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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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6日,东营市卫生防疫站首次监督检查大明不夜城,因未取得
卫生许可证开业,当场下达1994年7月30日前办理完毕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意见
书。同年11月20日,东营市卫生防疫站再次对其监督,大明不夜城不但未落
实东营市卫生防疫站对其提出的监督意见,而且以持有胜利油田卫生处签发
的卫生许可证为由,拒绝接受监督。东营市卫生防疫站依据《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目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四项第四目规定,罚款800元,限期15日内办理完毕卫生许可证。1994年12月
11日,大明不夜城以其为胜利油田企业,应由胜利油田卫生防疫站管辖为由,
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4年,东营市卫生防疫站委托该站环境卫生科卫生监督员张华、东营
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牟金海代理应诉,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赵丙兰
和法规科科长李竹辉到庭旁听,作为被告的东营市卫生防疫站充分阐述其行
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东营市卫生防疫
站行政处罚决定。1995年1月23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东营市卫生
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决定。1995年1月26日,东营市卫生防疫站在东营市人民政
府法制局的支持下,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5年2月23日,东营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未开庭,仅审理材料,做出维持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的
判决。
1995年3月,东营市人大代表陈小仙与10名东营市人大代表一起联名向东
营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东营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
议,要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东营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将
该提案作为代表意见处理,要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解决。
1995年,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提起再审程序,将该案发回东
营区人民法院重审;1995年9月26日,东营区人民法院撤销其1995年1月23日
对大明不夜城的一审判决,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东营市
卫生防疫站对大明不夜城的处罚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
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大明不夜城属于股份制企业,面向社会
服务,理应由东营市卫生局签发卫生许可证,由东营市卫生防疫站实施卫生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