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外商驻东营代表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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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驻东营市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是依据1980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进
行的。国务院《暂行规定》指出:“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
驻业务活动。”《实施细则》规定:“本实施细则适应于外国贸易、制造厂商、
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
易组织(简称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申
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厅)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
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条件:①该外国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
法注册;②该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③该外国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
靠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④该外国企业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
办理申报手续。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委托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
门批准的,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公司或审批机关认可的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或外事服务单位作为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代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材料,
办理申报手续。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①由该企业
董事会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
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②由
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③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
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④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
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
(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
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可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⑤填写《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⑥审批机
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申请获得批准后,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持
批准证书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行
失效,由审批机关收回批准证书。获得工商登记手续后,必须在30天内持批准证
书、登记证和代表证到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银行
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的最长期限为3年,驻在
期自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算,驻在期满如需延期,外国企业须提前60天
通过原承办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东营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山东省审批机关认可的承办单位,市外经贸主管
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 并负责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2004年5月19日,国务
院决定取消该项审批,改由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