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区域空间管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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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建设地区
将浅海滩涂生态区、黄河滩涂地、湿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水源保护地、主要河流蓝线控制范围、河流及道路两侧绿线控制范围划定为禁止
建设地区。
(一)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开发,可适当布置城市郊区风景区性质
的旅游项目,但仍以保护自然生态为主。
(二)不得占用该区范围内任何用地,对在该区内的村落或工矿用地应坚决
搬迁,治理已被破坏的山体水系、植被。严禁绿化用地被挪作它用。加强管理力
度,禁止在该区内进行有损环境生态的各种活动。
(三)河流水系两侧开发应与生态绿地网络化相结合,注意开发方式和手段,
严防水体污染。
(四)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群落建设的研究,注重向物种多样化、景观复合化
趋势发展,并重点对生态格局影响重大的点或线进行重点建设或生态修复。
(五)区内自然生态资源影响范围涉及县域甚至范围更大的周边地区,故对
貌似与本区关联不大的自然生态因子应加以保护,以期整体生态条件得以保护。
二、限制建设地区
将草场封育生态区、盐碱地改良生态区、高效生态农业区、林牧水产养殖业
生产地区、矿产油气资源分布密集区、工程地质条件不适宜建设区以及城镇防护
与生态绿化控制区域、规划确定的城市远景发展备用地划定为限制建设地区。
(一)在该区周围可划出一定范围用地作为生态安全隔离区,并严加控制,
以防止该区用地过度开发或开发范围过大而破坏了区域生态环境。
(二)该区建设不宜过大过密,强调相对集中但整体分散的发展模式。
(三)积极引导及调整区内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型产业,严格杜绝污染严重、
能耗大的企业在该区落户。
三、适宜建设地区
适宜建设地区为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以外的地区。该类地区可以作
为城镇建设、村镇建设及独立工矿区的发展选择范围。
(一)已是城市用地的应加强城市环境建设,若尚无开发则可列为城市发展
备用地。
(二)城市发展中要加强对“环境容量”的研究,切忌透支环境容量的过度
开发行为出现。
(三)做好开发过程中的生态补偿和美化城市环境工作,城市建设必须与总
体生态环境改善共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