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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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东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正式成立,规划委员会由东营市市长张庆黎
任主任,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阎启俊,分管副市长杨鲁豫和石油管理局1名副
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长助理、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12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
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建委副主任刘连元担任。
2001年8月24日, 东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调整了组成人员。市规划委员会第
一次成员会议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室召开,市长刘国信主持,会后印发了会议纪要。
至2003年5月,共召开14次成员会议。
2003年5月,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同年6月27日,市政
府以东政字〔2003〕87号文件公布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及议事规则。主要职
责: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和居住区、市级公园等重要项目和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住宅区、市级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工业园区等城市规划重大建设
项目的选址;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
责。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基本议事程序是:一、拟审议、审查的事项由委员会办
公室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接受申请后,由会议
召集人责成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会议议程; 三、委员会办公室一般提前3天将会议
议程通知申请部门和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四、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
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五、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视审议、审查项目
具体情况,请市规划局及其他有关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如需进行最后表决,
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应在表决之前退出会场;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审议、审
查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作出表决;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审
查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
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2009年9月, 东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东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并调整
了组成人员。 10月,市政府以东政办字〔2009〕105号文公布了东营市城乡规划
和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制度:一、东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规划委员
会) 是市政府城乡规划和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决策机构。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市规划局。东营市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咨询委员会)是规划委员会
的议事咨询机构。二、东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和规划建设项目,根
据规划和规划建设项目的类型由规划委员会或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三、规划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城乡规划和规划建设项目的受理分类,提出由规划委员会或规
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呈报市长审定。四、需
规划委员会审批的规划或规划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由规划咨询委
员会主任召集咨询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并以票决制的形式确定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的建议;(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规划咨询委员会的建议整理,经
规划咨询委员会主任审核后,呈报市长;(三)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研究;(四)
经规划委员会会议确定或批准的规划或规划建设项目,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五、需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规划或规划建设项目,按
以下程序审批:(一)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划或规划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呈报市长审定;(二)经市长同意批准的规划或规划
建设项目,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六、签批程序:(一)
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批的规划或规划建设项目, 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拟签拟件
(表格),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呈市长签批;(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审批的规划或规划建设项目,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拟签批件(表格),市规划局
局长审核同意后,呈分管副市长签批;(三)以上签批件(表格)必须附本制度规
定程序中经市长签批的附件。七、其他未尽事宜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法律、
法规,按程序办理。
2003~2005年,由刘国信主持召开了10次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会后印发
了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对全市的重点项目规划、选址等都提出意见并进行审议。
2007~2009年, 由市长张建华主持召开了7次市规划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
审议了黄河水城和高效生态农业区渔业示范项目等相关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