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农场修建圆锥型临时仓库,总面积220平方米。主要用于储存肥
料、种子、口粮、备荒粮及牲畜饲料。库内砖铺地面,防潮能力很差。夏秋
两季粮食全部入库,库内采取麦草垫底,苇席围墙,上面草苫覆盖等临时性
防潮措施。粮食储存量1250000公斤左右。1960年,随着农场生产规模扩大,
粮田面积增加,粮食仓库大规模扩建。粮库建筑面积达到2080平方米。其中,
种子库13间,建筑面积338平方米。
1964年,根据中央农垦部、省农业厅、农垦管理局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
有关指示,采取了播前抓繁殖,收前抓选种,收后抓安排,全年抓管理的措
施。扩大了良种面积,增加了新品种,提高了种子纯度,增强了良种意识,
树立了良种观念,种子生产和管理纳入农场粮食管理的行列。良种选留,实
行单收、单打、单入仓、单独管理的办法。共选留小麦良种649000公斤,其
中小区繁育的3400公斤。
1971年10月,粮食定量供应标准执行《山东省惠民地区非农业人口粮食
定量供应标准试行草案》。1972年11月,粮食定量供应标准执行山东省惠民
地区革命委员会粮食局粮业字〔1972〕第115号文件规定。1975年,根据惠粮
业字〔1975〕第82号文件精神,结合农场实际,撤消议价粮,凡在农场从事
脑力劳动的各级管理人员,统一执行脑力劳动者一级定量标准(月定量33斤/
人)。1977年,认真执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坚持“统一收购、统一销售、
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四统一粮食管理制度。①从十一月起基本口粮供应
粮色的比例为细粮80%,粗粮20%。以后凡是以粮票购买粮食的,不分粮票
来源,一律按细粮70%,粗粮30%售给。②家属劳动粮的补助问题,一律按
工种定量标准补助。③由总场统一安排的水利工程,每个定额补助半斤粮,
如用机械时应扣除机械完成部份进行补助。④对擅自离职和请假不归的职工,
应停止粮食供应,保留粮食关系六个月,在保留期返回的,从人来之日起供
应粮食。⑤职工调动,工种变更,其粮食供应标准,执行当月不变下月调整
的原则,由用粮单位提出申请,报总场供销科,按新的工种定量标准执行。
对工作变动已超过一个月,但调动手续未办者,亦应按实际工种变更粮食供
应标准。⑥借调干部、职工离场学习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上述办法,变更粮食
供应标准。⑦职工因病、伤、离职休养超过半年以上者按33斤定量供应(重
体力和特重体力职工养病,从第三个月起,先按轻体力一级标准36斤供应)。
⑧婴儿出生凭户口证明供应粮食,上半月出生的按全月供应,下半月出生的
按半月供应,死亡人员下月停止粮食供应。
1979年,农场种子、饲料、商品粮的调拨仍由供销科开出粮食调拨通知
单,无供销科通知单,各单位不得动用粮食。如有特殊情况可与供销科联系
经同意后方可动用,然后补办手续。各分场、加工厂每月30日报粮食变动表
一式两份,核对后批回一份。各分场对所属粮库加强了管理,发现漏水、潮
湿现象及时处理,以防粮食变质和霉烂。各分库库存的粮食按帐面数如数转
至各分场财务。1982年,根据农垦总局对主要农产品统一处理的规定。农场
生产的粮、豆及一切杂粮按计划上交总场加工厂。超计划部分的50%上交总
场,用于以丰补欠,其余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议价由总场收购,总
场不收时单位可自行处理。各单位发展食品副业或对外搞关系,都不能用本
场生产的粮食。牲畜饲料只能用于牲畜,单位或个人无权销售。若发现私自
卖饲料者,除扣发本人或单位的生活用粮外,并给予必要的处理。各分场家
属连生产的粮食70%上交总场加工厂,30%留作发展副业生产用。1986年,农
场生产的粮食全部由供销公司收购,合同规定的上交任务数按原价收购,任
务外的按加价收购。是年4月9日,农场以黄农政发〔1986〕第13号文件下达
了《关于严格执行粮食定量供应标准的通知》。
种子、饲料的供应由生产科把关审批,供销科代管,粮食供应关系在户
口所在地。总场、分场、生产连(队)均有职工食堂,一般编制司务长1人
(大食堂设司务会计1人,规模较小的食堂由司务长兼任司务会计)及饮事
员(按职工就餐人数配备)。粮油组批发的职工、家属口粮由各单位司务长
统一办理。各单位司务长每月初编制“人员粮油供应变动表”,根据本月实
际人数和定量标准计算本单位粮食供应总量(也称粮食计划),到粮油组审
批,经粮油组主管人员审批后填入单位粮油供应证,司务长持粮油供应证购
买成品粮及食油。单位职工及参加劳动的家属工可在食堂入伙就餐,购买食
堂饭票,其余人员购买成品粮油自己做饭。1994年,开放粮食市场,实行粮
油议购议销。
第二节 粮食管理
1956年,农场修建圆锥型临时仓库,总面积220平方米。主要用于储存肥
料、种子、口粮、备荒粮及牲畜饲料。库内砖铺地面,防潮能力很差。夏秋
两季粮食全部入库,库内采取麦草垫底,苇席围墙,上面草苫覆盖等临时性
防潮措施。粮食储存量1250000公斤左右。1960年,随着农场生产规模扩大,
粮田面积增加,粮食仓库大规模扩建。粮库建筑面积达到2080平方米。其中,
种子库13间,建筑面积338平方米。
1964年,根据中央农垦部、省农业厅、农垦管理局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
有关指示,采取了播前抓繁殖,收前抓选种,收后抓安排,全年抓管理的措
施。扩大了良种面积,增加了新品种,提高了种子纯度,增强了良种意识,
树立了良种观念,种子生产和管理纳入农场粮食管理的行列。良种选留,实
行单收、单打、单入仓、单独管理的办法。共选留小麦良种649000公斤,其
中小区繁育的3400公斤。
1971年10月,粮食定量供应标准执行《山东省惠民地区非农业人口粮食
定量供应标准试行草案》。1972年11月,粮食定量供应标准执行山东省惠民
地区革命委员会粮食局粮业字〔1972〕第115号文件规定。1975年,根据惠粮
业字〔1975〕第82号文件精神,结合农场实际,撤消议价粮,凡在农场从事
脑力劳动的各级管理人员,统一执行脑力劳动者一级定量标准(月定量33斤/
人)。1977年,认真执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坚持“统一收购、统一销售、
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四统一粮食管理制度。①从十一月起基本口粮供应
粮色的比例为细粮80%,粗粮20%。以后凡是以粮票购买粮食的,不分粮票
来源,一律按细粮70%,粗粮30%售给。②家属劳动粮的补助问题,一律按
工种定量标准补助。③由总场统一安排的水利工程,每个定额补助半斤粮,
如用机械时应扣除机械完成部份进行补助。④对擅自离职和请假不归的职工,
应停止粮食供应,保留粮食关系六个月,在保留期返回的,从人来之日起供
应粮食。⑤职工调动,工种变更,其粮食供应标准,执行当月不变下月调整
的原则,由用粮单位提出申请,报总场供销科,按新的工种定量标准执行。
对工作变动已超过一个月,但调动手续未办者,亦应按实际工种变更粮食供
应标准。⑥借调干部、职工离场学习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上述办法,变更粮食
供应标准。⑦职工因病、伤、离职休养超过半年以上者按33斤定量供应(重
体力和特重体力职工养病,从第三个月起,先按轻体力一级标准36斤供应)。
⑧婴儿出生凭户口证明供应粮食,上半月出生的按全月供应,下半月出生的
按半月供应,死亡人员下月停止粮食供应。
1979年,农场种子、饲料、商品粮的调拨仍由供销科开出粮食调拨通知
单,无供销科通知单,各单位不得动用粮食。如有特殊情况可与供销科联系
经同意后方可动用,然后补办手续。各分场、加工厂每月30日报粮食变动表
一式两份,核对后批回一份。各分场对所属粮库加强了管理,发现漏水、潮
湿现象及时处理,以防粮食变质和霉烂。各分库库存的粮食按帐面数如数转
至各分场财务。1982年,根据农垦总局对主要农产品统一处理的规定。农场
生产的粮、豆及一切杂粮按计划上交总场加工厂。超计划部分的50%上交总
场,用于以丰补欠,其余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议价由总场收购,总
场不收时单位可自行处理。各单位发展食品副业或对外搞关系,都不能用本
场生产的粮食。牲畜饲料只能用于牲畜,单位或个人无权销售。若发现私自
卖饲料者,除扣发本人或单位的生活用粮外,并给予必要的处理。各分场家
属连生产的粮食70%上交总场加工厂,30%留作发展副业生产用。1986年,农
场生产的粮食全部由供销公司收购,合同规定的上交任务数按原价收购,任
务外的按加价收购。是年4月9日,农场以黄农政发〔1986〕第13号文件下达
了《关于严格执行粮食定量供应标准的通知》。
种子、饲料的供应由生产科把关审批,供销科代管,粮食供应关系在户
口所在地。总场、分场、生产连(队)均有职工食堂,一般编制司务长1人
(大食堂设司务会计1人,规模较小的食堂由司务长兼任司务会计)及饮事
员(按职工就餐人数配备)。粮油组批发的职工、家属口粮由各单位司务长
统一办理。各单位司务长每月初编制“人员粮油供应变动表”,根据本月实
际人数和定量标准计算本单位粮食供应总量(也称粮食计划),到粮油组审
批,经粮油组主管人员审批后填入单位粮油供应证,司务长持粮油供应证购
买成品粮及食油。单位职工及参加劳动的家属工可在食堂入伙就餐,购买食
堂饭票,其余人员购买成品粮油自己做饭。1994年,开放粮食市场,实行粮
油议购议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