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种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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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山东省农业厅、财政厅在贯彻农业部、财政部《种子公司财务
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中指出,种子公司是行政、技术、经营三位一体
的单位, 种子经营部分实行企业管理, 按不赔钱有盈余的经营原则,实行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还规定种子公司利润不交、
亏损不补,利润按“五、三、二”留成,即50%为发展基金、30%为贮备基金、
20%为奖励基金,从外部增加了种子公司的压力,内部增加了活力,改善了
经营管理、增加了经济效益。同年山东省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农牧
渔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达的《关于农作物种子的引种、调剂、销售和
推广工作由各级种子公司(站)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并强调农作物种子
的引种、调剂、销售和推广要由县以上种子公司(站)统一经营管理,其他
部门和个人未经委托不得经营,调出、调入省、地(市)、县的种子,要经
同级农粮部门批准,由种子公司办理调拨手续,不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拨。
1985年,山东省农业厅、粮食局鲁农种字[1985]第5号《关于调整农作
物种子政策的联合通知》规定,对粮、油种子实行议购议销,不再抵顶粮油
指标;县以上种子机构繁殖基地生产的良种,不列入粮食合同收购。收购价:
粮、油、棉良种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定价基础上以质论价,根据省颁布的种子
分级标准分别加价或定价。推广价:种子机构当地收购、当地供应和调往省
外的粮、油、牧草等作物种子,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加10%~15%的经营管理费;
蔬菜种子在收购价基础上加15%~30%的经营费。省内种子系统间调拨,调出
方在调入价的基础上加5%的经营管理费,再加调入时的运杂费供应。
1987年,省农业厅规定,凡种子站当地收购、销售的名、特、优、新、
稀种子,可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加20%~40%的经营管理费销售;省内种子系统
间调拨的,调出方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加20%~25%的经营管理费,调入方在调
入价的基础上加15%~20%经营管理费销售。1988年,山东省农业厅、物价局
又修订了种子价格政策,对纳入县级以上种子基础核减定购任务的种子规定,
其收购价以订购价为基价,按照种子质量分别加种子加成率计价;销售价:
当地收购、销售的种子(除蔬菜种外)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常规种子加经营
管理费最高不超过30%; 杂交种、不育系、自交系加经营管理费最高不超过
20%;省内县级以上经营种子的单位间调拨种子,调出方按当地销售价倒扣5
%核定调拨价,调入方在调入价的基础上,最高加15%的经营管理费;由省外
调入的种子在调入价的基础上加15%经营管理费再加调入时运杂费,蔬菜种
子在进价、购价基础上最高加40%经营管理费;精加工、精包装的种子,可
将实际开支的费用计入进价成本, 再加经营管理费。 同年,山东省农业厅
[1988]鲁农种字第12号文下达了《关于粮油作物种子调拨签证有关事项的
通知》规定,调往省外的粮棉油作物种子,须由县以上种子部门,持售种单、
证和种子检验质量合格证到省种子管理总站办理签证手续;凡从省外调入粮、
油种子,特别是杂交种子,均应列入省内良种经营计划。
1989年,山东省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鲁农种字第11号文,下
达《关于加强玉米杂交种子收购、经营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强调经
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凭证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经种子部门核发《种
子质量合格证》后方可经营。同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9]112号文,
批转省农业厅《关于解决玉米杂交种生产经营中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提
出“收购玉米杂交种子实行以粮换种的办法,所需资金由省农行纳入农副产
品收购专项贷款”。1990年,山东省农业厅在转发农业部《关于主要农作物
杂交种子省(自治区、直辖市)间预约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规定,种子经营单位出省预约生产杂交种子,由所在县种子管理站纳入计
划,出具证明,并经所在市(地)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种子管理站
签发出省预约许可证,持证到承约省种子管理部门办理预约手续;凡来山东
省签约生产供应种子的单位,各产地必须凭省种子管理总站印发的《杂交种
子预约生产许可证》安排生产供应。同年,山东省经济委员会、省供销合作
社、省农业厅等单位联合通知,对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化肥、要求由省供销社
根据省种子管理总站提供的分配数量,按季分配计划,逐级下达到县和基础
供销社,平价供应,不准截留、挪用。《种子法》施行后,种子经营施行资
格准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