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5&A=1&rec=76&run=13

第五章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第一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86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市和各县区成立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职工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对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全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资金由三方共同负担;用工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
资总额的18%缴纳, 职工本人按月标准工资的3%缴纳,在退休养老基金不敷使用时
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1987年,实行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市级社会统筹,解
决了企业间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保障了离退休职工晚年生活。至1993年6月底,
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面遍及全市3县2区404个企事业单位的2.3万名固定职工。
全民企业按本企业固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和同期退休费用之和的14.5%缴纳
养老保险金,集体企业按本企业固定工资和退休费用之和的24%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1992年,离退休费用的发放工作由企业发放改为劳动保险事业处代放点直接发放。
1993年4月,省劳动厅在东营市召开现场会,推广离退休费用社会发放的做法。
1993年,开始实行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职工按个人工资收入的
2%缴纳, 由单位发工资时代为扣缴。12月,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全市全民
所有制企业中的固定工(不含胜利油田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
以及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股份制企业的职工都纳入社会
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同时,将市农场系统的5300名在职职工和1800名离退休职工全部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解除了农场职工的后顾之忧。
1994年10月,根据市政府[1994]98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
的通知》规定,统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比例,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由过去按不同基数、不同比例提取,全部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提取,企业
按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与同期退休费用之和的20.5%缴纳,职工按个人工
资收入的2%缴纳。
1995年8月,东营区进行区(县) 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试点,探索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路子。当年有60名私营企业职工和
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1995年底, 全市有807个企业的5万名职工参加市级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5
400多名离退休人员全部按时足额领到离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92~1993年,市和县区相继成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隶属于政府人
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原由劳动保险事业处管理的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移交给人事部门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管理。
1995年5月,市政府下发《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日起,凡纳入东营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以及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关系挂靠或寄存在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
保险实行县、区统筹,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及“以支定收、略有结余、
留有部分积累” 的原则,统一筹集,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单位按工作
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2%缴纳。 至1995年底,全市参保人员3.3万人,累计收缴养老保
险金1609万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92年,开始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市和县区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事业管理处,负责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乡镇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管理所,村和乡镇企业聘有代办员。
1992年7月, 市政府发布《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各县区也结合
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对保险对象、保险金的交纳、养
老金的给付、 保险基金的管理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92年,全市有32个乡镇、850
个村、 17万人投保,共收取保险金490万元。东营区、河口区和垦利县被民政部授予
“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先进单位”。1993年,因清理“三乱” (乱集资、乱摊派、
乱收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受到一定影响,当年全市有5.5万人投保,共
收取保金170.9万元。 1994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进一步发展,全市26.5万人投
保, 共收取保费805万元。1995年,全市有59个乡镇、1778个村、35.3万人投保,收
取保险金1305.6万元, 乡镇、村投保率达到100%。至年底,全市保险金累计3000多
万元,农民个人投保率达到70%,已有405名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

第二节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1986年7月, 失业保险制度开始建立。其范围是在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中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基金。
1992年,东营市加大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力度,实行待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全
民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非农
业户口的中方职工;其他企业中经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
同制职工。胜利油田参加了东营市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按统一标准交纳失业保险金。
1993年起, 企业和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交纳失业保险金。至1995年底,全市已有76
2个企业(胜利油田按1个企业计)参加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总数达24.5万人,累计收缴
失业保险金1800万元。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分级管理,适当调剂的原则。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的职工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解
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国营企业辞退的违纪职工等。在救助失业职工的同时,对困难企
业转业转岗训练、开辟新生产经营项目等,予以资金扶持和帮助。开展对下岗职工的
培训和专业训练, 实施“再就业工程”。1994年,全市为特困企业职工发放救济金3
8.6万元, 对44户困难企业3890名职工进行生活救济。至1995年底,累计用于失业职
工生活救济105万元,用于失业职工生产自救和转业培训540万元,借出短期扶持企业
资金200万元,上交省调剂金180万元。

第三节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92年以前,职工医疗费用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包揽。公费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
劳动保护医疗由劳动部门管理。
1992年,市直机关和各县区开始进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普遍实行财政、医疗单
位、享受单位、个人“四挂钩”的办法,以医院管理为主,多方利益挂钩,责权利相
统一,医患管理相互制约,对遏制超支、保证基本医疗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制约措施
不得力,管理上的漏洞仍未杜绝,浪费现象仍非常突出。1995年,全市公费医疗经费
支出为1607万元,是1987年的7.5倍,年递增25%;人均337元,年均递增20%。
1994年4月, 按国务院下发的由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
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市劳动部门决定在垦利县,市卫生部门决定在东营区
分别进行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至1995年底,已进行了调查测算、考察学习、拟定改革方案等基础性工作。

第四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1988年2月,根据国务院通知,东营市住房制度改革开始。5月,成立住房制度改
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隶属于市房产处。各县区相继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并下设办公室。确定广饶县和广北农场为房改试点单位,着手研究制定方案。10月,
召开全市房改工作会议。1989年“政治风波”后,住房制度改革中止。
1991年,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山
东省城镇住房改革试行方案》,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调整充
实市房改领导小组。1992年,组建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农场也
调整充实房改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11月,建立市住房资金管理处。建设银行、工商
银行先后建立房地产信贷部,全市房改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完成。
1992年8月,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组织对1989~1991年全市城镇职工的住房、
工资收入、家庭结构、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状况及住房资金转化、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
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测算。在此基础上,拟定《东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草案) 》
(以下简称《方案》)。1992年11月,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方案》。12月21日,省房
改领导小组批准《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分步提租发补贴;推行住房公积金;
收取住房保证金;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建立住房基金。《方案》根据实际
情况,考虑到职工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较低,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
在房改起步阶段采取小步提发补贴的办法,逐步增加家庭住房消费的比重,同时立足
于长远目标,全面建立城市、单位、个人住房基金,保证住房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1993年4月30日, 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批准《方案》各项配套实施细则,决定
房改《方案》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起步运行。1993年5月5日,市第三届人
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东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房改方案》,
并形成《关于〈东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的决议》。6月28日,公布《房改方案》
有关实施细则。
在搞好宣传发动的同时,市房改办举办3期培训班,培训600多人。《房改方案》
于1993年7月1日起步, 经过模拟运转,于10月1日全面推开。房租由每平米使用面积
平均0.05元提高到0.32元, 按职工标准工资的2%发补贴;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
分别按职工标准工资的5%交纳, 记入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内;财政部门将用于住房
建设和补贴的资金划转为城市住房基金。市房改起步阶段的目标基本实现。
1993年8月1日,《胜利石油管理局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山东省住房制度改
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批准实施。1993~1994年,3县和农场的住
房制度改革方案先后报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相继公布实施。至1994年底,住房制
度改革在全市城镇全面推开。
1994年,根据第三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城
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大出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和推行住房公积
金的力度,并完善了相应配套政策措施。主要措施是:实行标准价售房,职工购买住
房拥有部分产权,给予适当优惠;1994年5月1日起,再次提高房租,将砖混结构一等
成套住宅使用面积平均每平方米的月租金由0.32元提高到0.80元,并规定1995年提高
到1.20元;住房公积金由原来的职工标准工资为计存基数,调整为以上一年底的月工
资总额为计存基数。 当年,全市出售公有住房17301套,建筑面积98.3万平方米,收
回售房资金1.35亿元。 其中,市区范围内出售公有住房9448套,建筑面积55.84万平
方米,收回售房资金6666万元。至1994年底,全市地方已归集房改资金11835万元(其
中, 住房公积金715万元,售房资金9845万元,租金42万元,财政从原有渠道划转的
住房资金1233万元) 。市政府把该项资金及时组织到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中,拿出
2000万元, 集中开发建设海河小区住宅,1995年当年开工,当年竣工,建房35000多
平方米,使594户居民迁入新居。
至1995年底, 全市地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968个,职工4.98万人,归集公积
金2200万元;出售公有住房115万平方米,收回售房资金1.5亿元。全市 (包括油
田) 共筹集房改资金10亿元(其中,油田6.7亿元),新开发建设城市居民住宅240万平
方米(其中,油田180万平方米),解决了3.38万户职工住房困难(其中,油田2.63万户),
全市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据统计部门的调查资料表明,1995年底,市城镇居
民人均居住面积达13.08平方米,比1986年增长37.97%;城镇居民有室内卫生设备的
户数占总户数的71%,比1986年提高50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家庭采用暖气的户数占总
户数的90%,比1986年提高23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