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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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前,垦利县未设专门城市监察机构,其监察业务由城建管理股(科)
负责。
1993年10月,成立垦利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
编7人。
1998年, 根据垦编发〔1998〕1号文件精神,组建垦利县市政公共事业管理
局,为副科级差补事业单位。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改称为垦利县城建监察大队,
隶属市政局,编制12人。
2004年2月,依据省法制办〔2004〕2号文件的批复,正式成立垦利县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局,主要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
用和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
部分行政处罚权,下设规划执法中队。
2010年,机构改革,垦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入垦利县城市管理局。
垦利县由于城市建设起步较晚,自成立机构至2010年规划管理人员一直采用
混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