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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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程
1978年12月22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试行草案)》,强调“要加强劳动组织,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1980
年9月,中共中央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指出:应从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出发,允许有多种经营形式、多种计酬办
法同时存在,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
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
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1981年5月16日,中共山东省委批转《全省农业生产
责任制座谈会纪要》,强调加强完善生产责任制要分类指导,在生产水平和
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单位,积极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在生产水平
和经营管理水平处于中间状态的单位,要积极推行统一经营联产到劳责任制;
在长期贫困的“三靠队”可以实行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责任制。1982年1月,
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指出:“小段包工定额计
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
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随着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省委
对生产责任制政策的放宽,境内农村生产责任制形式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
大体经历三个阶段。
1979~1980年为第一个阶段。1978年春,当时比较贫困的利津县虎滩公社
小街大队、店子公社戴家大队,为解决群众温饱问题,自发实行包产到户和
联产计酬责任制,当年,粮食产量比上年增长1倍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召开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开。1979年春,广饶县、垦利县分别在斗
柯公社李斗大队、西宋公社小口子大队、董集公社左王大队等12个生产大队
进行“大包干”(家庭承包土地,收获后完成国家订购任务,交足税收,集
体提留,余为己有)和包工到组、联产计酬、超产奖励等形式的农业生产责
任制试点。同年,中共垦利县委提出农业生产在生产队统一核算下,实行包
工到组,联产计酬、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并在全县推行“五定一奖”(定人
员、定地块、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超产减产奖惩)生产责任制。1980
年,垦利、利津、广饶3县普遍推行“大包干”、“家庭联产计酬”、“联
产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至年底,3县已有336个生产队实行
“大包干”,2154个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
1981~1982年为第二个阶段。1981年,垦利县部分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
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形式,并在林、牧、副、渔各业,推行“包干”
或“包产”责任制。至1982年,全县农村的99.8%的生产队实行了各种类型的
生产责任制。
1982年春,利津县普遍实行家庭承包生产责任制,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
高涨。当年农业总产值比1981年增长63%。粮食产量在播种面积减少(棉花亩
数增多)的条件下,仍达到6659万公斤,超额完成国民经济计划。棉花总产
比1981年翻了一番。
1981年底,广饶县3019个核算单位,全部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其中,实行“四小管理”(小段计划、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
的213个;责任到劳、联产计酬的1158个;专业承包(主要是棉田)的190个、
包产到户(土地承包到户、联产计酬)和“大包干”的1458个。1982年,实
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以后,粮食生产在面积减少3.5万亩的情况下,总产
比1978年增长39.2%,棉花总产和社员人均分配分别比1978年增长47.8倍和6.3
倍。
1982年秋~1984年为第三阶段。根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出现的承包
期短、农民怕变怕换、不愿向土地投资、承包地块零散、不利于区域种植等
问题。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鼓励农民向土地投入,全市推行土地发证、合
同承包等改革措施。1984年颁发土地证26.95万份,签定承包合同19万份,占
应签合同的70%;并普遍进行土地评级,对家庭承包的地块进行调整归并,
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
1983年,垦利县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涌现出的专业户(重
点户)和经济联合体占总农户的24%,并出现2个畜牧重点公社和10个畜牧重
点村。1984年,县委、县政府把多种经营、乡镇企业作为振兴垦利经济的战
略重点,将专业户和联合体作为发展商品经济的关键,并在资金、物资、技
术上给予大力支持,专业户比上年增长5%,经济联合体发展到208处。
1984年,利津县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各类专业户、重点户应运
而生。年底统计,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到18337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27%。
其中种植业9725户, 占53%; 养殖业3020户,占16.5%;商业服务2417户,占
13.2%; 加工业3020户,占19.2%。还有经济联合体217个,其中户与户联合的
190个,村与村联合的17个。该县傅窝乡爱国村粮食生产专业户孟兆纪,全家
7口人,承包土地70亩,年收入粮食1.5万公斤,向国家交售商品粮7500公斤,
全家总收入1万多元。
1983年,广饶县普遍实行了“大包干”生产责任制。1984年,县委、县
政府组织30余名干部,分赴各乡镇宣传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
知》,向全县农民发放了土地使用证,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由原定3~5年延长
到15年以上,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
包产到户生产队把耕地承包到户,实行包工、包产、包成本,包产以内
的由生产队统一分配,超产部分绝大多数单位全部归承包户,有的单位按比
例奖励,大头归承包户,小头交集体。这种形式由于手续繁琐,逐步被包干
到户取代。
联产到劳是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在不许包产到户的情况下,实
行的一种形式。除去承包土地不是按人口平均承包,而是按劳力承包以外,
其实质与包产到户无大差别。
联产到组是生产队对作业组实行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固定的基础
上,包工、包产、包成本,全奖全罚,或比例奖惩,包产以内的统一分配。
这种形式比原生产队统一经营规模小一些,管理方便一些,但组内仍然需要
包工、定额、评工记分等繁琐的手续,仍有一定程度的平均主义,群众称为
“二锅饭”,这种形式逐步减少。
“两田制”生产队把耕地分成“口粮田”、“责任田”两部分,口粮田
按人口承包,全部收入顶口粮,不承担任何负担;责任田按劳力承包,有的
地方引入竞争机制,投标承包,承包指标内的收入交集体,承担税赋和定购、
议购任务及集体提留,超指标的收入全部归承包者。这种办法统计在包产或
包干到户的形式内。
包干到户生产队把耕地按人口承包到户。也有的拿出部分耕地按劳力承
包,既不包工,也不包产,只把生产队应该完成的税赋、包购、议购任务、
乡(镇)统筹费和村队的集体提留,按地亩分摊到户,一次定死,承包户完
成上交任务后,全部收入归自己。这种形式方法简便,利益直接,已成为全
市农业生产责任制主要形式。
“统、专、包”是把集体经营的工副业生产项目和集体的大中型农机具
大都保留集体所有,根据不同的生产项目,实行专业承包。有的包到厂(场)
或组,有的包到人或户,联产计酬;对农田包干到户,统种分管,有统、有
专、有包。这种方式,土地连片,统一机耕、机种、灌溉,防治病虫害,只
是分户管理,收获后交上所需费用和提留,全部收入归己。在统计上,也列
入包干到户责任制内。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市普遍推开以后,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影响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各级党委、政府陆续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提高
工作。
(一)调整土地承包地块。在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初期,多数单位为
追求承包土地数量、质量的绝对平均,地块分得过于零碎,一个农户一般都
在七八块,有的甚至十几块。经过生产实践,农户普遍感到耕、种、收极不
方便,也给现代化农机具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广造成困难。鉴于上述情况,
各县、区因地制宜对承包地块,先后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集中,解决了多数农
户土地零散,不便于耕种的问题。广饶县在调整地块之后,大力推行了“六
统一”(统一种植计划、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统一耕播、统一良种、统一浇
水、统一收打)的区域化种植,收到较好的效果。全县原来“三夏”生产需
要一个多月的时间,通过推行“六统一”,仅用一个星期的时间,就能全面
完成“三夏”生产任务。
利津县着重推行“双田制”,不仅解决了土地包块零散问题,而且进一
步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和生产率。1984年,利津县前刘乡柏茂张村在全市首先
实行“两田制”,即把全村耕地分为口粮田和承包田两部分,口粮田按人口
分配,承包田由集体向农户招标承包。1987年下半年,利津县前刘乡和河口
区的部分乡(镇)开始推行“两田制”。至1987年底,全市实行“两田制”
的行政村达118个,土地面积达11.64万亩。其中口粮田46768亩,承包田68512
亩,机动田6197亩。1988年,全市农村工作会议后,在继续稳定完善家庭联
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各县(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两田制”。到1995
年底,全市实行“两田制”的村庄和耕地面积分别占村庄总数和耕地面积的
40%和43%。
(二)完善承包合同管理。家庭联产承包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多数单
位土地承包后,只有口头协议,没有签定合同,有的虽有合同也极为简单,
并且很不规范,这种情况导致许多矛盾和问题。有的村干部随意变动土地承
包关系,经常调换承包土地,引起农民强烈不满;有的承包户拒不交承包粮
款,合同纠纷屡有发生。自1986年开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市进
行了承包合同的完善工作。第一,补签完善承包合同,在坚持原承包关系稳
定不变的原则下,没有合同的一律补签合同,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进行完善;
同时,普遍延长承包期,土地、果园承包期一般延长到10~15年,村办企业承
包期一般延长到3~5年。第二,普遍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加强合同管理。根据
山东省政府的规定,各县(区)成立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乡(镇)
设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站,村设合同管理小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乡(镇)管理站专门建立管理档案,将土地承包合同副本、合同变更、土地
评比奖惩等存入档案。1989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了《山
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从而使农业承包合同纳入法制化、
规范化轨道。
(三)建立承包土地管理制度。为了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
护土地不受侵犯和破坏,从1984年起,各县区和市属各农场开始对承包土地
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第一,土地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农户对承包土地
只有经营使用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村合作组织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农户土地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禁止买卖土地和在承包地内建房、筑坟、
采矿、烧窑、取土,如有必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交纳复垦基金。第二,
土地流转制度。规定允许承包土地在农户之间流动,以达到生产要素优化组
合的目的。根据自愿原则,可以有偿转让,也可以无偿转让。第三,土地投
资补偿制度。规定承包户在承包土地上投工、投资进行的农田基本建设,在
转让土地或重新承包时,由集体或转入土地户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反之,
由于经营不善,土地肥力下降,原有土地设施遭到破坏,则给予适当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