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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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队伍

1975年2月6日,惠民地区(现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油田驻地组建山东省惠民地区
东营人民法庭,负责审理东营油区的一审刑事、民事案件。1979年10月,经中共山东
省委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成立胜利油田中级人民法院和胜利油田人民法院
(东营法庭撤销,装备、人员归胜利油田人民法院)。胜利油田中级人民法院下设办公
室、政工科、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胜利油田人民法院设办公室、
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在孤岛、河口、滨南、临盘(东濮拟建未建) 设立4个人民
法庭。 1981年5月,中级法院增设政策研究室、信访科。油田法院设立信访接待室。
1983年4月,油田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7月,中级法院设立刑事审判第二庭和执行庭。
建市后,随之成立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营区人民法院,分别与胜利油田中级
人民法院、胜利油田人民法院“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合署办公。广饶县、利津县、
垦利县人民法院划归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84年6月,牛庄区人民法院成立。8
月,在河口、孤岛两处法庭的基础上成立河口区人民法院。1984年底,市院政工科改
为政治处,增设司法行政科。1985年11月,设立法医技术室。1988年初,牛庄区人民
法院撤销,并入东营区人民法院,改设牛庄人民法庭。从1989年起,开始一乡一镇一
处人民法庭的建设。 至1994年底,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辖3县2区的5个基层法院,57
个派出人民法庭。中院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
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告申庭、司法行政科、法医技术室、政治处、政策研究室、
办公室12个庭室。
1995年3月,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省人大作出的《关于依法理顺东营市政法体制
的决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胜利油田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时期结束。胜利油
田中级人民法院、胜利油田人民法院、胜利油田河口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营市中级
人民法院、东营区人民法院、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公。3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
院迁址正式办公。中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
申诉庭、政策研究室、办公室、司法行政科、法警大队等庭室。7月增设监察室;9月
增设经济审判第二庭;10月,法医室更名为司法技术处。

东营市中级法院历任院长一览表
表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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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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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兴才 │ 1980~1987 ┃
┠────┼────────┨
┃ 闻祥德 │ 1988~1992 ┃
┠────┼────────┨
┃ 聂绍光 │ 1993~1995.3 ┃
┠────┼────────┨
┃ 王世训 │ 19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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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1977年,东营法庭有干警9名。1979年底,有干警14名,除1名调入广饶县法院
外,后全部调入胜利油田人民法院。1979年,胜利油田会战指挥部下达文件,规定中
级法院编制额60人, 胜利油田人民法院编制60人。5个派出法庭编制43人,法院系统
定额编制共163人。 1980年,中院实有人数36人,胜利油田法院实有34人。后人员增
加,至1994年底,中院达到110余人。
1995年3月, 政法体制理顺后,原属胜利油田编制人员大部分未转入市院。市院
组建时,从广饶、利津、垦利3县法院调入35名干警;至1995年底,又先后调入34人,
社会招考15人, 接收分配学生8人,市院共有干警97名。加3县2区和派出人民法庭,
全市共有法院干警503名。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概况
1976~1979年, 惠民地区东营法庭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23件,其中退回公安机
关补充侦查1件, 移送其他法院处理1件。1979年,东营法庭复查被告人225人,其中
本人申诉48人, 法庭主动复查177人。审结人数335人,其中维持原判208人,改判46
人,无罪40人,减轻刑罚4人,免于刑事处分2人,冤案7人,错案26人,撤诉2人。
1979年底,油田两级法院组建,依法行使刑事审判权。1980年1月1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油田两级法院依照《刑
法》、《刑事诉讼法》开始审理刑事案件。建市后,正值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
和国务院连续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打
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在全市深入
开展,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任务十分繁重。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指示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一系列决定,集中优势力量,与公、检、司法部门紧密合作,协同作战。
1980~1984年3月底,全市两级法院受理初审刑事案件493件767人。审结469件718人,
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的304人。1983年8月~1987年11月,全
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328件, 审结1309件, 结案率为98.6%。在判处的
1505名被告人中,判决有罪的1497人,占99.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有1228人,
其他刑罚243人, 免除刑事处罚26人。1988~1992年,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认真履行对
敌专政、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与建设顺利进行的职责,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依
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抓紧从严”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全市两级法
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084件3824人, 审结2092件3835人。其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
期徒刑的1409人, 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其他刑罚的1653人。1993~1995年,两级法院
配合各级公安机关的专项治理和专项打击斗争,贯彻党中央关于惩治腐政的指示,继
续“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抓紧从严”打击经济犯罪,充分利用审判武器,打
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489件,
2815人。 判处各种刑事罪犯共1777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死缓共165人;
有期徒刑1612人,1986~1995年,按照上诉程序,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审结对基层人民
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二审刑事案件273件,对29人减轻处罚,对7名案
犯加重刑罚。 同时, 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1986~1995年,受理自
“文化大革命”前到1993年以来申诉案件229件274人,审结240件(含旧存) 。其中,
维持原判177件,改判53件74人。
社会治安刑事案件审判
东营市是胜利油田驻地,流动人口多,成分复杂,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比较
突出。 1983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从8月起,在
全市和油田开展声势浩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
《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程序的决定》,密切配合公安、检察机关,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党中央“三年为期、三个战役、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
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威力,坚决从重从快判处一批严重危
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1983年8月~1986年底,共审结一审破坏社会治安刑事案件
1078件,判处被告人1232人。“严打”期间,审判工作执行“从重从快”方针,把重
点放在严惩杀人、 放火、爆炸、投毒、贩毒、强奸、重大盗窃等7类严重的现行犯罪
活动上。3年中,共判处7类犯罪案件563件,案犯645人。对其中的首犯、主犯、惯犯、
累犯及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社会危害严重的罪犯,坚决给予重判。其中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罪犯占判刑总数的36.4%,其中7类罪犯占89.9%,
在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罪犯中, 全部是7类犯罪分子。审判工作中,做到严格执法,
保证审判质量。在程序上严格执行程序法,认真执行公开审判、合议、辩护及回避、
上诉等各项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的界
限,保证办案质量。经多次自查、互查和评查,证实95%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全市案件上诉率为17%;二审改判和发回重
审率为23%, 占案件总数的3.9%。利津县法院1987年前11个月无上诉案件。审判工
作从快入手,做到提前介入,环环扣紧,快审快结。在公诉案件中,一个月内审结的
占88%,一个半月审结的占11.3%,平均审期20天。对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
罪等法定从轻处理情节的依法从轻判处, 做到不枉不纵。为扩大办案效果,1983年8
月~1987年10月,召开公判大会92场次,对177起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从1987年下半年开始,公、检、法部门先后连续开展“打击流氓滋扰”、“打击
强奸、盗窃、拐卖妇女儿童”、“打击盗窃油田物资”、“打流窜、挖窝子、打团伙”、
“扫除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赌博、拐卖妇女儿童、贩毒吸毒、利用封建迷信坑
骗钱财”等专项斗争,继续坚持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犯罪活动。1988年,判处故意杀人、
重伤、强奸、抢劫、重大流氓、盗窃严重刑事罪犯177名,占全部刑事罪犯的47.8%。
1989年,由于北京发生政治风波,两级法院受理的社会治安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收
案人数比上年上升68.5%, 结案人数上升69.5%。其中,杀人案比1988年增加9件12
人,上升225%和200%;抢劫案增加26件,103人,上升325%和643.8%。1 990年,
收案件数比1989年增长12%, 结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增长10.1%和5.4%。重大盗窃和
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占判决案件总数的31.5%。 青少年犯罪突出。其中,不满1 8岁和
18岁至25岁之间的犯罪人数达453人, 占罪犯总数的71.1%。1991年,故意杀人、重
伤、重大盗窃破坏油田电力设备犯罪仍然突出,共占社会治安刑事案件总数和人数的
39.8%和47.4%。拐卖人口犯罪明显增加,收案增加23件37人,比1990年提高2 09%
和218%。1988~1992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判处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1375件22 75人。
在判处的62名无期徒刑、 104名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中,大都是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的杀人犯、抢劫强奸犯。
1993~1994年,全市两级法院坚持“严打”斗争,加大打击力度,对案发突出的
杀人、 强奸、拦路抢劫、车匪路霸、持枪案件进行严厉打击,2年共审理社会治安刑
事案件884件,判处人犯1793人。1995年,东营市政法体制理顺后,开展春、夏、秋、
冬四季“严打整治”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审结影响较大的付连杰持枪杀人案,毕
宜民杀人、抢劫、强奸案,韩跃流氓、强奸案等,全年审理社会治安刑事案件517件,
判处人犯943人。
经济犯罪案件审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
审判机关积极保卫国家建设,重点打击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
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等经济犯罪活动。1982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
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坚决依法从快从严审判一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1985年,审结贪污案3起,盗窃公共财物案28起,诈骗公私财物案3起。1986年,
经济犯罪案件明显增长, 全年审结74件,判处经济罪犯145人。在严厉打击的同时,
注意在经济上严厉制裁,彻底追赃,依法判处罚款、没收财产,尽力挽回国家、集体
的损失。1984~1988年,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32.88万元;并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
界限, 保护和支持合法正当的经营。对3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作无罪判决
或退回处理。如垦利县法院在审理张圣岭诈骗一案时,认为其行为是代销经营中的欠
款纠纷,构不成诈骗而宣告无罪。1987年,经济犯罪人数显著上升,罪犯比1986年增
加36人。1988年,盗窃油田物资大案幅度上升较大,全年共审结35件78人。在判处的
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罪犯中,严重经济犯罪分子53名,占40.8%。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
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通告》的震慑下,一批经济犯罪分子在
限期内投案自首。人民群众对经济犯罪也进行大量的检举和举报,使经济案件受案数
量大增。1989年,全市共审理152件、358人,占刑事案件件数和人数的35.2%和42.4
%(包括内外勾结,监守自盗油田物资案),其中,贪污、受贿犯罪案件38件,44人。
1990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比上年增加6件,结案增加9件,其中,受贿案增加6件(县
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5人) 。两级法院积极贯彻党中央指示,对惩治腐败的斗争思
想上重视、 行动上积极, 对《通告》规定的案件,起诉一件及时审理一件。1988~
1992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717件1560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4.3%和40.7%。
1993年,全市法院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32件300人,
判处盗窃公共财物的罪犯253人, 诈骗公共财物的2人,其他经济罪犯7人。1994年以
后,根据党中央加强反腐败斗争部署,强化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腐败,把依法严厉打
击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等严重经济犯罪放到重点位置。同1993年相比,贪污受
贿等犯罪案件增长196%, 全市受理、审查犯罪案件190件425人,审结188件446人,
判处209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1995年,经济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增多,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比较突出,两级法院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全年共
审理257件504人,分别占刑事犯罪案的47.8%和50.3%。
1986~1995年,共判处盗窃公共财物罪犯2176人,占判处经济罪犯总数的83.1%。

1986~1995年东营市经济罪犯统计表
表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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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处总数 │ 盗窃公 │ 诈骗公 │ 贪 污 │挪用公款 │受 贿 │ 其 他 ┃
┃ 年 │ │ 共财产 │ 款财物 │ │ │ │ ┃
┃ ├──┬──┼──┬───┼─┬───┼─┬───┼─┬───┼─┬───┼─┬───┨
┃ 度 │ │ │ │比例 │人│比例 │人│比例 │人│比例 │人│比例 │人│比例 ┃
┃ │ 件│人 │ 人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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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44│84 │ 61│ 72.6│ 3│ 3.6 │12│14.3 │ │ │ │ │ 8│ 9.5 ┃
┠──┼──┼──┼──┼───┼─┼───┼─┼───┼─┼───┼─┼───┼─┼───┨
┃1987│ 53│ 106│ 93│ 87.7│ 2│ 1.9 │10│ 9.4 │ │ │ │ │ 1│ 1.0 ┃
┠──┼──┼──┼──┼───┼─┼───┼─┼───┼─┼───┼─┼───┼─┼───┨
┃1988│ 78│ 172│ 154│ 89.5│ 2│ 1.2 │14│ 8.1 │ │ │ │ │ 2│ 1.2 ┃
┠──┼──┼──┼──┼───┼─┼───┼─┼───┼─┼───┼─┼───┼─┼───┨
┃1989│ 122│ 313│ 287│ 91.7│ 3│0.95 │20│ 6.4 │ │ │ │ │ 3│ 0.95 ┃
┠──┼──┼──┼──┼───┼─┼───┼─┼───┼─┼───┼─┼───┼─┼───┨
┃1990│ 131│ 280│ 244│ 87.1│ 2│ 0.7 │16│ 5.7 │ 3│ 1.1 │15│ 5.4 │ │ ┃
┠──┼──┼──┼──┼───┼─┼───┼─┼───┼─┼───┼─┼───┼─┼───┨
┃1991│ 90│224 │ 208│ 92.9│ 3│ 1.3 │12│ 5.4 │ │ │ │ │ 1│ 0.4 ┃
┠──┼──┼──┼──┼───┼─┼───┼─┼───┼─┼───┼─┼───┼─┼───┨
┃1992│ 146│ 297│ 226│ 76.1│ 7│ 2.4 │39│13.1 │ 1│ 0.3│15│ 5.1 │ 9│ 3.0 ┃
┠──┼──┼──┼──┼───┼─┼───┼─┼───┼─┼───┼─┼───┼─┼───┨
┃1993│ 132│ 300│ 253│ 84.3│ 2│ 0.7 │26│ 8.7 │ 3│ 1 │ 9│ 3 │ 7│ 2.3 ┃
┠──┼──┼──┼──┼───┼─┼───┼─┼───┼─┼───┼─┼───┼─┼───┨
┃1994│195 │ 437│ 322│ 73.7│ 4│ 0.9 │53│12.1 │ │ │37│ 8.5 │21│ 4.8 ┃
┠──┼──┼──┼──┼───┼─┼───┼─┼───┼─┼───┼─┼───┼─┼───┨
┃1995│194 │ 407│328 │ 80.6│8 │ 2.0 │50│12.3 │1 │ 0.2│5 │ 1.2 │15│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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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审判

1979年, 市和油田中级法院建立之前,东营人民法庭和3县法院均未设立经济审
判机构。经济纠纷案件一般由民事审判庭承办。随着全党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和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纠纷案件日趋增多。1982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各县区法院均设立经济审判庭,经
济审判工作任务日趋繁重。1984年,市和油田两级法院,本着“法院要加强经济审判
工作”的要求,在建立健全两级经济审判庭、充实审判人员、加强干部业务培训的同
时,积极受理案件。全年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7件,审结37件,诉讼标的额14.5万
元。受理二审经济纠纷案4件,审结3件。1985年,受理146件,审结132件。1986年,
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达到1123件,审结1092件。1984~1987年11月,全市共受理一
审经济纠纷案件1797件,审结1716件,诉讼标的额达到947.6万元。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纳入法律规范的经济关系
越来越多。法院经济审判工作,本着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的方针,深
入基层、宣传法规、掌握案源,主动受理,促进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1988年,受理
一审经济纠纷案件588件,审结607件,诉讼标的额674.12万元。二审受理7件,审结9
件。其中,购销、建筑、借贷、农村承包四类经济纠纷占案件总数的78.6%。1988~
1992年,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621件,审结3632件,诉讼标的额9755.638万元。
二审受理84件,审结88件。1993年,市院成立经济司法调解服务中心,开展“法律服
务经济建设一条龙全程服务” ,当年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就达3089件,审结309 8
件,诉讼标的额达到1.54亿元。1994年,遵照高院“把经济审判放到突出位置”的精
神, 发挥审判和服务两大功能, 当年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134件,审结3109件。
1995年, 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446件, 审结3402件, 诉讼标的额
19654.68万元。受理二审53件,审结59件。其中,受理一批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相关
的破产、兼并、联营方面的案件。审理一批与金融秩序相关的合同纠纷、票据纠纷、
信用卡透支等案件1078件,为金融单位启动沉淀资金1860万元。
在受理审结的大量经济案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占据整个经济纠纷案件的98.5
%。 1986~1995年,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14650件,审结145
97件,结案标的额70214.34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6422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
纷637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176件,货物运输合同纠纷93件,仓储保管合同纠纷4件,
财产租赁合同纠纷112件, 借款合同纠纷897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843件,联营合同
纠纷59件,其他经济合同纠纷5407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大量发生,主要原因一是签
约当事人对合同具有的法律严肃性认识不足,任意签订,任意毁约;二是当事人缺乏
签订合同的经验,条款不全,内容要求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三是对签约当事人
履行合同的能力不了解,因而导致纠纷。
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审理: 1986年,受理食品卫生损害赔偿案件1件。1988年、19
89年,受理审结劳动争议案各1件。1992年,受理审结公路运输纠纷案7件,其他5件。
1993年,受理审结公路运输纠纷案21件,海事海商纠纷案1件,破产案1件。1994年,
受理涉外经济纠纷案3件,审结2件;受理经济损害赔偿案件2件,审结1件;受理破产
案件9件, 审结5件; 受理审结交通运输经济纠纷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104件。
1995年, 受理审结经济损害赔偿2件,破产案收13件审结10件,交通运输及其他经济
纠纷案件50件。
为了运用审判职能,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经济形势,全市两
级法院强化服务职能,不断拓宽服务领域。1991年,开展专项治理的依法收贷活动。
1993年,开展“法律服务经济建设一条龙全程服务”活动,主动地参加企业经济的经
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企业修订、完善经济合同,为企业理顺各项法律关系,
提出合理化司法建议,并为企业培养法律人才,开展聘请司法联络员的工作。

1986~1995年东营市经济合同纠纷审理情况表
表22-8
单位:件
┏━━━┯━━━┯━━━┯━━━━━━━━━━━━━━━┓
┃ │ │ │ 结案方式 ┃
┃ 年度│收案 │结案 ├───┬───┬───┬───┨
┃ │ │ │ 判决│调解 │撤诉 │其他 ┃
┠───┼───┼───┼───┼───┼───┼───┨
┃ 1986│ 1122│ 1091│ 17│ 1026│ 17│ 2 ┃
┠───┼───┼───┼───┼───┼───┼───┨
┃ 1987│ 528│ 510│ 22│ 454│ 22│ 5┃
┠───┼───┼───┼───┼───┼───┼───┨
┃ 1988│ 580│ 598│ 21│ 539│ 21│ 4┃
┠───┼───┼───┼───┼───┼───┼───┨
┃ 1989│ 739│ 734│ 31│ 613│ 31│ 8┃
┠───┼───┼───┼───┼───┼───┼───┨
┃ 1990│ 487│ 480│ 32│ 392│ 32│ 2 ┃
┠───┼───┼───┼───┼───┼───┼───┨
┃ 1991│ 651│ 680│ 55│ 526│ 55│ 5┃
┠───┼───┼───┼───┼───┼───┼───┨
┃ 1992│ 1095│ 1070│ 147│ 874│ 147│ 6┃
┠───┼───┼───┼───┼───┼───┼───┨
┃ 1993│ 3063│ 3073│ 147│ 2573│ 147│ 13┃
┠───┼───┼───┼───┼───┼───┼───┨
┃ 1994│ 3029│ 3010│ 160│ 2430│ 160│ 17┃
┠───┼───┼───┼───┼───┼───┼───┨
┃ 1995│ 3356│ 3351│ 230 │ 2021│ 1073│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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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审判

1975年3月, 惠民地区东营法庭开始受理民事案件。1979年底,共处理各类一审
民事案件174件,判决处理8件,调解处理128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大人民群众要求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权益,民事案件
呈上升趋势。1980~1985年,仅油田中级法院就处理民事案件1013件。随着改革开放
的深入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健全及普法活动的深入,人民群众逐步学会用法律诉
讼解决纠纷。1984年1月~1987年11月,全市共收一审民事案件3043件,审结2949件。
其中,1986年审结989件,比1984年的567件增长74.4%。1988年以后,债务纠纷、损
害赔偿、宅基地、土地纠纷显著增多;此外,知识产权、人身权、不当得利侵权、无
过错责任赔偿等新型案件陆续诉至法院。1988年,审理第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审理
侵犯名誉权及其他人身权利纠纷5件。市、县(区) 两级法院采取多种便民措施,大力
加强基层工作,新增人民法庭,组织临时巡回法庭,深入基层办案,法庭审结案件占
全市民事结案80%以上。1990年,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改革民
事审判方式,实现以当事人举证为主、庭审为主和合议庭为主的“三个转变”,办案
效率显著提高。1991年,两级法院进一步理顺农村承包、企业经营、银行借贷、宅基
地有偿使用和婚姻、赡养等法律关系。1995年,以强化审判方式改革力度和提高办案
质量为重点,坚持民事审判为社会稳定、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
做到有诉即理, 及时审结。1986~1995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4492件,其中调解
处理16616件。 处理民事二审案件696件,维持原判359件,占52.4%,改判95件,占
13.9%。

1986~1995年东营市民事一审案件结案一览表
表22-9
单位:件
┏━━━┯━━━┯━━━━━━━━━━━━━━━━━━━━━┓
┃ │ │ 结 案 情 况 ┃
┃ 年度 │ 结案 ├───┬───┬───┬───┬──┬──┨
┃ │ 总数 │ 调解 │ 判决 │ 撤诉 │ 终结 │移送│其他┃
┠───┼───┼───┼───┼───┼───┼──┼──┨
┃ 1986 │ 989 │ 782 │ 82 │ 108 │ 4 │ 12 │ 1 ┃
┠───┼───┼───┼───┼───┼───┼──┼──┨
┃ 1987 │ 894 │ 670 │ 89 │ 111 │ 8 │ 16 │ ┃
┠───┼───┼───┼───┼───┼───┼──┼──┨
┃ 1988 │ 1239 │ 962 │ 121 │ 140 │ 2 │ 6 │ 8 ┃
┠───┼───┼───┼───┼───┼───┼──┼──┨
┃ 1989 │ 1791 │ 1373 │ 169 │ 219 │ 15 │ 9 │ 6 ┃
┠───┼───┼───┼───┼───┼───┼──┼──┨
┃ 1990 │ 2066 │ 1412 │ 303 │ 332 │ 5 │ 8 │ 6 ┃
┠───┼───┼───┼───┼───┼───┼──┼──┨
┃ 1991 │ 2091 │ 1381 │ 269 │ 400 │ 9 │ 16 │ 16 ┃
┠───┼───┼───┼───┼───┼───┼──┼──┨
┃ 1992 │ 2412 │ 1580 │ 336 │ 473 │ 11 │ 5 │ 7 ┃
┠───┼───┼───┼───┼───┼───┼──┼──┨
┃ 1993 │ 3530 │ 2388 │ 477 │ 643 │ 4 │ 7 │ 11 ┃
┠───┼───┼───┼───┼───┼───┼──┼──┨
┃ 1994 │ 4994 │ 3231 │ 538 │ 1212 │ 3 │ 4 │ 6 ┃
┠───┼───┼───┼───┼───┼───┼──┼──┨
┃ 1995 │ 4486 │ 2837 │ 591 │ 979 │ 3 │ 12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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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地区东营法庭建立以来,审理的离婚案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首位,1975~1979年
共处理152件, 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7.3%。1981年,新《婚姻法》实施后,依照《婚
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
在经济改革、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婚姻案件也出现新的情况。诸如草率结婚、以金
钱物质作交易及第三者插足等引起的离婚案件逐年上升。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 依照
《婚姻法》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与原因,认真做好思想工作,予以妥善处理。
1986年后, 婚姻案件持续上升。1986年是1975~1979年5年的总和的3.34倍。19
92年, 离婚案件由1991年的972件增至1129件,此后,仍居高不下。1986~1995年,
共处理离婚案件9147件。
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案件,1975~1979年受理12件。1986年受理45件,1987年
32件,1988年54件。1986~1995年,全市审结赡养、抚养、继承纠纷案件563件。
土地、 房屋、宅基地案件,1976年东营法庭受理2件。1986~1993年,土地案件
受理64件, 1994年、1995年有所增加,分别为30件、37件。房屋案件1986~1988年3
7件, 1989~1991年上升至146件,1992、1993年有所下降,分别为27件、15件。199
4~1995年分别为60件、69件。1986~1995年,宅基地案件呈下降趋势,共审理324件。
全市法院共审理三类案件729件, 宅基地案件最多, 共325件,占44.4%,房屋案件
268件,占37.6%,土地案件130件,占18%。

1986~1995年东营市三类纠纷案件收结案一览表
表22-10
单位:件
┏━━━┯━━━━━━━┯━━━━━━━┯━━━━━━━┓
┃ │ 土地纠纷 │ 房屋 │ 宅基地 ┃
┃ 年度 ├───┬───┼───┬───┼───┬───┨
┃ │ 收案 │ 结案 │ 收案 │ 结案 │ 收案 │ 结案 ┃
┠───┼───┼───┼───┼───┼───┼───┨
┃ 1986 │ 6 │ 6 │ 12 │ 12 │ 80 │ 81* ┃
┠───┼───┼───┼───┼───┼───┼───┨
┃ 1987 │ 2 │ 2 │ 12 │ 10 │ 46 │ 43 ┃
┠───┼───┼───┼───┼───┼───┼───┨
┃ 1988 │ 7 │ 4 │ 13 │ 14* │ 39 │ 38 ┃
┠───┼───┼───┼───┼───┼───┼───┨
┃ 1989 │ 12 │ 10 │ 25 │ 8* │ 53 │ 52 ┃
┠───┼───┼───┼───┼───┼───┼───┨
┃ 1990 │ 9 │ 14* │ 23 │ 22 │ 25 │ 29* ┃
┠───┼───┼───┼───┼───┼───┼───┨
┃ 1991 │ 8 │ 8 │ 98 │ 18 │ 9 │ 10* ┃
┠───┼───┼───┼───┼───┼───┼───┨
┃ 1992 │ 17 │ 13 │ 27 │ 27 │ 14 │ 14 ┃
┠───┼───┼───┼───┼───┼───┼───┨
┃ 1993 │ 3 │ 7* │ 15 │ 14 │ 19 │ 18 ┃
┠───┼───┼───┼───┼───┼───┼───┨
┃ 1994 │ 30 │ 30 │ 60 │ 55 │ 15 │ 14 ┃
┠───┼───┼───┼───┼───┼───┼───┨
┃ 1995 │ 37 │ 36 │ 69 │ 70* │ 24 │ 26* ┃
┗━━━┷━━━┷━━━┷━━━┷━━━┷━━━┷━━━┛

注:带*者指包含旧存案件。

建市前,东营法庭未受理继承案件。建市后,1986~1995年共处理继承纠纷案件
164件。

1986~1995年东营市婚姻纠纷案件收结一览表
表22-11
┏━━━┯━━━┯━━━┯━━━━━━━━━━━━━━━━━┓
┃ │ 收案│结案 │ 结案情况 ┃
┃ 年度 │(件)│(件)├──┬─────┬──┬─────┨
┃ │ │ │调解│比例(%) │判决│比例(%) ┃
┠───┼───┼───┼──┼─────┼──┼─────┨
┃ 1986 │ 507 │ 506 │ 351│ 69.4 │ 61 │ 12.1 ┃
┠───┼───┼───┼──┼─────┼──┼─────┨
┃ 1987 │ 549 │ 525 │ 371│ 70.7 │ 55 │ 10.5 ┃
┠───┼───┼───┼──┼─────┼──┼─────┨
┃ 1988 │ 620 │ 627* │ 446│ 71.1 │ 78 │ 12.4 ┃
┠───┼───┼───┼──┼─────┼──┼─────┨
┃ 1989 │ 836 │ 845* │ 608│ 71.8 │ 98 │ 11.6 ┃
┠───┼───┼───┼──┼─────┼──┼─────┨
┃ 1990 │ 929 │ 946* │ 595│ 62.9 │189 │ 20.0 ┃
┠───┼───┼───┼──┼─────┼──┼─────┨
┃ 1991 │ 972 │ 975* │ 581│ 59.6 │162 │ 16.6 ┃
┠───┼───┼───┼──┼─────┼──┼─────┨
┃ 1992 │ 1129 │ 1148 │ 714│ 62.2 │206 │ 17.9 ┃
┠───┼───┼───┼──┼─────┼──┼─────┨
┃ 1993 │ 1114 │ 1114 │ 659│ 59.2 │231 │ 20.7 ┃
┠───┼───┼───┼──┼─────┼──┼─────┨
┃ 1994 │ 1277 │1278* │ 725│ 56.7 │239 │ 18.7 ┃
┠───┼───┼───┼──┼─────┼──┼─────┨
┃ 1995 │ 1179 │1183* │699 │ 59.1 │232 │ 19.6 ┃
┗━━━┷━━━┷━━━┷━━┷━━━━━┷━━┷━━━━━┛

注:带*者指包含旧存案件。

1986~1995年东营市赡养、抚养、继承纠纷案件一览表
表22-12
单位:件
┏━━━┯━━━━━━━┯━━━━━━━┯━━━━━━━┓
┃ │赡养纠纷案 │ 抚养纠纷案│继承纠纷案 ┃
┃ 年度 ├───┬───┼───┬───┼───┬───┨
┃ │ 收案 │ 结案 │ 收案 │ 结案 │ 收案 │ 结案┃
┠───┼───┼───┼───┼───┼───┼───┨
┃ 1986 │ 45 │ 45 │ 5 │ 5 │ 16 │ 15┃
┠───┼───┼───┼───┼───┼───┼───┨
┃ 1987 │ 32 │ 33* │ 4 │ 3 │ 14 │ 15*┃
┠───┼───┼───┼───┼───┼───┼───┨
┃ 1988 │ 54 │ 54 │ 4 │ 3 │ 14 │ 15*┃
┠───┼───┼───┼───┼───┼───┼───┨
┃ 1989 │ 60 │ 60 │ 2 │ 4 │ 19 │ 19┃
┠───┼───┼───┼───┼───┼───┼───┨
┃ 1990 │ 43 │ 43 │ 3 │ 3 │ 16 │ 16┃
┠───┼───┼───┼───┼───┼───┼───┨
┃ 1991 │ 30 │ 30 │ 5 │ 5 │ 9 │ 7┃
┠───┼───┼───┼───┼───┼───┼───┨
┃ 1992 │ 15 │ 15 │ 3 │ 3 │ 16 │ 19*┃
┠───┼───┼───┼───┼───┼───┼───┨
┃ 1993 │ 31 │ 31 │ 3 │ 2 │ 19 │ 18┃
┠───┼───┼───┼───┼───┼───┼───┨
┃ 1994 │ 32 │ 32 │ 2 │ 3 │ 26 │ 22┃
┠───┼───┼───┼───┼───┼───┼───┨
┃ 1995 │ 25 │ 25 │ 1 │ 1 │ 14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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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带*者指包含旧存案件。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7~1988年, “民告官”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期间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7
件, 其中,治安行政案件5件,环境保护案件1件,土地管理案件1件。市中级法院审
结二审行政复核案件3件。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贯彻实施,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分
别设立行政审判庭,配备行政审判干部10名,并运用座谈会、广播、编写印发宣传材
料、讲座、上法制课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扩大案源。1990年,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7件。1987~1992年,共审理一审行政案件56件,全部审结。
1993年,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两级法院共向市、县(区)两级公路、
土地管理等部门及其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派出巡回法庭23处,在行政机关聘请特邀陪
审员和司法联络员。巡回法庭共处理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相关的诉讼案件16件,非诉
执行案件15件。1994年,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7件,审结1件。
1988~1994年,市县(区) 两级人民法院共处理一审行政案件90件。1995年6月,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委政法委等部门联合举办“两法”宣传月活动,消除一些公民、
法人不敢“告官”、执法机关不愿当被告的心理,积极收案,大胆办案,秉公审理,
强化行政审判工作的效果。 是年,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16件,审结11
4件,收结案数量均超过前7年的总和。
1992年、 1993年,运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行政二审案件各1件,均维持原判。至
199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处理行政二审案件32件,其中维持原判20件,占62.5%,
改判占21.9%。

案例选登

周明生盗窃原油案
东营市东营区辛店镇玛琅村农民周明生, 于1992年5~10月间,在其使用的土地
上发现胜利石油管理局现河采油厂、河口采油厂至东营原油库的426和529两条输油管
线。随后周犯即将该管线盖在自己的房下,并伙同李志强(已死亡)、李东亮(在逃)、
孙福深在该管线上钻眼, 安装阀门盗窃原油。1992年12月~1994年1月间,共在上述
管线内盗窃原油660余吨, 价值76万余元。销赃后获赃款50余万元。此案告破后,经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周明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孙福深有
期徒刑10年。将价值63.3万元的房产和随案移交的赃款、赃物赔偿被盗单位损失。
孙天峰等抢劫、流氓案
1993年3月10日下午,胜利石油管理局油建二公司待业青年孙天峰、工人贺晓东、
油建一公司工人卞月强,酒后到胜利石油管理局汽修厂路口等车。孙天峰发现一老人
身带现金登上东营至麻湾的小公共汽车,便招呼同伙跟着上车。上车后,孙天峰持刀
对乘客进行威逼,贺晓东与卞月强对该车上的9名乘客逐个搜身抢劫,每人搜身两次,
共抢劫人民币3万多元,使一名老人心脏病复发,并侮辱了一名女青年。罪犯孙天峰、
贺晓东分别以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死刑,卞月强被判处无期徒刑。
“7·13”特大破坏油田设施案
1993年7月13日凌晨, 在广饶县花官乡张杨村境内,胜利石油管理局东营至辛店
输油管线一组阀门被犯罪分子破坏, 加之管理上的漏洞,导致原油外泄4千余吨,污
染土地70多亩,中断输油10多个小时,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7·13”特大案件
发生后,引起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公安部领导和省、市、
石油管理局党政领导的关注。 7月14日,江泽民就这起案件作重要批示。东营市和胜
利石油管理局联合成立“7·13” 案件侦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案件的侦破。市
和油田公安机关坚决贯彻江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在各
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公安部、省公安厅的直接指挥下,组织优势兵力,全力进
行侦破。案发当天,经现场勘查、侦察、调查,准确判明作案分子系广饶县花官乡张
杨村农民杨建设、 杨良德、杨原亮、杨林德、杨方园叔侄5人。经过26个昼夜的紧张
追捕, 于8月8日先后将案发后潜逃的上述5名案犯全部抓获归案。此案经东营市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罪犯杨建设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决定执行死刑。罪犯杨良德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
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杨原亮犯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决定执行死刑。杨林德(原名杨连银) 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
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杨方园犯破坏易燃易
爆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付连杰持枪杀人案
付连杰原系东营市建设银行乙烯支行保卫科守押员。因女友与其中断恋爱关系,
而对本单位职工怀恨在心。 1995年1月15日23时许,付值班时从本单位保险柜内取出
“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38发,“五六”式半自动步枪1支,子弹20发。后持半自动
步枪朝居住在207、208房间的本单位职工吕卫国、李永军、李洪杰、李学文开枪射击,
致吕卫国、 李永军当场死亡,李洪杰、李学文重伤。又朝211房间射击两枪后携枪逃
离现场。 1995年1月21日晚,付连杰逃至河北省邢台市,租用个体出租车司机王志海
驾驶的“拉达”牌车辆继续逃窜。车行至邢台地区运输公司第三加油站,因加油付款,
付连杰与王志海及跟车的郝爱明发生争吵扭打,付连杰掏出手枪先后朝郝爱明、王志
海和加油站职工杨永山射击,致王志海、杨永山当场中弹身亡,郝爱明侥幸脱险。22
日晚,付连杰被邢台市公安干警抓获。此案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故意杀人
罪判处付连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付连杰不服,以“系酒后犯罪,没
料到后果”为主要理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5年4月21日,付被执行枪决。
毕宜民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
毕宜民系利津县北岭乡南岭村农民。 于1994年12月8日13时许,窜至市政府机关
食堂会计安淑英家抢劫,并将安淑英强奸。之后,毕犯持菜刀向安的头面部、颈部连
砍数刀, 将安杀死。杀人后又从安家抢走现金数百元及收录机、手表、首饰等物。1
995年,毕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