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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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东营市经济贸易代表
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
交流与合作。
(二)促进当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当地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三)组织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市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
览会。
(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
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
(五)为会员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
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
(六)代办经济贸易、海事仲裁和调解业务,用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种
经济贸易纠纷和海事纠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
认证业务,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
册(ATA)的出证和担保业务;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
(七)代理当地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或外国企业和个人在当地的专利申请和
商标注册业务,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
作。
(八)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