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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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场初期,按照1950年国家颁布的《婚姻法》女年满18周岁,男年满20
周岁结婚。并严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20世纪60~70年代,宣传鼓励青年晚婚晚育,但基本上处于自愿。1986年
《婚姻法》修改后,大力提倡晚婚,结婚年龄有所推迟。1990年,第四次全
国人口普查, 全场总户数842户, 人口数3395人, 0~5岁465人;15岁以上
2482人,其中未婚448人,占15岁以上人口的18%,离婚的6人,占15岁以上
人口的0.24%.全场婚姻家庭关系相对稳定。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场总户数1488户,总人口数3763人。0
~5岁465人,15岁以上3298人,其中未婚658人,占15岁以上人口20%,离婚
的6人,占15岁以上人口的0.18%。有配偶的2556人,占15岁以上人口的77.5
%,丧偶的78人,占15岁以上人口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