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制度改革
1998年,县委县政府提出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办理部分地方城镇居民“农
转非”。
2001年,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利津县政府制定《利津县关于办理农业户口
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7月开始为在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经商、
务工的个体私营业户和有合法固定收入、有合法固定场所、有稳定职业、有稳定
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直系家属办理农转非户口。
到2002年年底。先后办理9批农转非户口,总计7642人。
2004年,东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东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按照《通知》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常住户口所
在地在利津县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统一登记
为“居民户口”。
二、加快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市面积扩大
(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1989年10月,利津县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试
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先后在北岭乡、北宋乡、盐窝镇等乡镇44个村开
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
1990年2月20日, 召开全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会议,在全县全面推行
宅基地有偿使用。是年年底,全县有10个乡镇,115个行政村,14409户实行宅基
地有偿使用。
1991年,各乡镇加大力度,采取措施,认真推行这项工作,并探索出一条实
施村庄规划、村庄地籍调查,宅基地有偿使用“三位一体,一步到位”的路子,
总结出一套成功的经验,受到省土地局领导的高度赞扬,全市召开现场会进行推
广。1991年底,全县完成宅基地有偿使用443个行政村,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88%;
完成58414户,占全县农户总数89%;收取有偿使用费171.72万元,占应收费用的
80.6%。
1992年,全县除个别边远村庄外,都全部实行了有偿使用。据不完全统计,
全县利用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整修街道1016条,修缮学校34处,安装变压器上电51
个村,安装自来水86个村。还有的兴办了村办企业。
(二)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
1991年10月, 县土地管理局组织北岭、北宋、店子、利津镇等4个乡镇的有
关人员,赴长清县进行了参观学习,并结合利津实际进行了调查摸底,经深入讨
论, 作出了《关于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的实行意见》。年底前分别在上述4个
乡镇进行了试点。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省、市
相关规定,利津县于1992年着手进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
2003年制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整顿和规范严格依法用地的通知》等文件。
2006年制订出台了《利津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实
施意见》、《利津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利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
卖挂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大力
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全年共协议出让国有土地10宗,总面
积55.12公顷。
三、城市土地经营
(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全县开展了城镇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
1989年10月14日,利政发〔1989〕72号文件确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
围:县城、利津镇、盐窝镇、陈庄镇及滨南采油厂二矿、三矿和呈口地片的油田
占地(滨南四矿列入县城应税土地范围),并对县城的应税土地划分了三个等级。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二)收取土地使用出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和省、市
有关规定, 利津县人民政府于1994年6月发布实施了《利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三)清理整顿土地市场
1993年3月, 利津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
整顿土地市场的有关指示, 根据东政发〔1992〕105号文件规定,成立了清理整
顿土地市场领导小组,由副县长纪葆东任组长,县府办公室主任、县土地管理局
局长为副组长,县公路局、县税务局、县工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
员,抽调了26名业务骨干组成清理队伍,对利津镇和陈庄镇的土地“隐形”市场
进行了清理。对清查出的问题,根据《利津县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办法》一并
处理。
第四节 户籍与土地体制改革
一、户籍制度改革
1998年,县委县政府提出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办理部分地方城镇居民“农
转非”。
2001年,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利津县政府制定《利津县关于办理农业户口
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7月开始为在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经商、
务工的个体私营业户和有合法固定收入、有合法固定场所、有稳定职业、有稳定
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直系家属办理农转非户口。
到2002年年底。先后办理9批农转非户口,总计7642人。
2004年,东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东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按照《通知》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常住户口所
在地在利津县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统一登记
为“居民户口”。
二、加快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市面积扩大
(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1989年10月,利津县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试
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先后在北岭乡、北宋乡、盐窝镇等乡镇44个村开
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
1990年2月20日, 召开全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会议,在全县全面推行
宅基地有偿使用。是年年底,全县有10个乡镇,115个行政村,14409户实行宅基
地有偿使用。
1991年,各乡镇加大力度,采取措施,认真推行这项工作,并探索出一条实
施村庄规划、村庄地籍调查,宅基地有偿使用“三位一体,一步到位”的路子,
总结出一套成功的经验,受到省土地局领导的高度赞扬,全市召开现场会进行推
广。1991年底,全县完成宅基地有偿使用443个行政村,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88%;
完成58414户,占全县农户总数89%;收取有偿使用费171.72万元,占应收费用的
80.6%。
1992年,全县除个别边远村庄外,都全部实行了有偿使用。据不完全统计,
全县利用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整修街道1016条,修缮学校34处,安装变压器上电51
个村,安装自来水86个村。还有的兴办了村办企业。
(二)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
1991年10月, 县土地管理局组织北岭、北宋、店子、利津镇等4个乡镇的有
关人员,赴长清县进行了参观学习,并结合利津实际进行了调查摸底,经深入讨
论, 作出了《关于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的实行意见》。年底前分别在上述4个
乡镇进行了试点。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省、市
相关规定,利津县于1992年着手进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
2003年制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整顿和规范严格依法用地的通知》等文件。
2006年制订出台了《利津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实
施意见》、《利津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利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
卖挂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大力
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全年共协议出让国有土地10宗,总面
积55.12公顷。
三、城市土地经营
(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全县开展了城镇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
1989年10月14日,利政发〔1989〕72号文件确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
围:县城、利津镇、盐窝镇、陈庄镇及滨南采油厂二矿、三矿和呈口地片的油田
占地(滨南四矿列入县城应税土地范围),并对县城的应税土地划分了三个等级。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二)收取土地使用出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和省、市
有关规定, 利津县人民政府于1994年6月发布实施了《利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三)清理整顿土地市场
1993年3月, 利津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
整顿土地市场的有关指示, 根据东政发〔1992〕105号文件规定,成立了清理整
顿土地市场领导小组,由副县长纪葆东任组长,县府办公室主任、县土地管理局
局长为副组长,县公路局、县税务局、县工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
员,抽调了26名业务骨干组成清理队伍,对利津镇和陈庄镇的土地“隐形”市场
进行了清理。对清查出的问题,根据《利津县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办法》一并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