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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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农场修建圆锥型临时仓库,总面积220平方米。主要用于储存肥
料、种子、口粮、备荒粮及牲畜饲料。库内砖铺地面,防潮能力很差。夏秋
两季粮食全部入库,库内采取麦草垫底,苇席围墙,上面草苫覆盖等临时性
防潮措施。粮食储存量1250000公斤左右。1960年,随着农场生产规模扩大,
粮田面积增加,粮食仓库大规模扩建。粮库建筑面积达到2080平方米。其中,
种子库13间,建筑面积338平方米。
1964年,根据中央农垦部、省农业厅、农垦管理局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
有关指示,采取了播前抓繁殖,收前抓选种,收后抓安排,全年抓管理的措
施。扩大了良种面积,增加了新品种,提高了种子纯度,增强了良种意识,
树立了良种观念,种子生产和管理纳入农场粮食管理的行列。良种选留,实
行单收、单打、单入仓、单独管理的办法。共选留小麦良种649000公斤,其
中小区繁育的3400公斤。
1971年10月,粮食定量供应标准执行《山东省惠民地区非农业人口粮食
定量供应标准试行草案》。1972年11月,粮食定量供应标准执行山东省惠民
地区革命委员会粮食局粮业字〔1972〕第115号文件规定。1975年,根据惠粮
业字〔1975〕第82号文件精神,结合农场实际,撤消议价粮,凡在农场从事
脑力劳动的各级管理人员,统一执行脑力劳动者一级定量标准(月定量33斤/
人)。1977年,认真执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坚持“统一收购、统一销售、
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四统一粮食管理制度。①从十一月起基本口粮供应
粮色的比例为细粮80%,粗粮20%。以后凡是以粮票购买粮食的,不分粮票
来源,一律按细粮70%,粗粮30%售给。②家属劳动粮的补助问题,一律按
工种定量标准补助。③由总场统一安排的水利工程,每个定额补助半斤粮,
如用机械时应扣除机械完成部份进行补助。④对擅自离职和请假不归的职工,
应停止粮食供应,保留粮食关系六个月,在保留期返回的,从人来之日起供
应粮食。⑤职工调动,工种变更,其粮食供应标准,执行当月不变下月调整
的原则,由用粮单位提出申请,报总场供销科,按新的工种定量标准执行。
对工作变动已超过一个月,但调动手续未办者,亦应按实际工种变更粮食供
应标准。⑥借调干部、职工离场学习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上述办法,变更粮食
供应标准。⑦职工因病、伤、离职休养超过半年以上者按33斤定量供应(重
体力和特重体力职工养病,从第三个月起,先按轻体力一级标准36斤供应)。
⑧婴儿出生凭户口证明供应粮食,上半月出生的按全月供应,下半月出生的
按半月供应,死亡人员下月停止粮食供应。
1979年,农场种子、饲料、商品粮的调拨仍由供销科开出粮食调拨通知
单,无供销科通知单,各单位不得动用粮食。如有特殊情况可与供销科联系
经同意后方可动用,然后补办手续。各分场、加工厂每月30日报粮食变动表
一式两份,核对后批回一份。各分场对所属粮库加强了管理,发现漏水、潮
湿现象及时处理,以防粮食变质和霉烂。各分库库存的粮食按帐面数如数转
至各分场财务。1982年,根据农垦总局对主要农产品统一处理的规定。农场
生产的粮、豆及一切杂粮按计划上交总场加工厂。超计划部分的50%上交总
场,用于以丰补欠,其余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议价由总场收购,总
场不收时单位可自行处理。各单位发展食品副业或对外搞关系,都不能用本
场生产的粮食。牲畜饲料只能用于牲畜,单位或个人无权销售。若发现私自
卖饲料者,除扣发本人或单位的生活用粮外,并给予必要的处理。各分场家
属连生产的粮食70%上交总场加工厂,30%留作发展副业生产用。1986年,农
场生产的粮食全部由供销公司收购,合同规定的上交任务数按原价收购,任
务外的按加价收购。是年4月9日,农场以黄农政发〔1986〕第13号文件下达
了《关于严格执行粮食定量供应标准的通知》。
种子、饲料的供应由生产科把关审批,供销科代管,粮食供应关系在户
口所在地。总场、分场、生产连(队)均有职工食堂,一般编制司务长1人
(大食堂设司务会计1人,规模较小的食堂由司务长兼任司务会计)及饮事
员(按职工就餐人数配备)。粮油组批发的职工、家属口粮由各单位司务长
统一办理。各单位司务长每月初编制“人员粮油供应变动表”,根据本月实
际人数和定量标准计算本单位粮食供应总量(也称粮食计划),到粮油组审
批,经粮油组主管人员审批后填入单位粮油供应证,司务长持粮油供应证购
买成品粮及食油。单位职工及参加劳动的家属工可在食堂入伙就餐,购买食
堂饭票,其余人员购买成品粮油自己做饭。1994年,开放粮食市场,实行粮
油议购议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