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行政执法联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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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建委联合召开行政执法联络办公
室成立大会,建设行政执法联络办公室正式成立。它的成立,为加强法院与
建设行政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确保建设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发挥行政审判
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赶到了重要作用。
2002年3月14日,市法院与市建委召开了联席会议。市法院与市建委的分
管领导、市法院行政庭和市建委政策法规科的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有关
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中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市重点工程
2002年建委承担西城城市改造、道路改造等重点工程的建设,工作压力
大,法院应支持建委更好地完成任务,建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及房屋拆除
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法院可借鉴济南市泉城路改造的经验,先予执行,然后
由建委与被拆迁人办理有关拆迁补偿事宜。
二、关于建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
1. 建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生效的罚款、 收费等决定的,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规范(试行)》的规定,法院主
要对建委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从速予以
强制执行;
2.建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案件,凡涉及下列情况的,
法院可先予执行:(1)严重影响城市规划;(2)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
题;(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先予执行前,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需要提供财产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
法院不予执行。先予执行后,由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
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三、关于执行费用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建委先行垫付,案件执行后,被执行人
有承担能力的,在法院收取执行费用后,建委垫付的费用予以退还。被执行
人无承担能力的,执行费用由建委负担。
会议强调,各县区法院与建委要加强协调,加强配合,认真研究建设方
面的有关问题,努力提高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水平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提高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管埋的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