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业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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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前的各历史阶段,执政当局制订的农业标准和条例很少。仅
有棉花纤维长度、烤烟的感官检验和花生仁、大豆手拣分级等粗略标准。抗
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先后颁布和实施了调整佃租关系、借贷关系和
土地开垦、土地改革的条例。
新中国建立后,农业生产快速发展,颁布的农业管理条例日益增多,条
例内容也逐步扩展,涉及到发展生产、农产品管理体制和价格政策、农业税
征收、集体经济管理、农业机械管理、种子等农资管理、动植物检疫、农牧
产品质量检验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的新形势,贯彻“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的
方针,农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扩展并逐渐完善,内容涉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扶贫和农业开发、农业生态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种子质量和种子经营、
植物检疫、种畜禽管理等内容。同时,作为农业现代化核心工作之一的农业
标准化工作也全面起步,内容由原来单纯的农牧产品收购标准,发展到作物
和畜禽品种、种子繁育和检验、主要农作物和蔬菜果树栽培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