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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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中共“十三大”对外贸体制提出新的改革方向:“自负盈亏、放开经
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按照这一指导思想,中央确定的对外贸易体制改
革的目标是:“实现政企职责分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府管理部门实
行宏观管理和控制” 。为实现上述改革目标,国家外经贸部在20世纪90年代初,
出台了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以商品为龙头的企业集团直接对外经营的一系
列政策措施。其中规定:“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对外经贸部门可
以批准成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授予其外贸经营权;
可以批准有条件承包出口任务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经营本企业所需的设备、原材料、
零部件等的进口业务和产品、技术的出口业务,并授予其外贸经营权;在征求驻
外使馆意见后,可以批准其在国外设立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在国外举办洽谈
会、展销会等经贸活动”。还规定:“授予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承担出口任
务,在一定时期内达不到规定出口目标的,撤销其对外经营权”。在这一背景下,
1991年山东省政府以鲁政发〔1991〕 127号文件《批转省经贸委关于深化地县外
贸体制改革的请示的通知》,决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将地县两级外贸行政主管
部门和外贸企业划归当地政府管理。1992年11月,经市政府批准,按国家规定的
资格条件成立东营市进出口公司, 并申请自营进出口权。1993年3月,国家外经
贸部批复授予东营市进出口公司进出口经营权,这是东营市首家获得流通领域进
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 1995年5月,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纺织集团公司经外经
贸部核准获得自营进出口权,这是东营市首家获得生产企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和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资格。这两个领域的获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推动
了东营市外贸主管部门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内外竞争的信心和决心,开
创了东营市对外贸易工作的新局面。但是,当时中国正处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
计划的商品经济”向“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探索阶段,因此,
市场准入的门槛很高。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明
确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
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
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许可的范围开始仅限
于国有外贸企业和国有大型生产企业, 并要求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上
年度出口供货值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在授予进出口权时核定明确的经营范围,
而且申报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为加快外贸经济体制改革,1997年,国家相继出
台一系列政策,进一步放宽审批条件,简化手续,加快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及高
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并将商业物资、供销、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权
的审批工作由试点转为正常审批。 1998年3月,外经贸部要求:出口创汇成绩显
著的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扩大企业经营范围,以拓宽企业经营空间,
提高企业综合经营能力。但规定:①年自营出口创汇超过1000万美元的国有大型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可申请成立全资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外经贸部批准
的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经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
口业务。②对出口机电产品的国有大型生产企业,可申请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
关的工程承包权和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③“两纱两布”自营
出口生产企业, 连续2年两纱两布产品出口供货超过1000万美元的,可申请赋予
“两纱两布”出口经营权。④对列入国家重点联系的1000家国有企业名单的“两
纱两布”生产企业,可优先申报自营进出口权。1998年9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
同年10月1日外经贸部正式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
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首次打破了只有国有企业才能从事进
出口业务的限制。其范围:“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
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对申请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1)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①已经在生产企
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
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连续2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
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 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
民币和50万美元) 以上;③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须的专业人员。(2)同时
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①已
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
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
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
性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③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
必须的专业人员。必须的申报材料:①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
权的报告;②企业或院所章程;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④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2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 ⑤申请的自营进
出口商品目录;⑥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供货证明材料;⑦县级以上税务部
门出具的纳税证明;⑧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申报和审批程序: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东营市根据国家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不断松动和
变化的情况,采取大力宣传、全面摸底,分类指导和具体帮助的办法,帮助企业
申领进出口权, 至1999年底使获权企业达到28家。其中流通领域6家,生产企业
22家。1999年当年获权企业达到14家,东营市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队伍迅速扩
大。 2000年1月,东营市公泰织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私营企业首家获得自营进出
口权。 根据〔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320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对申
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实行《申请表》制,不再报送其他报告或说明
材料,进一步简化了手续,但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没有降低。东营市抓
住时机, 进一步加大申报工作力度,2000年当年使获权企业达到28家,与前7年
的总和相等。 自2000年12月9日起,根据〔2000〕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3045号文
件《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
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注册资本由850万元降至500万元人民币;私营
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由850万元降至200万元
人民币, 并不再考核销售收入和出口供货额等条件。 市场准入门槛大大降低。
2001年东营市又有31家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2001年7月10日,外经贸部以
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文件作出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①放权,外
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
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
经贸局(简称授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②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和核准制,同时放宽了条件、
简化了手续。③归类,将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行业的进出口权,统一归为外贸
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④设立办理时限,授权发证机关收到申请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
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⑤
对获权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这次下放审批权以后,东营市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仅2002年就有55家企业获权。2003年9月1日,为履行中国加
入WTO承诺, 商务部下发 《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商贸发〔2003〕254号文件),要求对进出口企业(外贸流通企业、生产企业、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这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管理方
式的决定,不再将此项管理作为行政审批事项,而将其列为自律管理项目范围。
2004年4月1日, 鲁外经贸发字〔2004〕165件号文件《关于委托各市办理外贸流
通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手续的通知》要求:各市外经贸局要本着加快审批、
严格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做好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工作。2004年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并于同年7月1日
起颁布实施。新的对外贸易法将外贸经营权审批改为登记备案制,申办条件更为
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