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查处违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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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场以来,对场内违法违纪事件,检查认真,处理严格,取得了教育
广大干部职工的良好效果。
1966年,2名身为共产党员的公安干部,因作风不正派,所犯错误严重。
为严肃党纪,给予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1972年9月,一职工打死劳教就业人
员,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975年,查处一名同志因合伙盗窃连队木材、
贪污公款,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985年,一职工因生活作风不正和违反
合同规定,经多次教育和行政拘留后,仍不改正,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开除其党籍。1986年,查处一党员领导干部在任职
期间,未经党委批准,乱发奖金和补贴,工作失职,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造
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党委研究,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1987年,查处一党员
干部在任职期间利用工作之便,伪造收购单据和销售费用单据,贪占公款、
收礼受贿,给农场和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败坏了党风,经党委研究,给
予该干部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到2005年底,在查处违纪案件中,受到党纪处分的共29人。多属生活作
风问题、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和滥发奖金、私分公款、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