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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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1年5月9日)东政办发[20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
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东营市农业局(二〇〇一年九月八日)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切实做好农
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
决定》(中发[1996]1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贯彻落实的意见》
(鲁发[1997]7号)和《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东发[1997]
7号)、《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农民负担规范化管
理的意见》(东发[199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减轻农民
负担的各项政策。继续实行以村为单位计提“三提五统”的办法;继续执行
对特困户和严重受灾户的减免政策;继续落实对烈、军、荣、残和70岁以上
老人的减免政策。因落实减免政策而减少的收费,不得向其他农户分摊。
二、全面落实六项减负制度
继续执行东发[1997]7号和东发[1999]10号文件规定的“农民负担预
决算制度、社会负担登记审批制度、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村提留乡统筹资
金管理制度、专项审计制度、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等六项减负制度,并强化
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今年农民承担的“三提五统”,
按不高于199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标准核定,村提留占“三提五统”总额
的比例不能少于一半。各县区统一使用由市减负办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
卡,监督卡上按规定程序填写“三提五统”及“两工”,其他项目一律不得
填入卡内。监督卡按规定程序填写后必须于5月底前发放到农户。向农民收
取负担必须开具《山东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收据》,并将提取数额和时间填
入监督卡。“三提五统”资金由乡镇经管站统一管理,资金使用实行报帐制,
严禁将其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乡镇财政。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乡镇经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一是继续推
行和完善村财和村帐“双代管”制度。村级资金和帐目全部由乡镇经管站代
管,“三提五统”等集体资金尚未由乡镇经管站代管的,在夏季收取负担前,
要全部按要求交由乡镇经管站代管。二是建立健全全民主理财制度。建立健
全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对财务活动有参与、
检查、监督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并定期向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通报财务监督情况。三是全面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原则上村级财务至少半年
公布一次,群众关心的重大经济活动事项要随时公开。四是全面落实农村财
务审计制度。县、乡经管部门要根据《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
定,搞好村级财务的经常性审计工作。认真搞好专项审计,积极开展村干部
离任审计、委托审计。五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
资产管理,盘活存量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不断增加村集体收入。六是建立
健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工副业及果园等专业承包合同的
管理,认真做好承包费的收缴工作,收缴的承包费首先抵顶“三提五统”。
七是大力推行农村财务乡镇代理和村会计委任制度,经济活动多的村可以每
村设一名会计,经济活动少的村可以多个村设一名会计。有条件的乡镇要积
极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认真开展涉及农民负担的专项治理
(一)坚决杜绝“三乱”和达标升级活动。继续实行专项治理部门负责
制,对基层和农民反映强烈的“三乱”和达标升级活动进行综合整治。各级
各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
各级对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和
现有的达标升级活动要进行认真清理,对增加农民负担的一律取消,并不得
再进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导标升级和评比活动。
(二)严格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具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性服务项目,
如生产用水、电力供应和化肥、农药、种子、种苗供应等,由市、县物价部
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收费价格实行上限控制。对农村中小学生收费进行
专项治理,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并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
切实把农村中小学收费减下来、控制住。
(三)坚决制止面向农村的各种摊派活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助
行政手段和管理权限,向农村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不得层层分派指令
性订购指标并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不得以回扣或代扣等方式促订促销。
各部门单位的内部资料,不得向农村基层收费发行。对强迫征订的,基层可
以拒订,并向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四)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实行村干部交叉
兼职,切实减少拿工资、吃补贴的人数。村级办公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取消
村级招待费,各级到村工作,一律不准在村里就餐。严格控制书报费支出,
对农村报刊征订费用实行上限控制,每村每年不得超过800元。
五、进一步规范“两工”的使用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农村“两工”要严格控制在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
定的限额以内, 安排使用“两工” 以出劳为主,严禁以各种名义强迫农民
“以资代劳” 。 各级各部门不得向乡村下达“以资代劳”指标。农民自愿
“以资代劳”的,要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批准。农民交纳的“以资代劳”
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要专项用于工程费用。各县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合
理确定“以资代劳”工值标准,并向农民公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集资兴办
的公益事业,要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必须征得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不得以共同生产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乱开口子,变
相增加农民负担。兴办农村公益事业要量力而行,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同意,以乡镇、村名义向单位或个人借款、贷款所发生的债务,不
得向农户分摊。
六、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
一是继续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对县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继续
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的考核奖惩办法,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重点管理,取消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人、减负办主任当年一切评先树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重点管
理期内不能提拔重用。二是取消一切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
制度。各级不得对乡镇,乡镇不得对村级组织下达加重农民负担的指令性政
绩考核指标,不得出台与财政支出挂钩或规定支出比例的政策和措施。三是
落实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案件上报和查处纪律。凡因减轻农民
负担政策不落实而引发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除依法依纪对直接责
任人进行处理外,还要追究该地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一切评
先树优资格;凡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
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增加农民负担和擅自出台加重农民
负担的政策单位和地方的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要严肃案件的上报纪
律,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有关县区必须在案发当天上报市委、
市政府。凡利用“小分队”等非法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引起农民上访的,
要于案发5天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市纠风办、减负办。对隐瞒不报或上报
不及时、查处不力,致使案件恶化甚至引发新的事端,影响农村稳定的,要
严肃追究地方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瞒案压案、报而不查或打击报复
举报人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七、切实加强对减负工作的领导
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级要把做好减轻农民负
担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
县区要调整充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继续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
责。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负责同志要拿出相当大的精力抓好减负工作。要
重视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县乡机构改革不能削弱农民负担监督
管理力量,而且要进一步强化职能,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
以保证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农民负担监督管
理部门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乡村作为农民负担监测点,并选取一定数量的农户
作为常年监测对象,定期统计农民承担各项税费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市、
县、乡三级都要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群众信
访工作,及时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农民负担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
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情况,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各级财政、计划、物价、法制、审计、信访等部门,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
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