64万公
斤;人均负担14公斤。垦利县征购包干任务425万公斤,实际完成征购任务482.5
万公斤,占包购任务的113.5%。
(二)建市后粮食统购情况
1983年, 东营市包购基数为2970.5万公斤, 实际完成4386万公斤, 超购
1415.5万公斤。
广饶县粮食包购任务1120万公斤,实际完成征购任务3239万公斤,占粮食总
产的15.9%, 完成包购任务的289.2%,其中夏粮1513万公斤;人均负担68.5公
斤。利津县粮食包购任务348.5万公斤,实际完成征购任务572.2万公斤,占粮食
总产的5.4%,完成包购任务的164.2%,其中夏粮111万公斤;人均负担17公斤。
垦利县粮食包购任务294万公斤, 实际完成征购任务739万公斤, 占粮食总产的
9.2%,完成包购任务的251.4%,其中夏粮141万公斤;人均负担30公斤。
1984年,东营市粮食丰收,国家超购加价的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促使农
民多向国家交售粮食。省首次对下不分配粮食征购任务,各地报多少省里列多少。
全市商品粮大量增加,全年共征购粮食6166万公斤,超购4163万公斤。
广饶县完成征购任务3567.5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20.5%,其中夏粮1992.5
万公斤;人均88公斤。利津县完成征购任务777.0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6.2%,
其中夏粮126.5万公斤;人均负担29公斤。垦利县完成征购任务718.5万公斤,占
粮食总产的11.8%,其中夏粮95万公斤;人均负担39公斤。
自1985年4月1日起,根据中共中央决定,东营市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
购。定购的品种为小麦、玉米、稻谷、谷子。向农民合同定购的粮食,按“倒三
七”比例(三成按原收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计价,并继续实行奖售化肥、柴
油的政策。定购以外的粮食,允许上市进行自由交易。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
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至此,为时32年的全国粮食统购历史宣告结束。
二、油脂油料统购
(一)建市前三县油脂油料统购情况
建国初,食用油(料)购销自由经营。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在实行粮食统
购统销的同时,作出《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油料由国家统一
收购,统一经营,不准私商经营。三县自1954年初陆续实行油料统购,主要品种
有花生、芝麻、棉籽、蓖麻籽等,由政府统一下达统购计划,逐级向下分配。花
生、芝麻集中产区统购比例(统购数量占产量的比例)花生70%左右,芝麻65%
左右;一般产区实行油料随粮统购,农民按照规定的粮油比价交纳油料。1962年
后,国家对统购油料实行奖售政策,并逐步提高奖售幅度。
1.广饶县油脂油料统购情况
1954年后,广饶县对油脂、油料市场加以管理,实行油料计划收购。生产油
料的农民,除按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留下种子和食油外,其余的油脂、油料均由国
家收购。过去未种植油料作物的农民,要挤出少量土地种植油料,做到食油自给,
并逐年增产油料,把多余的卖给国家。
1961年,为了发展油料生产,广饶县改进了油脂、油料的统购办法。规定生
产油料的社队“多产多吃,少产少吃”,“社队先留,国家后购”。1962年,统
购油料实行奖售。每交售籽棉150公斤,奖售粮食17.5公斤;交售油脂(花生、芝
麻折油)50公斤,奖售化肥15公斤、布票5尺、食糖0.65公斤、卷烟5盒和相当5市
尺布票的针织品。 后又规定, 每交售芝麻50公斤,奖售食油15公斤或奖售粮食
100公斤。
1971年,国家规定油料超购部分实行加价奖励,加价幅度为30%。广饶不属
于油料集中产区,因而国家未给确定油料统购基数,全县零散收购的油料,统按
超购加价处理。
1973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广饶县提高收购油脂油料的奖售标准。每交售
食油、大花生仁、伏花生仁、芝麻、油菜籽、棉花、蓖麻籽50公斤,分别奖售化
肥33.5公斤、17.5公斤、12.5公斤、15公斤、5公斤、35公斤、5公斤。
1976年,棉籽统购比例由50%提高到80%,提高部分按统购价加价30%收购,
返还棉饼的比例按统购棉籽的90%计算。
1979年,广饶县将油料超购部分的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
1980年,规定棉农每人每年留油2.5公斤。超过2.5公斤者,其超过部分一半
留给棉农,一半由国家加价收购;不足2.5公斤者,国家不予统购。
2.利津县油脂油料统购情况
利津县主要油料作物有花生、芝麻、蓖麻籽等。解放后到建国初期,食用油
料购销自由经营,农村生产的花生、芝麻等油料作物,除农民自留部分外,剩余
部分到市场出售。民用食油和工商业用油,均购自私人油坊和商贩之手。
1950年,利津县油脂办事处成立后,经营花生、豆油、棉籽油、芝麻等,委
托油坊加工,供应市场。
1954年,利津县实行油料油脂统购统销,花生、芝麻和油脂的收购、供应全
部纳入国家计划范围。
1965年,利津县粮食实行“三定”以后,对油料的奖售作了规定:生产队缴
售50公斤食油,奖售棉布7尺,化肥6公斤;缴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棉布2.5尺,
化肥3.25公斤,并按缴售花生量的80%返还生饼。社员自留地生产的花生或自食
油料, 每缴售1.25公斤花生仁,奖售棉布1尺。国家收购生产队或社员50公斤芝
麻,奖售棉布3尺,化肥4公斤。收购2公斤中级标准的蓖麻籽,奖售食油0.5公斤。
20世纪70年代,利津县规定每缴售大花生仁50公斤,奖售化肥27.5公斤,小
花生仁50公斤,奖售化肥22.5公斤,返还饼80%;每缴售芝麻50公斤,奖售小麦、
化肥各50公斤;每缴售蓖麻子50公斤,奖售食油15公斤或化肥30公斤,麻籽饼全
部返还。同时实行超购加价:花生超购的部分加价50%,芝麻按收购价格总值加
价50%,蓖麻籽加价13.5%。国家对农业人口食油,要求生产队自给,除对少数
渔民及特殊农户外,一般不安排供应。
利津县油料作物品种多,油源广,农村除做到食油自给有余外,还积极向国
家交售, 在油料作物的生产和收购方面对国家贡献较大,1978年3月,省委、省
革委授予利津县油料生产先进单位称号。
(二)建市后油脂油料征购情况
1983年,国家改油脂油料统购为按比例加价收购。花生(包括花生果、花生
仁、花生油)和芝麻(包括芝麻油)60%按原统购价收购,40%按超购价收购。
生产队、 农户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的余油, 可以上市出售。 全市收购花生仁
31.76万公斤、 棉油97.54万公斤。东营区无油料收购。河口区收购棉油0.065万
公斤,收购花生果0.34万公斤。牛庄区收购棉油1.27万公斤,收购麻籽0.56万公
斤。广饶县收购棉油94.48万公斤,麻籽25.63万公斤。利津县收购花生果39万公
斤, 麻籽39万公斤, 豆油0.89万公斤, 棉籽油1.73万公斤。 垦利县收购豆油
2.875万公斤,花生果9.575万公斤,麻籽5.835万公斤。
1984年, 花生、棉花丰收。全市花生果总产达662万公斤,棉花(皮棉)总
产达5381万公斤, 收购花生仁41.63万公斤,棉油125.24万公斤。在国家征购的
同时,放开油脂油料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东营区无油料收购。河口区收购豆
油0.08万公斤, 棉油2.81万公斤, 收购花生果2.905万公斤。 牛庄区收购棉油
4.45万公斤。 垦利县收购豆油12.275万公斤, 棉籽油0.525万公斤, 花生果
16.495万公斤。广饶县收购棉油103.76万公斤。利津县收购棉籽油13.695万公斤,
花生果44.655万公斤。
1985年,油脂、油料实行合同定购,定购品种为花生仁、油菜籽、棉籽。花
生仁、油菜籽按“倒四六”比例价格(40%原统购价,60%超购价)收购,棉籽
按“正四六”比例价格(60%原统购价,40%超购价)收购。合同定购的油料继
续实行奖售化肥的政策,每交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平价优质化肥22.5~27.5公
斤。东营市由于调整产业结构,压缩棉花种植面积,增加花生等作物面积,棉花
(皮棉) 总产比1984年减少1768万公斤,花生果总产662万公斤。全市定购任务
花生仁50万公斤,棉油125万公斤,实际收购花生仁51.19万公斤、棉油108.01万
公斤, 分别完成定购任务的102.0%和86.3%。广饶棉油定购计划50万公斤,实
际收购70.81万公斤。垦利县花生仁定购计划15万公斤,棉油定购计划15万公斤,
实际收购花生仁11.22万公斤,棉油16.59万公斤。利津县花生仁定购计划40万公
斤,棉油定购计划37.5万公斤,实际收购花生仁35.99万公斤,棉油6.74万公斤。
东营区棉油定购计划2.5万公斤,实际未收购。牛庄花生仁定购计划1.5万公斤,
棉油定购计划15万公斤, 实际收购花生仁0.91万公斤,棉油13.88万公斤。河口
区花生仁定购计划3.5万公斤, 棉油定购计划10万公斤,实际收购花生仁1.63万
公斤。
1986年,广饶县花生仁定购计划60万公斤,棉油定购计划41万公斤,实际收
购花生仁1.14万公斤,棉油4.93万公斤。垦利县花生仁定购计划40万公斤,棉油
定购计划16万公斤,实际收购花生仁6.54万公斤,棉油8.49万公斤。利津县花生
仁定购计划38万公斤,棉油定购计划25.5万公斤,实际收购花生仁10.99万公斤,
棉油7.5万公斤。东营区没有分配油脂、油料定购计划。牛庄区花生仁定购计划2
万公斤, 棉油定购计划17万公斤,实际收购花生仁0.49万公斤,棉油22.96万公
斤。 河口区花生仁定购计划10万公斤,棉油定购计划4.5万公斤,实际收购花生
仁1.14万公斤,棉油1.75万公斤。
年内,东营区、河口区的花生油系从外地以议价价格收购,平价供应。广饶
县平价收购卫生油,议价收购花生油平价供应。
1987年,广饶县花生仁定购计划34.5万公斤,棉油定购计划41.4万公斤,实
际收购花生仁12.05万公斤,棉油34.96万公斤。垦利县花生仁定购计划16万公斤,
棉油定购计划22.5万公斤,实际收购花生仁13.05万公斤,棉油8.4万公斤。利津
县花生仁定购计划37.5万公斤, 棉油定购计划45万公斤,实际收购花生仁37.88
万公斤,棉油23.5万公斤。东营区棉油定购任务1.25万公斤,实际收购1.37万公
斤。 牛庄区花生仁定购计划4.5万公斤,棉油定购计划24.3万公斤,实际收购棉
油13.47万公斤。河口区花生仁定购计划7.5万公斤,棉油定购计划9.55万公斤,
实际收购花生仁4.78万公斤,棉油2.92万公斤。
1988年,国家实行粮油购销调拨包干政策,3年统算。全市棉油定购计划144
万公斤,花生仁定购计划50万公斤,实际收购棉油80.14万公斤,花生仁44.49万
公斤。 东营区棉油定购计划25.55万公斤,实际收购4.46万公斤。河口区棉油定
购计划25.55万公斤,花生仁定购计划3万公斤,实际收购棉油4.46万公斤,花生
仁1.05万公斤。 广饶县棉油定购计划41.4万公斤,花生仁定购计划4万公斤,实
际收购棉油40.69万公斤, 花生仁0.98万公斤。利津县棉油定购计划45万公斤,
花生仁定购计划32.5万公斤,实际收购棉油13.15万公斤,花生仁29.82万公斤。
垦利县棉油定购计划22.5万公斤, 花生仁定购计划10.5万公斤, 实际收购棉油
14.05万公斤,花生仁12.64万公斤。
1989年,国家提高油脂油料定购价格,同时提高定购食油奖售化肥标准。全
市花生仁定购计划50万公斤,棉油定购计划140万公斤,实际收购花生仁28.16万
公斤, 占收购计划的56%;收购棉油98.76万公斤,占收购计划的71%。广饶县
花生仁定购计划3万公斤, 棉油定购计划48.4万公斤,实际收购花生仁0.98万公
斤, 棉油31.26万公斤。垦利县花生仁定购计划17.5万公斤,棉油定购计划18.8
万公斤, 实际收购花生仁6.45万公斤,棉油15.34万公斤。利津县花生仁定购计
划22.5万公斤, 棉油定购计划36.8万公斤,实际收购花生仁20.73万公斤,棉油
24.6万公斤。 东营区花生仁定购计划1万公斤,棉油定购计划30万公斤,实际收
购棉油24.86万公斤。 河口花生仁定购计划6万公斤,棉油定购计划6万公斤,实
际收购棉油2.7万公斤。
1990年, 国家再次调整油脂油料定购价格, 每50公斤花生果的定购价格由
54.10元提高到67.80元,每50公斤花生仁的定购价格由76.80元提高倒96.50元,
每50公斤花生油由183.90元提高到231.00元,每50公斤棉籽油(精炼)由145.50
元提高到190.00元。 全市花生仁定购计划50万公斤,棉油定购计划140万公斤,
实际收购花生仁5.71万公斤,占收购计划的11%;收购棉油120.03万公斤,占收
购计划的86%。 广饶县花生仁定购计划3万公斤,棉油定购计划48.4万公斤,实
际收购花生仁1.01万公斤, 收购棉油68.53万公斤。垦利县花生仁定购计划2.25
万公斤, 棉油定购计划18.8万公斤,实际收购棉油5.3万公斤。利津县花生仁定
购计划17.5万公斤, 棉油定购计划36.8万公斤,实际收购花生仁4.7万公斤,棉
油27.99万公斤。东营区花生仁定购计划1万公斤,棉油定购计划30万公斤,实际
收购棉油18.21万公斤。河口区花生仁定购计划6万公斤,棉油定购计划6万公斤,
实际未收购。
1988~1990年,全市合同定购任务花生仁150万公斤,棉油424万公斤,实际
收购花生仁78.36万公斤,棉油298.9万公斤,分别完成计划的52.2%和70.5%。
1991年, 全市完成棉油定购53.78万公斤, 其中利津县4.7万公斤,广饶县
49.08万公斤。
1992年9月23日, 全市陆续放开粮油价格,实行自由购销。全市花生仁收购
完成6.41万公斤; 棉油完成定购39.32万公斤,其中,东营区27.5万公斤,垦利
县0.45万公斤,广饶县11.37万公斤。
1993年以后,油脂、油料退出合同定购,国家不再纳入收购计划,同时停止
城乡人口平价食油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