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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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建场前期,黄河农场没有设计划生育专门机构,场计划生育工作由场内
相关部门兼职负责。从1975年,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87年成立计划生
育办公室,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1名。1996年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当年发展
会员123名,2005年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发展到280名。1987~2005年,农场计
生办为正科级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管理制度
一、晚婚管理
坚持晚婚晚育,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为晚婚。全场男女青
年办理结婚手续时,由场长办公室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联合负责对申请结婚的
审批工作.坚持晚婚规定,不到晚婚年龄不予审批,禁止早婚早育。
二、人口计划管理
1980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党团员的公
开信》的要求,结合农场实际情况,制定出《关于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几个
问题的补充意见》,意见规定:每年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夫妇结婚早晚和
育龄夫妻的年龄按计划发放生育证,取得生育证的方可怀孕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
1980年起,各基层单位都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卡,出生登记簿,四种
手术登记簿等。1990年农场实行“出生报告单”制度,并保留其他档案,同
年,各分场基层单位成立计划生育已婚育龄妇女领导小组,组长由分场场长
兼任。1995年建立和完善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各分场计划生育管理簿,和新
婚、新生儿出生情况公开栏。使全场的育龄妇女管理工作做到情况准确,措
施得力,层层把关,万无一失。1998年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微机化。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991年12月前,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
理办法》。1991年后,依照山东省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
行管理。对流动人口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的《婚育证明》定期检查。
2002年9月, 执行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起,执行东营市人民政府颁布
的《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从此全场的计划生育工作全部纳入
规范化管理轨道。
奖罚措施
为更好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黄河农场结合本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
应的奖罚措施。
一、晚婚
1964年,开始提倡适当推迟结婚年龄。号召一对夫妇一对孩,但处于自
愿自由状态,并开始推广避孕药具。1978年按照山东省出台的文件规定:提
倡男女青年的结婚年龄为25周岁。1983年起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
定:晚婚年龄提倡 女23周岁,男25周岁。2002年开始执行新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以上时期的具体要求,对实行晚婚的给予适当延
长婚假的奖励。
二、对实行节育手术的待遇
1973年,兵团时期,全团对实行四种节育手术的已婚育龄妇女,半年内
对其义务查体两次,各营连基层单位一次性发给100元生活补助金。1989年,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规定》精神,对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干部职工给予假期,自手术之日起,放
环者休息2天,取环者当日休1天,输精管结扎术者休7天,输卵管结扎者休21
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者休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者按产假另加
14天,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时,给予16天休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
时,给予产假42天。实行结扎或人工流产手术者,在住院期间有特殊情况确
需照顾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派人或允许亲属请假照顾(一般不超过一周
按公假处理)。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其治
疗费用与节育手术费用同样报销。在治疗过程中,职工工资照发。职工病休
在一年内按公假处理。超过一年者按劳保规定处理。1998年~2000年,每年
为全体育龄妇女进行两次免费查体。2001年始,全场落实国务院《计划生育
技术管理条例》,对已婚的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在每年坚持两
次免费查体的同时,为她们开展了B超、阴道镜,妇查等项目的服务。1985~
1998年,农场对终生只生一个孩子,并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每月发给独
生子女保健费8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职工的,由
所在单位全部负担。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托儿所,优先医疗,从
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优先招工,优先分配住房,医院每年为独生子女进行
一次健康查体。1998年~2005年,对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终生只生一个孩子
的夫妇, 每年一次发独生子女奖励金120元, 一直发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
2005年,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退休职工实行退休养老补贴,执行标准按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三、照顾生育二胎的规定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
以安排第二胎。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②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
织确诊,第一孩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③曾患不育症,
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生育的;④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⑤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只生一个孩子者(如姐妹数人,只限留在父母身边
的1人);⑥夫妻一方是烈士的子女;⑦再婚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另一方
系未生育的。
四、对违犯划计生育实行处罚的规定
育龄妇女不采取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流引产。对应终止
妊娠而不采取终止妊娠的育龄妇女在规定的时间内限期做终止妊娠手术。计
划外生育一胎的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征
收社会抚养费。是党员、干部的给予纪律、行政处分,其孕期检查、生育费、
接生费、住院费和因怀孕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等均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一年
内夫妇双方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违犯二胎生育规定,强生二胎和二胎以上
者,并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党
员、干部的给予纪律、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因计划外生育造成生活困
难的,不予补助或救济。非法同居生育者,按强生二胎规定给予处分。
在本场范围内,对包庇、窝藏计划外强生二胎及以上的个人和分场级负
责计划生育的领导同志,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予以处理。凡受处罚的个人,限期在一个月内把现金交所在单位,过期按
10%递增计息。凡出现计划外生二胎和非法同居生育的单位(包括分场、公
司、科室等),一年内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对散布谣言、打击诬陷计划生育
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以及非法取环等破坏计划生育的,要严肃处理,造成严
重后果的要依法惩处.小孩出生后,持分场证明信和"生育证"、医院出生
证明,半月内到计划生育办公室上报新生儿出生信息,由计划生育办公室出
据上报证明后方可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
全场人口责任目标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总场主要领导与各单
位负责人签定《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完不成管理目标,造成政策外生
育和恶劣影响的,由总场党委对各单位责任人予以处分。凡工作力度大,成
绩显著的单位(晚婚率在100%,晚育率100%,计划生育率100%,节育率100
%,统计合格率100%)。经验收评议年终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由场党委对该单位一把手和兼职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凡对计划生育工作抓得不紧,完不成“五率”(含早生、超生、计划外生育)
的单位,坚持实行一票否决权,对这样的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
文明单位,单位党政一把手,一年内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并收回计划生育补
贴金。党委成员分工的工作联系点,党委成员与工作联系点单位党政一把手
同样对待。广大党员、团员如有违纪,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