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体制与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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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制度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户籍制度改革也迈出较大步伐,逐步打破由母亲
户口性质决定婴儿户口性质的户籍制度。改为可随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性质在户
口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 对因夫妻分居而申请办理“农转非” 、“农转城”、
“非迁非” 的,如已结婚3年以上可办理户口手续;对城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
可办理“农转非”、“农进城”手续。2000年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对以下人员可办理“农转非”、“农进城”手续:在城区兴办实业产值达到一定
数额, 经营3年以上,依据规定缴纳税费,并有固定场所,生活有保障的公民及
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大中城市购买60平方米以上,在小城市及小城镇建设
区内购买45平方米以上的成套商品住宅,持有房产证,生活有保障的省内公民及
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大中城市引进的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人才的直系
亲属,小城市及小城镇引进的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才的直系亲属;夫
妻双方同在大城市建成区以及郊区、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建成区内,有固定住所、
稳定职业及生活保障, 从事非农业3年以上的国内公民及其子女;现居住在城市
市区、城镇建成区的单位农村户口人员,凡从事非农业产业,具有合法收入和生
活来源的。2000~2009年,全县共办理农转非户口25900人。
二、土地制度改革
垦利县人民政府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管
理征用(收回)、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并根据上级文件
精神,制定《垦利县土地统一征用办法》、《垦利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
文件,进一步强化对土地的管理,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垦利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始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障政策、法规,
坚持综合管理职工劳动保险业务,筹集退休养老保险金,支付退休养老费用,并
负责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起多
层次、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1986年,开始在城镇企业中推行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变企业
保险为社会统筹,并对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全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
缴纳由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8%, 职工个人按2%统一上缴,县保险处收
缴的保险金全部上缴市保险部门,市里按规定逐级拨付。1994年,统一养老保险
基金的收缴比例,将城镇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过去按不同基数、不同
比例提取,全部改按职工工资总额一个比例提取。1995年后,建立专为下岗职工
服务的劳动保障代理制度,定期对下岗职工免费培训,积极扩大再就业岗位和机
会。
其他保险:1995年后,垦利县执行《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每年由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一次性交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养1个孩子,单位
可获得1600元的补偿。1995年,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垦利县试点。同年,垦利
县实行社会统筹医疗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医疗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
别按工资总额的10%和1%缴纳,企业交纳基金的10%和个人缴纳的1%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保险金用完后,自付医疗费超过本人工资总额5 0%以上部分,根据企业
医疗费数额多少,由企业调剂和从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只负担少部分。
四、投融资体制改革
1995年以来,逐步打破过去传统的城市建设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的体制,建
立起新的投融资体制。一是采取政府负担一部分,油田协调一部分,县有关单位
筹集一部分的办法;二是采取政府让利,城市建设实行招商引资的政策;三是出
让公用设施管理权,由个人负责其项目建设资金的办法;四是采取由获利单位负
责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