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制度
1956年,农场实行等级工资制和按劳分红工资制两种。1957年,农场行
政管理人员实行奖励工资制,一般管理人员(统计、保管)采取计时奖励工
资制,一线工人实行直接无限计件工资制。1958年,实行“四包一固定”工
资发放制度,采取作业产量结合计件工资值及日评工资值的办法,全场职工
年均计时计件工资每人每月23.27元。1959至1960年,农场实行“五定一奖评
分计件工资制”,参加农业生产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每人每月24元。1962
年,农场实行分段包作业包工资,收前评产,超产加奖。农机作业实行计件
计时与奖励结合的工资发放办法,非作业时间发计时工资。1963年,农场实
行工资改革。从事行政管理、技术人员,汽车、拖拉机司机,修理工,服务
人员,继续执行等级计时工资制。农、林、牧业工人也将原来的作业计件工
资制改为等级计时工资制。1964年,农场农、牧、林业工人取消等级工资制,
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从事机务、修配、机电、加工业的技
术工人及其他技术工人仍执行现行的技术工人等级计时工资制。
1972年8月,农场根据鲁革发〔1972〕9号文件《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
作人员工资的通知》精神,1957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12月前
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职工,
全部上调一级工资, 人均增资3.60元。 1957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
1960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一级以下的人员上调两级工资。1975年12
月,根据国家计委〔1975〕157号和省革委〔1975〕89号文件,对全场各工种
职工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了标准,达到了同级同薪,人均增资4.2元,
职工月均工资34.60元。1978年9月,根据国发〔1977〕89号文件精神和惠劳
薪字〔1978〕23号文件规定,对低工资调整,调整前人均34.60元,调整后人
均39.60元, 人均增资5.00元。 1980年9月,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劳总薪字
〔1980〕19号文件精神和三个调资条件,农场40%职工晋升一级工资。1981
年4月,为职工调整工资地区类别,农场执行四类工资地区标准,人均增加
类差3.0元。198 4年3月,农场职工晋升一级工资,平均级差5.00元。同年12
月,根据鲁劳薪字〔1984〕第374号文件规定,简化归并,冲销保留工资及附
加工资后人均月增资10.00元。
1985年10月,农场根据鲁劳薪字〔1985〕第2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工资
制度进行改革,职工由现行工资标准套改新拟定企业工资标准,农场有1108
名职工执行了新拟工资标准,月增资总额6191.51元,人均增资5.59元。同年
10月,根据惠劳字〔1980〕第96号文件精神,农场由四类工资地区标准,升
为五类工资地区标准,人均增加1.60元。同年12月,农场有1034名(其中干
部282人, 工人752人) 职工增加了工资,月增资总额为10713元(其中干部
320 5元、 工人7508元) , 人均增资10.36元。 1987年1月,根据鲁劳薪字
〔1987〕第24号文件,调整工资起点,工人执行八级工资制,起点36元,干
部起点37元的工资标准,人均增资1.00元。同年12月,根据东劳薪字〔1987〕
36、 46号文件和东劳发〔1986〕 28号文件, 职工晋升半级工资,人均增加
6.50元。1988年11月,根据东劳薪函字〔1988〕21号文件精神,农场为部分
中、 小学教师增加工资标准, 月增资总额为719元,人均增加工资9.59元。
1989年4月,根据国发〔1984〕67号文件规定,农场3%的职工晋升半级工资,
月增资6.00元。同年11月,根据鲁劳薪字〔1989〕第179号文件规定,企业职
工浮动工资标准由工人起点工资36元,干部起点工资37元的工资标准,均执
行起点为39元。1990年8月,根据鲁政发〔1990〕20号、东政发〔1990〕17号
文件规定,为已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晋升一级半工资,人均月增加19.00元。
1991年9月,根据鲁劳薪字〔1991〕第220号文件规定,调整了企业职工工资
标准, 由现行工资标准起点工资39元, 调整为45元, 人均月增加6.00元。
1992年10月,根据鲁政发〔1988〕59号、鲁劳薪字〔1991〕291号文件规定,
为职工晋升一级工资, 人均月增加14.00元。 1993年月1月, 根据鲁劳发
〔1993〕88号文件规定,实行年功工资,标准为1元/年。1994年10月,根据
鲁劳发〔1994〕368号文件规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执行三类企业中档工资,
工资标准起点85元,人均增加88.78元。1996年1月,根据鲁政发〔1988〕59
号文件及鲁劳发〔1994〕368号文件规定,调整了工资标准起点,由三类企业
中档85元调为高档90元。 1997年1月, 根据鲁劳发〔1992〕 145号和鲁劳发
〔1996〕 221号文件规定, 提高了企业职工岗位工资,人均月增119.50元。
1999年7月,根据鲁劳社发〔1999〕7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普调一级工资,
人均增资19元。企业职工调整技能工资标准起点,由90元调为120元,人均增
加139元。2003年7月,管理人员恢复档案工资。
二、奖励办法
1960年,农场实行“五定一奖”的奖励办法。1.普通工、技工和非生产
人员的奖金,按其标准工资的百分比分为四等:一等本人标准工资的40%,
二等本人标准工资的35%, 三等本人标准工资的30%,四等本人标准工资的
25%,非生产人员最高不得超过15元;2.学徒工实行一等8元、二等7元、三
等6元;3.工程师、主治医师实行一等30元、二等25元、三等20元。1962年,
实行“包定奖”,分段包作业、包工资、超产加奖。1978年,实行“四定”
即定农具、定任务、定盈亏、定奖励。1979年,农场出台了《五定一奖一惩
制度》。1980年,实行“三定一奖”。总场规定提取奖金的比数为农牧生产
单位采取“四二四”分成即40%上交总场,20%留用本单位,40%奖励职工个
人。工副业生产单位按超利润部分的“五二三”分成即50%上交总场,20%
留用本单位,30%奖励职工个人。已经实行利润提成奖的单位,超利润部分
按“七二一” 分成即70%上交总场, 20%留用本单位,10%奖励职工个人。
1981年,农场出台了《实行财务包干的意见》,实行超利润奖励的办法。农
牧业生产单位实行“六四”奖励办法,即60%留本单位,40%奖励给个人。
工副业、林业生产单位实行“七三”奖励办法即70%留本单位,30%奖励给
个人。其他单位实行“七三”分成办法即70%上交总场,30%留本单位,其
中提取5%~8%奖给个人。农、牧、林业生产单位,实行半年评发奖金一次,
年终总评。工副业生产单位每季评发奖金一次,年终总评。其他单位半年评
发奖金一次,年终总评。1988年,出台了《国营黄河农场农机承包责任制实施
细则》,农机队实行“四定、四保、一奖”。1990年后,农场农业单位实行
家庭农场联产承包责任制,包干到户,两费自理,自负盈亏。工副业单位实
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工资与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实行奖勤罚懒的奖励
办法。
第二节 工资管理
一、工资制度
1956年,农场实行等级工资制和按劳分红工资制两种。1957年,农场行
政管理人员实行奖励工资制,一般管理人员(统计、保管)采取计时奖励工
资制,一线工人实行直接无限计件工资制。1958年,实行“四包一固定”工
资发放制度,采取作业产量结合计件工资值及日评工资值的办法,全场职工
年均计时计件工资每人每月23.27元。1959至1960年,农场实行“五定一奖评
分计件工资制”,参加农业生产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每人每月24元。1962
年,农场实行分段包作业包工资,收前评产,超产加奖。农机作业实行计件
计时与奖励结合的工资发放办法,非作业时间发计时工资。1963年,农场实
行工资改革。从事行政管理、技术人员,汽车、拖拉机司机,修理工,服务
人员,继续执行等级计时工资制。农、林、牧业工人也将原来的作业计件工
资制改为等级计时工资制。1964年,农场农、牧、林业工人取消等级工资制,
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从事机务、修配、机电、加工业的技
术工人及其他技术工人仍执行现行的技术工人等级计时工资制。
1972年8月,农场根据鲁革发〔1972〕9号文件《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
作人员工资的通知》精神,1957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12月前
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职工,
全部上调一级工资, 人均增资3.60元。 1957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
1960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一级以下的人员上调两级工资。1975年12
月,根据国家计委〔1975〕157号和省革委〔1975〕89号文件,对全场各工种
职工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了标准,达到了同级同薪,人均增资4.2元,
职工月均工资34.60元。1978年9月,根据国发〔1977〕89号文件精神和惠劳
薪字〔1978〕23号文件规定,对低工资调整,调整前人均34.60元,调整后人
均39.60元, 人均增资5.00元。 1980年9月,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劳总薪字
〔1980〕19号文件精神和三个调资条件,农场40%职工晋升一级工资。1981
年4月,为职工调整工资地区类别,农场执行四类工资地区标准,人均增加
类差3.0元。198 4年3月,农场职工晋升一级工资,平均级差5.00元。同年12
月,根据鲁劳薪字〔1984〕第374号文件规定,简化归并,冲销保留工资及附
加工资后人均月增资10.00元。
1985年10月,农场根据鲁劳薪字〔1985〕第2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工资
制度进行改革,职工由现行工资标准套改新拟定企业工资标准,农场有1108
名职工执行了新拟工资标准,月增资总额6191.51元,人均增资5.59元。同年
10月,根据惠劳字〔1980〕第96号文件精神,农场由四类工资地区标准,升
为五类工资地区标准,人均增加1.60元。同年12月,农场有1034名(其中干
部282人, 工人752人) 职工增加了工资,月增资总额为10713元(其中干部
320 5元、 工人7508元) , 人均增资10.36元。 1987年1月,根据鲁劳薪字
〔1987〕第24号文件,调整工资起点,工人执行八级工资制,起点36元,干
部起点37元的工资标准,人均增资1.00元。同年12月,根据东劳薪字〔1987〕
36、 46号文件和东劳发〔1986〕 28号文件, 职工晋升半级工资,人均增加
6.50元。1988年11月,根据东劳薪函字〔1988〕21号文件精神,农场为部分
中、 小学教师增加工资标准, 月增资总额为719元,人均增加工资9.59元。
1989年4月,根据国发〔1984〕67号文件规定,农场3%的职工晋升半级工资,
月增资6.00元。同年11月,根据鲁劳薪字〔1989〕第179号文件规定,企业职
工浮动工资标准由工人起点工资36元,干部起点工资37元的工资标准,均执
行起点为39元。1990年8月,根据鲁政发〔1990〕20号、东政发〔1990〕17号
文件规定,为已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晋升一级半工资,人均月增加19.00元。
1991年9月,根据鲁劳薪字〔1991〕第220号文件规定,调整了企业职工工资
标准, 由现行工资标准起点工资39元, 调整为45元, 人均月增加6.00元。
1992年10月,根据鲁政发〔1988〕59号、鲁劳薪字〔1991〕291号文件规定,
为职工晋升一级工资, 人均月增加14.00元。 1993年月1月, 根据鲁劳发
〔1993〕88号文件规定,实行年功工资,标准为1元/年。1994年10月,根据
鲁劳发〔1994〕368号文件规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执行三类企业中档工资,
工资标准起点85元,人均增加88.78元。1996年1月,根据鲁政发〔1988〕59
号文件及鲁劳发〔1994〕368号文件规定,调整了工资标准起点,由三类企业
中档85元调为高档90元。 1997年1月, 根据鲁劳发〔1992〕 145号和鲁劳发
〔1996〕 221号文件规定, 提高了企业职工岗位工资,人均月增119.50元。
1999年7月,根据鲁劳社发〔1999〕7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普调一级工资,
人均增资19元。企业职工调整技能工资标准起点,由90元调为120元,人均增
加139元。2003年7月,管理人员恢复档案工资。
二、奖励办法
1960年,农场实行“五定一奖”的奖励办法。1.普通工、技工和非生产
人员的奖金,按其标准工资的百分比分为四等:一等本人标准工资的40%,
二等本人标准工资的35%, 三等本人标准工资的30%,四等本人标准工资的
25%,非生产人员最高不得超过15元;2.学徒工实行一等8元、二等7元、三
等6元;3.工程师、主治医师实行一等30元、二等25元、三等20元。1962年,
实行“包定奖”,分段包作业、包工资、超产加奖。1978年,实行“四定”
即定农具、定任务、定盈亏、定奖励。1979年,农场出台了《五定一奖一惩
制度》。1980年,实行“三定一奖”。总场规定提取奖金的比数为农牧生产
单位采取“四二四”分成即40%上交总场,20%留用本单位,40%奖励职工个
人。工副业生产单位按超利润部分的“五二三”分成即50%上交总场,20%
留用本单位,30%奖励职工个人。已经实行利润提成奖的单位,超利润部分
按“七二一” 分成即70%上交总场, 20%留用本单位,10%奖励职工个人。
1981年,农场出台了《实行财务包干的意见》,实行超利润奖励的办法。农
牧业生产单位实行“六四”奖励办法,即60%留本单位,40%奖励给个人。
工副业、林业生产单位实行“七三”奖励办法即70%留本单位,30%奖励给
个人。其他单位实行“七三”分成办法即70%上交总场,30%留本单位,其
中提取5%~8%奖给个人。农、牧、林业生产单位,实行半年评发奖金一次,
年终总评。工副业生产单位每季评发奖金一次,年终总评。其他单位半年评
发奖金一次,年终总评。1988年,出台了《国营黄河农场农机承包责任制实施
细则》,农机队实行“四定、四保、一奖”。1990年后,农场农业单位实行
家庭农场联产承包责任制,包干到户,两费自理,自负盈亏。工副业单位实
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工资与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实行奖勤罚懒的奖励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