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与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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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利津县建设行政部门是全县城乡建设的管理和监察机构。
1950年,利津县人民政府设立建设科,以加强本县基本建设的领导和管理。
1955年4月,县政府设立建设科管理。
1956~1966年,基本建设工作纳入县计划委员会管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规划建设事业归属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属的
计划组管理。
1975年10月,成立利津县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局,县革命委员会划定的工作、
业务范围是:1.组织实施本县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施工计划与建筑部门实行统
一归口管理,统一计划安排、统一调度平衡、统一下达任务、统一管理施工,保
证重点工程。2.加强对建筑队伍和地方建材的管理,取消两个“自由市场”。3.
建筑材料纳入计划分配,除县办窑厂纳入地、县计划外,公社、队办窑厂也要纳
入计划。4. 本县建筑工程、项目的计划、审核、审批、设计。5. 城乡建设规划
(包括环境保护、绿化等)。6.房产管理。
1977年3月,基建局并入县计划委员会。
1978年3月恢复利津县基本建设局。
1984年9月24日依据利政发〔1984〕 49号文件,县基本建设局、县房产管理
委员会、县环境保护办公室合并,称“利津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下简
称“城建委”),负责县城建设的总体规划,全面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
1985年5月, 成立利津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利津县城乡建设环境保
护委员会更名为利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1993年10月,利津县城建委设立规划股,全面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工作,行使
规划管理与监察职能。
2002年3月,全县机构改革,利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利津县建设局。
二、监察机构
1984年至1991年利津县建设局无专门规划与建设监察机构,监察工作由城建
科兼管。
1991年6月24日,成立利津县城管监察中队,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定编4人。
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监察工作。
2000年8月22日,利津县成立利津县城建监察大队。
2004年,利津县成立行政执法局,城建监察大队整建制移交行政执法局,部
分执法监察职能同时移交,规划管理与监察职能仍由建设局规划股行使。
东营市建立后,市建委出台过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利津县根据本县实际情况
相继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数十件。这些文件的出台,使利津县城乡规划建设、管
理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