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户籍与土地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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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制度改革
1998年,县委县政府提出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办理部分地方城镇居民“农
转非”。
2001年,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利津县政府制定《利津县关于办理农业户口
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7月开始为在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经商、
务工的个体私营业户和有合法固定收入、有合法固定场所、有稳定职业、有稳定
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直系家属办理农转非户口。
到2002年年底。先后办理9批农转非户口,总计7642人。
2004年,东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东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按照《通知》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常住户口所
在地在利津县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统一登记
为“居民户口”。
二、加快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市面积扩大
(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1989年10月,利津县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试
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先后在北岭乡、北宋乡、盐窝镇等乡镇44个村开
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
1990年2月20日, 召开全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会议,在全县全面推行
宅基地有偿使用。是年年底,全县有10个乡镇,115个行政村,14409户实行宅基
地有偿使用。
1991年,各乡镇加大力度,采取措施,认真推行这项工作,并探索出一条实
施村庄规划、村庄地籍调查,宅基地有偿使用“三位一体,一步到位”的路子,
总结出一套成功的经验,受到省土地局领导的高度赞扬,全市召开现场会进行推
广。1991年底,全县完成宅基地有偿使用443个行政村,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88%;
完成58414户,占全县农户总数89%;收取有偿使用费171.72万元,占应收费用的
80.6%。
1992年,全县除个别边远村庄外,都全部实行了有偿使用。据不完全统计,
全县利用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整修街道1016条,修缮学校34处,安装变压器上电51
个村,安装自来水86个村。还有的兴办了村办企业。
(二)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
1991年10月, 县土地管理局组织北岭、北宋、店子、利津镇等4个乡镇的有
关人员,赴长清县进行了参观学习,并结合利津实际进行了调查摸底,经深入讨
论, 作出了《关于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的实行意见》。年底前分别在上述4个
乡镇进行了试点。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省、市
相关规定,利津县于1992年着手进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
2003年制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整顿和规范严格依法用地的通知》等文件。
2006年制订出台了《利津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实
施意见》、《利津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利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
卖挂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大力
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全年共协议出让国有土地10宗,总面
积55.12公顷。
三、城市土地经营
(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全县开展了城镇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
1989年10月14日,利政发〔1989〕72号文件确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
围:县城、利津镇、盐窝镇、陈庄镇及滨南采油厂二矿、三矿和呈口地片的油田
占地(滨南四矿列入县城应税土地范围),并对县城的应税土地划分了三个等级。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二)收取土地使用出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和省、市
有关规定, 利津县人民政府于1994年6月发布实施了《利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三)清理整顿土地市场
1993年3月, 利津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
整顿土地市场的有关指示, 根据东政发〔1992〕105号文件规定,成立了清理整
顿土地市场领导小组,由副县长纪葆东任组长,县府办公室主任、县土地管理局
局长为副组长,县公路局、县税务局、县工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
员,抽调了26名业务骨干组成清理队伍,对利津镇和陈庄镇的土地“隐形”市场
进行了清理。对清查出的问题,根据《利津县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办法》一并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