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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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工报告
1982年2月,国家建委、计委联合颁发《关于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
益的若干规定》。同年,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开
工报告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1983年到1998年5月,东营市对各种渠道
安排的固定资产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
工程开工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有经过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
件,列入了年度投资计划,办理了征地手续,建设场地已完成“三通一平”,
施工图纸和设备材料能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资金已经落实。
1984年,市建委印制《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对建设项目审查签
章的单位有:规划处、建材处、质量监督站、城建档案馆、建设银行、审计
局、统计局、公安消防分局、市建委,市建委综合审查符合条件后,批准开
工。后来又陆续增加了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人
民防空办公室和房地产开发办公室共计13个单位。在这期间,胜利油田的建
设项目没有纳入管理范围。
为加强对开工报告的管理,1990年5月省建委行文,重申执行开工报告制
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维护开工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便于建设单位留存,
1991年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审批表》作为内部资料存档,
向建设单位发放《开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施行后,建设部、山东省建委先
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管理办法〉细则》。市建委转发了这些文件,并决定自1998年5月1日起废止
开工报告,实行施工许可制度。这是建筑工程开工依法管理的转折点。
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筑工程,建
设单位需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为
了科学、合理划分市、县、区的管理权限,市政府发布第37号政府令《东营
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
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负责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及部队驻
东营各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管理。根据该办法规定,胜利油田作为一个建设单位统一由市建委
管理。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
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
业;(五)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
为加强建委内部职能单位和科室之间的配合联动,形成相互配合、相互
把关的工作机制,2001年10月市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加强管理,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抓好。强调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工程均为违法工程,规划部门不予验线,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不予进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机构不予进行安全监督,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工作
中失职渎职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02年1月,增加《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
从6月份起,根据第71号市政府令规定,增加了《人民防空建设许可证》。
至年底,共办理施工许可证92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