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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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察机构
1993年6月成立河口区城市管理监察中队,定编6人,隶属区城建委。1997年
7月下旬设立仙河镇东、镇西2个分队,隶属仙河镇政府,业务受区城建委指导。
1998年4月, 区城管中队挂东营市城建监察支队河口大队牌子,正科级建制,定
编8人,接受市城建监察支队和区建委双重领导。下设一、二、三3个中队(后分
别更名为:河口中队、孤岛中队、仙河中队);同时,撤销仙河镇东、镇西两分
队。2000年11月,各中队隶属关系改为受区建委领导,接受市支队业务指导,共
有工作人员20人。 2002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发《关于在山东省东营市开
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2003年6月9日,市编委批准成立东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河口区分局,为正科级建制,河口区城市管理监察中队整
建制从区建设局分离, 编入河口区分局;同年8月21日,河口区政府批准设立东
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河口分局,挂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河口区大队牌子,
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政府双重领导,编制总额88名。同年12月11日,正
式成立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河口区分局。
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河口区分局在河口区城市规划区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
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
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
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008年, 实有在编职工74名,人事代理人员5人。局机关行政编制18人,内
设办公室、 案件审理股、法制股、督察室4个股级行政机构,下设河口中队、孤
岛中队、 仙河中队3个执法中队。为配合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区
公安分局在区行政执法分局设治安办公室。
二、执法监察
交通通讯配备: 城建监察机构成立初期,交通工具为1辆三轮摩托车,取证
工具仅有1部180相机。1990年7月至1998年8月,河口区城建监察大队配备轿车、
客货车各1辆、三轮摩托车7辆、照相机4部、移动电话1部、传呼机14部。2003年,
河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成立后,重新购置了车辆。各股室、中队配备了微
机、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提高了工作效率。
执法依据: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1996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两部法律的颁布及《城建监察规定》的实施,从
根本上规范了城建监察行政执法程序。
城区执法监察:1999年11月,在区法院、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四扣乡政府、
二吕村村委会的配合下, 河口城建监察大队对河口区四扣乡二吕村7户村民的违
章建筑进行拆除。 协胜村8户村民平房无任何建设审批手续,加之建成时间长,
平房已破旧不堪,严重影响城市容貌。2000年12月,执法人员依法向其户主下达
拆除通知书,经多次做思想工作,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12月15日,依法对其实
施拆除。 2001年4月,在征得区政府同意后,在区有关部门配合下,依法对孤岛
永兴路和共青团路两侧的违章临时混凝土砖房实施拆除,拆除面积达6000平方米。
区城建监察大队严格执法,1999~2001年连续3年被市支队评为“全市城建监察系
统先进单位”。
三、城乡规划监察
随着河口区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规划监察越来越重要。1994~1996年,
仅河口区范围内就查处违法违章建设12起, 涉及建筑面积3万余平方米,拆除违
法建设71户,涉及建筑面积1910余平方米,整改扩建门头项目26个,清理没收广
告牌923块, 查处临时建设36处。城市规划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地维护了
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1998年,全区结合“齐鲁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上台阶活动(简称“齐
鲁杯” 城市“三上”活动),共查处违法建设63起,面积980平方米,清理广告
牌1050多块,查处无证报刊亭6处,整改施工工地9个,清理临时建设42处。
1999年,共查处违法违章建设2000平方米。
2000年,清理违法违章建设4000平方米,取缔规划外广告牌102块。
2001年, 查处违法建设121起,查处违法违章建筑5055平方米。其中对孤岛
共青团路、 仙河镇及河口区油田河康、河瑞、河乐生活小区等共计17000余平方
米的违章建(构)筑物实施了依法强制拆除。同年对河口采油厂奶牛场实施了搬迁。
2002年,共计查处违章建筑85处,拆除各类违章建筑面积8000余平方米。
2003年,集中整治“乱搭乱建”等行为,拆除违章建筑8万多平方米。
2004年,在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中,对20处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拆除违章建
筑面积约7000余平方米。
2005年,在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活动中,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共粉刷墙体
5.5万余平方米,划定自行车停车线1.25万余米,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破旧房屋、
探头遮阳(雨)棚120余平方米,拆除破旧门头广告80余块。
2006年, 对城区内违法建设实施了强制拆除,拆除违法建设面积约440平方
米。
2007年,拆除违法违章建设3000余平方米、规划外广告牌60余块。
2008年,在创建国家级“文明城市”和“创建优秀旅游城市”工作中,共计
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建筑4000多平方米、各类非法广告牌匾90余块,清理占
道经营、 马路市场、露天烧烤1230处(次),督促各责任单位粉刷旧墙体8万余
平方米,
2009年,计拆除违章建筑400余平方米、规范广告牌匾120余块,清理占道经
营、露天烧烤260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