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户籍制度改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5&A=16&rec=203&run=13

东营市成立后,对城乡的户籍管理一直执行传统的“二元”户口结构管理办
法,农业人口多年来沿用集体登记管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反映出的城乡差别
尤为突出。为改革旧的户籍管理体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1994年,根据省
政府《关于实施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东营市为四类16种人
员办理了山东地方城镇户口。1996年,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给中心城与“百新
工程”试点——大王镇有固定住所、生活来源稳定的2000多名农村人口办理了城
镇居民户口。 1999年3月,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认真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有关问
题的通知》,对“三投靠”到城镇落户的人员放宽条件,允许新生婴儿随父登记
户口。2001年,根据鲁政发〔2001〕43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推进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对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的农业人口办理
城镇常住户口进一步放宽政策。 2002年2月,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 根据鲁政发
〔2001〕 107号文件,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城乡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进一步放宽城市户籍管理政策,逐步建立起以居住地划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
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登记制度。并从六个方面加大户籍制度改革
力度:
一、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民及其
直系亲属,可以在城市落户。
二、在城市购买商品住宅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住宅,人均居住面积达到
20平方米以上,同时人均收入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市内公民,本人
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在购房地落户。
市外公民符合上述条件,经查证无刑事犯罪记录的,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购
房地落户。
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购房条件的,其内地亲属可以在购房地落户。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东营市产品结构调整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迁入城区
的经济实体,其经营者及直系亲属并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可以在城区落户。
四、引进的市内外各类中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拥有高新技术成果的科技人
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东营市落户。市内中专以上和市外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只要在城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在城区落户。
五、城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国家
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并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可以在城区落户。
六、符合东营市招商引资入户政策的人员,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2004年,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打破城乡分割,取消农业、非农业
户口性质的划分, 按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户口
“一元化”管理。
2006年,一是放宽购房落户条件;二是集中解决大中专毕业生持证未落户问
题,共办理大中专毕业落户8126人;三是对外流返籍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共调查
出外流返籍人员124户289人。
2007年,结合第二代身份证集中换发工作,为大中专毕业生“口袋户口”落
户1654人。 全年共办理新生儿落户15340人,大中专学生招生落户7014人,大中
专学生毕业落户4382人,市外迁入17020人,迁出户口16721人,市内网上户口迁
移38244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