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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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能源,指农村农民生活和生产所需的能源。农村能源涉及的范围很
广,包括沼气、小水电、小煤窑以及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潮汐能等。在
境内,除常用能源外,可开发利用的资源优势为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
物质源等。
建市前,境内农村农民生活用能,长期以来主要来源是农作物秸秆和部
分野草。广大农村燃料短缺,能源不足一直是困扰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重
大问题。20世纪60年代,胜利油田在境内开采石油,部分农民开始用油田的
落地原油作为炊事用能。偷油、偷气现象常有发生。同时,传统的旧式炉灶
热效率仅在10%左右,不仅烟熏火燎、污染环境、有损健康,而且造成能源
的严重浪费。
建市后,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解决农村生活能源问题放在重要位置。1984
年10月16日,东营市编制委员会以东编发[1984]065号文,批复成立东营市
沼气办公室,正科级单位,行政编制,隶属东营市农业畜牧局,与市农业畜
牧局农业科合署办公。各县(区)亦相继成立相应办事机构。1989年2月15日,
根据东编发[1989]007号文,东营市沼气办公室更名为东营市农村能源办公
室,行政编制5人;1996年,东营市机构编制办公室以东编发[1996]18号文,
确立东营市农村能源办公室为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东营市农业局,编制5
人,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能源建设的政策、
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农村能源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拟定农村能源建设规划、
计划和标准;组织农村能源建设新技术的试点、示范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
从事农村能源行业管理。至2002年12月,全市有农村能源建设机构6处,工作
人员达到21人。
东营市农村能源建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
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农村能源建设方针,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合理
利用各级部门的能源建设项目资金,推广省柴节煤灶和沼气,提倡合理利用
秸秆,同时根据各地的条件和优势,开发太阳能、风能、地热、秸秆气化等
新能源。各级部门的能源建设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见表6—60。
1988年1月,由市计委牵头组织,市农牧局为主,市林业局、水利局、水
产局、乡镇企业局等相关单位有一名领导参加,建立市农村能源资源调查和
区域规划领导小组,在市农牧局下设办公室,历时两个半月,编写了第一部
《东营市农村能源资源调查及区域规划》。1990年7月,市计委、市农牧局向
市政府及省计委、省农村能源办公室提交了《东营市计委、市农牧局关于全
市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总结了东营市能源工作的基
本情况,提出了“八五”期间的工作意见。1997年,山东省人民政府第77号
令,发布实施《山东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规定》,使农村能源管理走向规范
化、法制化轨道,促进了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农村能源紧缺的状况已经得到根本改善。烧
柴问题基本解决,普及了结构新颖、省柴节煤的新型炉灶,沼气池、太阳能、
液化气、 秸秆气化集中供气也进入农家。 至2002年底, 全市已建成沼气池
3500个、推广太阳能热水器5.1万户、小型风机70台、秸秆气化集中供气4处。
人均使用标煤0.58吨,用能结构趋于合理,农村生活用能46.92万吨,消耗秸
秆只占到53%。农村能源建设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繁荣农村经
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都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