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抗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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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工程的抗震标准: 一般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按7度设防,特殊性
质的建筑物、构筑物,如供水、供电、通信、桥梁、油库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和重
点防护工程,必须提高设防标准。
抗震疏散通道:城市道路为主要抗震疏散通道,连接市内疏散场地和市外旷
地,其宽度不应小于15米。房屋之间应有相应的抗震间距。
避震疏散场地:城市广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体育场、停车场以及其它
空旷地为城市避震疏散场地,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严禁建设任何永
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人均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不应少于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