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许可制度及配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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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制度和配额管理是以国家法律、法令和规章为依据,从国家宏观
利益和对内外政策要求出发,对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的行政管理和干预,它是世
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管理手段。中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但根
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措施。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后,从有利于发挥各地方各部门对外贸易积极性出发,对外贸易领域采取了一系
列改革措施和灵活政策,使贸易渠道不断增多,贸易方式不断创新,在这种情况
下,国家更注重通过配额和进出口许可制度来加强进出口贸易的管理。
一、出口许可制度。实施出口许可制度是加强出口商品管理,协调各地各部
门对外成交出口,有利于统一对外的必要措施。中国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伴随着
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三次变革。一是依据1980年6月3日原国家进出
口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暂行办法》组织实
施的,执行到1992年底。二是依据1992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准,12月29日由外经
贸部发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三是依据2001年12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
令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该《条例》自2002年1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以前,施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257种。在实行出口许可
证管理的商品中,来料加工、装配出口,除外经贸部另有规定的外,其他需要申
请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商品,可凭外经贸部或地方批件及按批件签订的协议或合
同,送海关登记,不再申领出口许可证。“三资”企业申请出口许可证,规定每
半年一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分批出口。出口许可证由出口企业于货物出运前
向签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签证机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的,发给
此证。 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货物在有效期内没有出口的,可申请展
期, 一次为限,展期最长为2个月。签发许可证的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国
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在外经贸部规定的范
围内可以签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外经贸部也可以授权派
驻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在规定范围内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1992年实行
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减少到127种。 至2008年仍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
为47种。建市以来,东营市先后有中央出口商品原油,由外经贸部审批并签发出
口许可证,并由国家专营。地方出口商品有粮油类玉米、大米、大豆、红小豆、
花生、芝麻;食品类的大蒜、红枣;纺织抽纱类的棉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
棉涤纶纱、棉麻交织布、绒线绣花、各种花边、丝绸制品;工艺品类有苇帘、地
毯、毛笔、草柳编织品;五矿化轻类有水泥、手工工具、铁钉、矽铁、石蜡、烧
碱等。对上述商品,东营市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出口:一是直接申领出口许可证。
1996年市进出口公司领取10万吨水泥出口许可证。纺织企业出口多数是自己申领
许可证。二是向省公司供货,由省公司领证出口。三是通过市内“三资”企业出
口。通过这些措施,保证了出口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二、 进口许可制度。1984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
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同年5月15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对进口货物尚未
实行配额制,而是通过进口计划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按照进口许可证制度的
规定,由归口审查部门逐笔审批,控制进口。需要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商品范围:
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都必须事先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并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
口业务的公司办理进口订货,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
品种,由外经贸部统一调整和公布。1992年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48
类, 近100个具体品种。在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类中,除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
件装配、外资企业的进口等另有规定外,需要进口的都必须按规定,先经归口审
查部门批准,由订货单位凭批准文件申领进口许可证。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手
续和有效期为:领证单位必须向发证机关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厅
局级以上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进口的证件,领到许可证后,方能按经营
和分工范围,委托有关进口公司对外订货。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货物在有效期
内没有进口的,可申请展期。领到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对外订货的,不予展期。关
于进料加工出口的规定:沿海地区企业为发展进料加工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
等,可由省辖市一级以上政府的对外经贸部门审批,海关凭批准文件和合同验放。
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
件因故必须转内销的,需经批准进口的主管部门核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补税;
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补办进口批件和进口许
可证,并照章补税后方准内销。关于来料加工、装配进口货物的规定:对国外来
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所需进口的原辅材料,自用燃料、工具、机械设备、生产用
车辆(不包括轿车和面包车),可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批件放行。进
口的料件或加工的成品需要转为内销的,都必须申领进口许可证。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和物资,其中属于国
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凭批准合同直接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一般设备和物资免领许
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经营范围内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
部件、原材料、燃料,其中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非
限制进口商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
要进口包括限制进口的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可免领
进口许可证。 1993年10月7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
发布实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同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外
经贸部联合发布《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7月19日,国家外
经贸部和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上述规定实
施对进口商品的管理至2001年底。2001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
规定对货物进口管理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禁止进口的货物。二是限制进口的货物。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
公布。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
实行许可证管理。三是自由进口的货物。基于检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
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
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公布。四是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三、配额管理。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是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中
国在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以前, 实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范围及商品为:①
根据政府间双边协议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如与欧洲共同体12个成员国,以
及美国、加拿大、芬兰、挪威、瑞典、奥地利等国签订的纺织品贸易协定规定的
配额类别的各类纺织品;欧洲共同体国家各类鞋子和蘑菇罐头;美国的部分钢材
和仲钨酸铵。国家外经贸部分配各地配额,以保证总配额不被突破。②根据国外
市场容量实行的配额管理商品。如对港澳出口,各地出口企业必须按外经贸部下
达的配额组织出口。③国家紧缺物资和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商品。这些商品由
外经贸部下达指令性计划,限量出口,如需超计划出口,必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并领取配额许可证, 主要有112种商品。进口配额: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
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则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管
理的限制进口商品,由外经贸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又称进口配额管理
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
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
标等方式分配。经营者凭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
续。
在中国的纺织品出口贸易中,出口配额制一直成为最大障碍,自2008年1月1
日起,欧盟正式取消纺织品配额制,实行“双边监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