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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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生育控制

晚婚、晚育
建市初至1986年,全市女性初婚晚婚率一直保持在58%左右;1988年执行《山东
省计划生育条例》 中“提倡晚婚晚育”的规定,全市女性初婚晚婚率逐年增高,198
7年为64.0%。1990年人口普查,全市早婚现象,男性早婚(不到22周岁) 者5289人,
占同年龄人数的3.61%;女性早婚(不到20周岁) 者1150人,占同年龄组人数的1.2
%。至1995年,全市女性初婚晚婚率为99.6%。

1986~1995年东营市女性初婚情况表
表3-17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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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女性初 │其中│晚婚率│ 年 度│女性初 │其中晚│晚婚率 ┃
┃ │婚人数 │晚婚│(%) │ │婚人数 │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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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11622│6876│ 59.2│ 1991 │ 14217│ 11257│ 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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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12643│8086│ 64.0│ 1992 │ 11963│ 9348 │ 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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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11691│8402│ 71.9│ 1993 │ 11612│ 11231│ 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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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12369│9528│ 77.0│ 1994 │ 14539│ 14378│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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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10310│8235│ 79.9│ 1995 │ 15176│ 15109│ 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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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
建市后,育龄妇女继续推广安置阴道隔膜、放置节育环、皮下埋植以及结扎、环
夹和粘堵手术。1983年,全市已婚育龄妇女共有195640人落实了节育措施,占已婚育
龄妇女(年龄到49周岁)总数的93.6%;1995年,全市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的已
有322294人,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88.52%。

1986~1995年东营市人口节育情况表
表3-18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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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落实节育措施情况 │ 节育 ┃
┃ │已婚育├───┬────────────────────────────┤ ┃
┃ 年 度│ │ │ 方 式 │ 率 ┃
┃ │龄妇女│总人数├──┬───┬───┬───┬───┬───┬──┬──┤(%) ┃
┃ │ │ │男扎│ 女扎 │ 放环 │避孕 │避孕 │外用 │皮下│其它│ ┃
┃ │ │ │ │ │ │药 │工具 │避孕药│埋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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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261064│241122│2448│125378│ 92729│ 10003│ 8020│ │ │2544│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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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274384│257548│3746│132289│ 96893│ 9459│ 9662│ 2414│ │3085│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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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282296│269905│2496│134004│107613│ 9894│ 9624│ 3159│ │3115│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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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285237│270987│2079│137465│105742│ 9461│ 10655│ 2814│ │2771│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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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307335│292873│1793│146372│116894│ 8963│ 10902│ 2587│ │5362│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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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320475│304148│2681│158974│116643│ 7513│ 10474│ 2564│ │5299│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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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324135│309345│1453│160305│117235│ 6853│ 13704│ 2977│ │6818│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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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330247│315333│1377│152296│122460│ 7910│ 14754│ 2590│ │6888│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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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330650│305809│1321│152296│122287│ 5539│ 13480│ 1965│1278│764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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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364092│322294│1226│149753│137333│ 4522│ 17875│ 2678│1237│7670│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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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划生育政策

晚婚
1985年,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年龄提倡女23周岁,男25周岁”。
市政府规定,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结婚者,除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的规定予以奖励外,国家干部、职工可以优先安排住房;农村需建房的,可按规定标
准优先安排宅基地。
晚育
1989年市政府规定国家干部、职工晚婚并按规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
者,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2个月。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对实行节育手术者的待遇
1989年,东营市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规定》精神,对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国家干部、职工给予假期。自手术之日起,放环
者休2天, 取环者当日休1天;输精管结扎者休7天,输卵管结扎者休21天,人工流产
同时结扎输卵管者休1个月,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者休40天,产后结扎输卵
管者按产假另加14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
的休假期;怀孕满4个月流产时,给假期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引(流)产时,给予假期
42天。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对不采取避孕措施导致多次怀孕流产的,可酌情
减少休假期或不给予休假期。
独生子女待遇
1989年, 东营市对终身只生1个孩子并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夫妻双方均
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5元,由双方所在
单位分担;夫妻一方为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为农民者,独生子女保健
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分担50%。 非农业户口家属终生只生育1个孩子的, 报名领取
《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临时工作单位发给50%;没有临时工作
的,由其对方所在单位全部负担。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
为止。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第2胎的,收回其《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待
遇。1989年5月,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每月5元提高到8元。
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胎的规定
1989年,东营市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 城市家庭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者,可以安排第二胎: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②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
组织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③曾患不育症,
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1个孩子后又怀孕生育的; ④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⑤夫妻
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1个女孩的;⑥夫妻
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⑦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
公致残失去劳动力,只生育1个女孩的;⑧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
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1个女孩的;⑨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1个孩子,另一方系未
生育的。(2)农村除执行以上9条外,一女孩户,女方到30周岁后有计划安排第二胎。
对超计划生育实行处罚的规定
自1989年起,东营市对不按计划生育者,按以下规定处理:(1) 凡国家机关和企
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中各征收10%的超生子
女费, 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至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二胎生
育规定但无生育证而生育第二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中各征收20%的超生费。
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至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3年。(2)凡国家机关和
企事业单位职工不符合二胎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以上的,夫妻双方各降低工资二至
三级, 3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并给予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
分。(3) 凡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的,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
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孩子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节 计划生育管理

人口计划管理
建市初期,人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1986年起,实行人口计划
包干,市政府把省政府规定的到2000年全市总人口控制在160万人 (不包括机械变动)
的人口包干计划包到各区县,各区县又层层分解到乡、镇、村。
80年代后期,全市出生人数有所回升,东营市实行有计划地安排生育指标,人口
计划由各级计生部门自下而上上报,然后报人大批准,由各级政府计划部门统一制定
和下达。进入90年代,东营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管理,逐级签订《人口与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了实现人口计划的计划指标和工作质量指标,并制
定了考核奖惩办法,实行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和一票否决制度。
已婚育龄妇女管理
建市初,各乡镇、村都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卡,乡(镇)同时还建立出生登记簿、
死亡登记簿、结婚登记簿、四种手术登记簿等。1990年以后,全市普遍实行“出生报
告单”制度,并保留其他档案,村村成立已婚育龄妇女小组。从1995年开始,建立和
完善已婚育龄妇女档案;村级计划生育管理簿;村级新婚、出生情况公开板,做到了
底子清、情况明、落实措施及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989年,市政府颁布《东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后,国
家、省相继颁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
正式颁布《东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使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
规范化管理轨道。

第四节 组织机构

1983年,东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作为市人民政府常设行政机构,下设办公
室、计财科,定编8人。1985年2月,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增设计划生育药品器械供应管
理站, 定编5人;增设宣传技术指导站,定编8人;均为科级事业单位。1988年8月,
撤销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站,定编8人;设立计划生育
技术指导站, 定编17人。1992年7月,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更名为计划生育科学技术
指导所。 1989年9月,增设市直机关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内部调剂,负责市直机关
的计划生育工作。 1992年12月,增设宣教科、科技科和政策法规科,增加行政编制2
人,设立人口调查队、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两个事业单位,分别定编6人、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