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沿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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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13日, 中共利津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利津县关于加快改革开
放与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提出争取省批准建立利津经济开发区。2001年3
月,县委、县政府把开发区建设列入《利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
划纲要》 。2002年6月16日,县委常委会议(第10号常委会议纪要)专题研究县
经济开发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确定成立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县级组织领导机构、
正科级行政管理机构和副科级业务办事机构,并公布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利津
县经济开发区正式组建成立。8月2日,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县经济开发区建
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开发区区划范围、管理体制、职责权限、主要业务工
作及部门协作配合等问题。8月8日,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加快经济开发区建
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9月20日,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赋予利津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县级管理权限的决定》,赋予开发区管委会17项县级管理权限,开发区的
行政管理和业务运行进入正常运转阶段。12月17日,利津县人民政府向东营市人
民政府呈报《关于申报利津经济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的请示》。
2003年2月, 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批准利津经济开发区成立,
规划面积20平方千米。 2月11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呈报《关于
利津经济开区升为省级开发区的请示》 。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
开发区的紧急通知》下发,省政府对利津经济开发区升格为省级开发区一事暂缓
审批。
2004年2月, 贯彻省五委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清理
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
进行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3月5日,利津县人民政府向东营市人民政府呈报《关
于清理整顿开发区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并逐级上报国务院。4月,利津经济
开发区被省政府确定为拟保留开发区。 2005年2月18日,利津县人民政府再次向
东营市人民政府呈报《关于将利津经济开发区升格为省级开发区的请示》 。2月
25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呈报《关于将利津经济开发区升格为省
级开发区的请示》 (东政字〔2005〕 14号)。2006年3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字〔2006〕71号)认为,山东省67个园区(利津经济开发区排序第14位)
基本符合国家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原则和标准,已原则通过国家开发区设立审核,
同意批准(利津经济开发区)设立为省级开发区,更名为“山东利津经济开发区”。
3月17日,山东利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报《开发区四至范围落实情况工作报告》,
并逐级上报国家国土资源部。 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23号公告,
公布第五批达到设立审核要求的336个省级开发区, 山东利津经济开发区名列其
中。 5月19日, 国家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4号公告,公布第6批落实四至范围的
186个省级开发区 (山东利津经济开发区是最早通过国土资源部落实四至范围审
核公示的开发区)。公示的利津经济开发区四至范围:位于县城西北部,东至津
二路以东,西至津六路,南至滨海路,北至利八路,面积40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