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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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股
1984年6月,河口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成立,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989年8月设立城乡建设股,具体职能为:
(一)认真宣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搞好规划管理;
(三)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一书两证”,及时查处无证施工的违法建设;
(四)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选址。负责每项建设工程的定点、验线工
作;
(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建设计划;
(六)认真收集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资料,科学分类,科学管理;
(七)负责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村镇规划助理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九)负责城市建设地质勘查及地形测绘的管理工作。
二、规划委员会
2003年2月14日成立河口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区政府聘任,任期5年,
主任委员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7名专家委员、6名群众代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组成。区城市规划委员会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区建设局。区城市规划委员会
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受区城市规划委员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
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专家组由规划、建筑、园林、交通、水利、工程、环境、
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任期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相同。
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受区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
向区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市总
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
设计;(五)区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基本议事程序是:(一)区建设局就拟审议(查)的项目
向区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将审议 (查) 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二)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会议召集人责成秘书处安排会议日程;
(三)秘书处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3天将审议(查) 项目的有关材料
和会议通知发送给会议的各位委员;(四)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
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五)
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审议(查)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区建设局及其他有
关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如需进行最后表决,所有列席会议代表在表决前退
出会场;(六)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审议(查)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七)
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需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主任委员
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