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档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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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查阅
查阅本单位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应持有下列证明并经档案室负责人审查后方
可查阅。持介绍信(介绍信注明查阅者的身份和查阅档案的目的、范围)、查阅
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纪检、检察、审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案件承办人查阅
档案的,应持有介绍信原件、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批准查阅档案的,只准在
档案室内查阅,档案原件不外借。
借阅档案仅限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借阅档案者,须填写档
案记录单。借阅档案应按期归还,如因特殊需要延长借阅期的,须说明事由,作
好记录。
二、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登记手续。在档案登记簿上填写经办人、
利用人,在案卷备考表中要注明利用情况。经批准利用档案的,由档案管理人员
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档案材料。因公务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经档案管理工作主
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复制档案的部分内容。利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相
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损
毁、丢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