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农业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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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保护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一项新兴事业。20世纪70年代后,随
着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以及农药、化肥等施用量的增
加,加之有些地区和单位不能合理地开发利用农业资源,致使农业生产环境
的某些方面受到严重危害。1996年,为加强环境管理和防治污染,国家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基
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水土保持、工业“三废”排放、动植物检疫、食品
卫生、水和大气污染防治和水产资源保护、环境监测管理、农业环境保护等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农业部相应具体制定了有关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
的一系列条例、 规定和标准。 山东省颁布《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环保工作进一步加强。
东营市的农业环保工作起步较晚。1991年建立东营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监测站。之后,市、县两级农业环保机构逐步健全。1996年,东营市农业环
保工作步入正规。农业环保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
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本着经济
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发展的目标,结合农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实际,逐
步开展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农业环保科研和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