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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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法制建设
河口区自1984年建区以来,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
规范性文件。1991年底,河口区人民政府颁布《河口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
定》 。1992年6月10日,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对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号建议给
予答复:经市政府研究,今后除河口城区主干道两侧主要建筑的规划管理应报市
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外,河口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河口城区一般建筑实行规划管理。
该决定充分考虑了河口区地理位置远离东营市区的特殊性。至此,河口区的城市
建设管理逐步步入法制建设的轨道。
2001年9月, 河口区政府颁布实施《河口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3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口区城市容貌标
准(试行)》、《河口区规划监察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城市规划管理
(一)城市规划组织管理
依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口区城
市总体规划由东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
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河口区城市分区规划及城市详细规划由河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一般
情况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或法律授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除重
要的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余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审批。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1985年,按照东营市政府制定的《东营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开工前,到河口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办理工程规划手续。当时的建筑
工程规划手续较为简单,建设单位只需向规划管理单位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申请
报告,经审查无误后发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1986年6月底, 河口区地方建设工程开始实行办理“四证”,即《建筑用地
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建筑使用许可证》,油田建设
工程仍延续油田自管的模式。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此后建设工程管
理开始启用“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1年,孤东采油厂率先把建设工程管理纳入政府规
划管理。此后,油田、地方的各项建设工程管理开始步入统一管理的轨道。
1992年以来,除对河口城区主干道两侧的重要建筑物的规划管理报市规划管
理部门审批外,河口区人民政府对河口城区一般建筑物实行规划管理。
2008年办理规划用地审批项目41项,规划用地面积1685.1公顷,办理各类建
设工程审批项目50项, 规划建筑面积25.45万平方米,“一书两证”审批办理率
100%。
(三)阳光规划
2003年2月15日,河口区建设局制定了《关于城市规划工作实施“阳光规划”
的意见》。
“阳光规划”的主要内容为“六公示、一监督”。
“六公示”是指1.城市规划批前公示,保证规划编制的民主、科学、公开。
2.城市规划批后公示,搞好规划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城市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
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规划图纸和简要文字说明,使群众能了解城市规划,自
觉遵守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3.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公示,充分尊重民意,
科学民主地确定规划建设项目。年度规划项目在建设年度上一年的六月份进行公
示,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公示期不少于15日。4.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保证规划审
批的透明、民主、科学。5.建设项目批后公示,充分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保
证项目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6.城市规划违法查处公示等。
“一监督”是指实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聘请社会各界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并报区人
大、政府备案。监督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年,在任期内有权参加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的业务办公会,了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参加各种城市规划听证
会,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市规划建设
的意见、建议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阳光规划”的各项工作,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自“阳光规
划”实施以来,在河颐广场北、河口区商业中心区、海盛路中段、经济技术开发
区等人流集中的地段,分别对河口区城市总体规划、河口区商业中心区详细规划、
河口区城区排水专业规划、河宁商城详细规划等设置城市规划公示栏,并向社会
公布城市规划公示电话。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的同时,采用公告反馈意
见的方式,区建设局城乡建设股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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