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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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土地管理

第一节 土地利用与
耕地保护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1年7月, 市政府以东政发[1991]48号文件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全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告》。1993年11月,编制完成《东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征求意见稿。经多次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东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
编写总体规划方案说明,绘制东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4年7月8日,市政府第
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划。 1994年9月16日,东营市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东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决议。1994年10月18日,市政府以东
政发[1994]97号文件向省政府呈报《东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送审稿)》。1995年
2月27日, 省政府原则同意东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鲁政字[1995]43号文件对
东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批复。
《东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立东营市2000年前的土地管理目标:消除过去不
合理开发土地所造成的危害,土地利用率达到78.46%,耕地面积达到257478.0公顷,
人均耕地0.143公顷。开发复垦土地123149.25公顷,林木覆盖率达到15%。根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方案,预测到2000年,全市各类用地面积和利用结构:
耕地面积257478.0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1.81%;园地13340.00公顷,占土地
总面积的1.65%; 林地面积46740.62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的5.77%;牧草地
102357.3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65%;居民点及工矿用地83564.50公
顷, 占土地总面积的10.33%;交通用地19371.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2.39%;水域面积237669.5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37%;未利用土地
面积48808.6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03%。
耕地保护
1987年7月, 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加强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和计划指标控制,
严格按项目批地。至1995年底,共核减占用耕地1000多公顷。
1992年6月20日, 根据省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的意见》,东营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进行。1994年底
全市全部完成, 1995年2月,省政府以鲁政字[1995]43号文件予以批准。全市共保
护基本农田217081.9公顷, 占总耕地面积的87.90%。 其中, 一类保护区面积
70650.98公顷,二类保护区面积126893.55公顷,三类保护区面积19537.37公顷。
1995年,东营市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实
施工作。完成划区定界任务,规划指标落实到地块,设立保护标志。同年4~7月,开
展全市保护耕地大检查工作。 9月,省政府保护耕地大检查检查组对全市保护耕地大
检查情况进行验收。市土地管理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分别进行处理,收回土地75.11亩;恢复耕地1960亩;对336起违法用地案件,补办
手续处理310件,面积15254亩,罚款7.36万元。

第二节 地籍管理

土地资源调查
1985年5月20日,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10
月, 在垦利县进行土地资源调查工作试点。1987年12月7~11日,省土地资源调查办
公室对垦利县土地资源调查工作进行验收,结论为优秀。1989年,市县两级土地管理
局全部配备微机进行土地资源调查的数据管理, 建立6个土地资源调查基本数据库,
输入数据11.2万条。《垦利县土地资源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建立》,获国家土地管理局
科技进步三等奖。1989年1月7~10日,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对利津县土地资源调查
进行省级验收,结论为良好。1990年1月4~6日,6月1~3日,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分别对广饶县、东营区土地资源调查工作进行验收,结论均为优秀。《东营区土地资
源调查工程》 获省土地管理局科技成果二等奖、东营市科技进步三等奖。1992年4月
11日,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对河口区土地资源调查进行验收,结论为优秀。1991年
7月~1992年7月, 进行土地资源调查市级汇总。市级汇总的主要成果有:数据成果1
0种表格,其中主表4种,附表6种;图件成果9种20幅图,其中,主图4种15幅,附图5
种5幅;文字成果有《东营土地资源》和《东营市土地资源调查市级汇总工作总结》。
1992年11月11~13日,东营市土地资源调查市级汇总作为省级试点通过省土地资源调
查办公室的验收和东营市科委组织的成果鉴定, 结论为优秀。1993年9月26日,《东
营市土地资源调查市级汇总工程》获山东省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土地管
理局优秀成果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土地资源数据见本志《自然环境》编)
土地登记
1989年11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初始土地登记的
程序为:(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
1988年11月1日, 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独立的工矿企业及企事业单位使
用的国有土地和上述范围内的乡镇村集体、个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及
非建制镇和村庄内的国有土地,由城镇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使用者,在规
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申报地点进行申报登记。市政府成立市城镇国有土地申报登记领
导小组,印发《东营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宣传提纲》和《东营市城镇国有
土地申报登记确权发证方案》。1989年3月,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结束。
全市共申报3510个单位(户) ,6281宗,共申报土地面积185078.75公顷。1989年12月
28日,在东营区颁发建国以来第一批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首
批发证单位41个,土地82宗。1990年10月23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村庄地
籍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土地资源调查时划定的村庄外围线内和村庄现状的宅基
地以及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地籍调查。村庄地籍调查完成后,对于合法的宅基地由县
区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91年7月,市政府下发《批转市交通局、市
土地管理局关于搞好公路线路用地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此后,对
全市公路线路用地进行全面的地籍调查登记发证。1992年,公路用地的确权登记完成,
共完成省级干线10条580公里和县乡725公里道路用地的确权登记。 1992年3月,依据
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垦利县率先开展城区
全解析法地籍测量,11月通过省级验收,验收结论为优秀。《垦利县城区地籍调查》
获山东省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优秀成果一等奖、科技进步三
等奖。 1992年4月30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
施意见》,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所辖各县区内的国营农、
林、牧、渔场和河流、水利工程用地开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1992年9月1日,在全市
范围内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 1993年5月,广饶县率先完成水利确权划界
工作, 市政府在广饶召开现场会议。12月1日,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通过省级验
收。 全市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共完成水利工程68项,总长度1559.87公里,用
地总面积30.3744万亩。
1995年底,全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和集体所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结束。
城镇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完成调查14281宗, 登记发证14131宗; 村庄地籍调查完成1
696个, 调查宗地284234宗,登记发证宗地283271宗;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调查村
1742个,调查宗地4139宗,登记发证3918宗。
土地统计
1984~1987年,土地统计的内容比较简单,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和耕地面积
变化情况2种报表, 是根据国发[1984]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1989年,市、
县两级土地管理局全部配备微机进行土地统计。1990年底,全市实行季报、半年报、
年报土地统计制度, 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统计网络。全市57个乡镇、6个办事处
都配备专职或兼职土地统计员,村级聘请土地信息员。编制土地统计报表程序,由微
机打印各种统计报表。1995年,东营市土地统计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
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各类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城镇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国有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方式、土地违法案件检查处理情况、土地管理
机构和人数、资金来源情况、土地开发复垦情况、审批用地和计划执行情况、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情况。
日常地籍管理
1989年起,各县区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对由于各类建设用地和农业
结构调整、自然退化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土地权属和地类及时进行变更,年底汇总出土
地权属、地类变更面积及变更后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等数据。1993年10月,在垦利县进
行城镇日常地籍管理工作试点。1995年6月、8月,分别在东营区和广饶县进行农村日
常地籍管理工作试点。 1995年9月10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一九九五年土
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各县区充分重视土地变更调查及农村日常地籍管
理制度的建立。同时印发《东营市土地变更调查技术意见》,对土地变更调查的准备
工作、外业调查、面积量算和改图、数据汇总、资料归档整理等各个环节作详细的规
定。全市共完成变更图斑21089个,线状地物769条,面积119万亩,变更图件138幅。
档案管理
1988年7月27日, 市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收集土地资料建档的通知》,对分散
在社会上涉及土地管理内容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文字、协议、决定、布告、图表、声
像等资料进行收集, 再分门别类进行归档立卷,以充实土地管理档案资料。1991年8
月11日,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县级土地管理档案分类方案(试行)》和
《土地管理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对土地管理档案的分类组卷作具体规定。市
土地管理局按照八大类进行分类立卷。为便于查找,编制全外目录、卷内目录、案卷
目录、文号索引、专题目录、立卷说明、立卷方案、全宗介绍、档案内容介绍、大事
记、组织沿革等检索工具。1994年12月,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档案达省二级档案标
准。1995年12月,市土地管理系统获山东省机关档案工作先进系统。至1995年底,市
土地管理局共立卷2574卷,其中综合类604卷,计划财务类131卷,建设用地类1807卷,
土地监察类32卷。

第三节 建设用地管理

198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后,加
强了建设用地管理,包括批准使用土地前期的用地咨询、预审,对申请用地的受理、
审批和批准用地后期的跟踪复核等全程管理。
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
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东营市加强对国家建设用地的管
理, 进一步统一和完善了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程序。1984年,土地管理部门审理1
000多份征用、划拨土地的协议,为国家建设征拨土地15867亩。此后的几年中,土地
管理部门还办理报批了若干大型建设用地项目:
(1) 1984年,胜利油田在黄河以北、孤岛以东建设1000万立方米的孤东水库,占
用垦利县土地5007.93亩。经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国土函字第56号文批准。
(2)1984年,胜利油田在垦利县境内建飞机场,占用垦利县土地4648.39亩,其中
耕地1579亩,经东营市东政土管字[1985]13号、15号文和山东省农业厅[1985]鲁
农土管字第176号文及国家土地管理局[1991]国土函字第183号文批准。
(3) 1984年,胜利油田在垦利县城北黄河上建胜利大桥及大桥南北公路延长线和
管理办公区,占用利津县和垦利县土地共1688.75亩,其中耕地1417.97亩。经东营市
土地管理局东土征字[1988]第53号、东土征字[1990]54号文和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1986]鲁农土管字第40号、第80号文和[1987]鲁土征字第185号文批准。
(4)1984年,胜利油田新建仙河镇,占用军马场(后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开发生
产基地)使用的国有土地7500亩,经国家土地管理局[1991]国土函字第183号文批准。
(5) 1984年,胜利油田修建从东营市东城至广饶县大王镇长51公里的东王公路,
占用东营区(包括原牛庄区) 和广饶县以及广北农场土地8679.43亩,其中耕地8385.9
2亩,经国家土地管理局[1991]国土函字第183号文批准。
(6)1985年,胜利油田建设3000万立方米的孤河水库,占用河口区土地12532亩,
其中耕地91亩,经国务院国土函字[1987]8号文批准。
(7) 1985年,胜利油田在孤岛仙河镇西北建5000万立方米的孤北水库,占用军马
场使用的国有荒碱地34026亩,经国家土地管理局[1991]国土函字第183号文批准。
(8)1985年,胜利油田建设五号桩油港,占用河口区国有荒地24873.9亩,经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1]国土函字第183号文批准。
(9) 1986年,胜利油田在东营区东北建3000万立方米的广北水库,占用垦利县和
东营区土地14116.5亩, 其中耕地343亩,经国家土地管理局[1991]国土函字第183
号文批准。
(10)1988年,胜利油田在利津县西北建2000万立方米的利津水库,占用利津县土
地11996.83亩,经国家土地管理局[1991]国土函字第51号文批准。
(11)1989年,胜利油田在东营区东赵村以东建2000万立方米的耿井水库,占用东
营区及胜利油田农场国有土地共9016.01亩, 其中耕地881亩,经国家土地管理局[1
989]国土函字第123号文批准。
1987年1月1日起,实施《土地管理法》。征用、划拨土地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1987年起,东营市对各类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
1987年2月4日,市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处《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
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意见》,东营市实行土地统管,承担油田打井的统一征地包干
工作。 1988年6月,东营市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全部承担油田打井征地的包干工作,
并且逐渐从单一的打井统一征地发展到各项建设用地的统一征地。 1988年4月18日,
市政府下发《关于对征地费用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后,各县区土地管理局对征地费
用实行统一结算。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村单设帐号,统一管理。
1988年4月21日, 市政府下发《关于对孤东部分国有荒地、海滩地划拨给胜利油
田发展农牧业生产报告的批复》,同意垦利县将孤东165916亩国有土地 (此面积为当
时双方估计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其面积以实地丈量数为准) ,划拨给胜利油
田发展农牧业生产使用。 划拨土地的四至为: 东界以东防潮坝为界;南界从一棵树
(孤东公路与防潮坝交界处)垂直向南1000米处起,划直线至孤东围坝三号险工向正南
1000米处,继续向正东划直线与东防潮坝南端的正南延长线垂直相交;西界从南界西
头垂直向北经一棵树沿小防潮坝至桩三井;北界从桩三井经桩四井、桩五井至桩六井
与东防潮坝相连。划拨后土地的所有权不变,油田只有发展农牧业生产的使用权。若
搞工业建设或修建其它永久性建筑需要占用土地时,仍需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重新办理改变使用性质的手续。东界和北界的界外新淤土地归地方政府管理。
1989年,进一步加强政府统一征地和征地费统一管理工作,强化城乡土地统管的
职能。是年,全市共承担1506口油井的征地包干任务,征拨用地8132.4亩,办理临时
用地21000亩; 对大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全市共统管征地费4039.5
万元。对非农业建设用地预申请建设用地指标制度作进一步完善,用地单位占市、县
哪级指标,由哪级批准分配。1989年10月25日起,东营市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批前、
批中、批后全程管理。(1) 批前管理。对大型建设项目参与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和选
址定点等工作。(2) 批中管理。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组织统一
征地,按程序报批。(3) 批后管理。核查项目实际用地是否与报、批用地文件相符,
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990年4月24日, 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东营市东城规划区农业开发土地使用
管理办法〉 的通知》,确定将东城规划区内原东营区胜利镇沙营村使用的国有土地1
9171.6亩,有偿划拨给市土地开发服务站,并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管理。之后,完善
土地划拨手续,划拨土地费共计690万元。
1991年,全市共审批各类建设用地4896项,其中,国家建设用地1724项,实行由
政府统一征地的1640宗,达95%。
1993年,市政府以《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东城规划区内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函》等文件,收回胜利石油管理局通讯公司农工商公司、供水公司农工商公司使用
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 共2353.13亩。1993年,市土地管理局与胜利油田东胜精攻
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就牛25区块油田开发用地达成协议,市政府和东营区人民政府将土
地收益532.14万元自10月1日入股; 其中,市政府入股236.8905万元,东营区人民政
府入股295.2495万元;1993~1995年,年投资回报率均为21.8%。
1994年6月3日,市政府把向海通集团针织厂出让土地的154.21万元出让金入股。
1994年11月15日, 市政府和东营区人民政府把向华亚塑胶有限公司出让土地的192.6
5万元出让金入股, 市土地管理局委托市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持股;其中市和东营
区分别入股96.49万元和96.16万元。1994年12月31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河口区政府
收回胜利油田部分用地问题的批复》,原则同意河口区意见;确定原垦利县革委会同
胜利油田会战指挥部于1975年5月18日达成协议划拨的5万亩土地中,属胜利油田已经
开发建设的土地,区政府要给予登记发证,明确其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要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1995年3月23日,在前几年4次调整建设用地(耕地)亩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对油
田建设打井用地(耕地) 亩年产值标准作如下调整:东营区,粮田880元/亩,棉田118
0元/亩;河口区,粮田740元/亩,棉田1030元/亩;广饶县,粮田950元/亩,
棉田1200元/亩;垦利县,粮田830元/亩,棉田1120元/亩;
利津县, 粮田860元/亩,棉田1160元/亩。1995年12月27日,市政
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对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被
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单位多余劳动力的安置以及临时用地的管理都作了具体
规定。
自1987~1995年,全市共审批国家建设用地13005宗,总面积为164549.62亩,
其中,耕地63558.07亩。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1982年,国务院公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开始对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
实行管理。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村集体
建设用地管理,乡(镇) 村集体建设使用村集体所有土地均履行审批手续。1987~199
5年,全市共审批乡(镇) 村集体建设用地1385宗,面积6460.32亩,其中耕地2501.34
亩。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
1982年前,农民建房用地一般由生产大队统一安排解决,没有单独履行用地审批
手续。1982年起,对农民建房用地进行管理。1988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居
民建房用地管理的布告》,明确规定农民建房用地标准、申请宅基地条件、用地审批
程序、宅基地的权属等。1990年12月12日,市政府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审批程序和用地
标准进一步规定:(1) 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房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县级
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军人、华侨、侨眷、港澳台胞、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建房用地的,一律
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2) 建房用地由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现场勘丈,划界定址,核实
面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发。宅基地的标准:小清河以
南每户0.2~0.3亩。 小清河以北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确需时每户不得超过0.3亩;占
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0.4亩。
涉外企业建设用地管理
1992年6月13日, 市政府发布《东营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对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用地的程序
以及权利、义务等作具体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东营市辖区内国有土地,按下列程
序办理手续:(1) 提报使用土地申请书。(2)批准预约用地。(3)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4) 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政府批准,受让土地者缴纳使用土地有
关费用后,划拨土地。(5) 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1994年,东营市为合资
企业“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面积为73714.68平方米,出让金
标准为88元/平方米,总额为649万元人民币。

第四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989年4月起,东营市逐步对农村宅基地、乡(镇) 企业用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等用地制度进行改革。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1989年4月下旬, 东营市在东营区油郭村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试点。19
89年秋,广饶、利津、垦利等县(区)分别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1989年
12月底,全市已有25个乡(镇)、264个村、31368户试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收取宅基地
有偿使用费57.6万元。 有206个村利用该项费用实施新村规划,拓宽街道302条。199
0年12月12日, 市政府颁布实施《东营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根据该办
法,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半年或一年收取一次,由村委会收取,交乡(镇)土地管理所统
一存入农业银行乡(镇)营业所,按村立户,按率计息,本息归村,专款专用。收取的
费用主要用于村庄规划、改造和村内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1992年,共有1710个
村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占全市总行政村数的98%,收取使用费210万元。1993年6
月,按照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总要求,全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停止。
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
1991年7月,东营市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
中提出的“乡(镇)企业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的要求,在全市开展乡(镇)企业用
地有偿使用工作。 首先在广饶县大王镇进行乡 (镇) 企业用地有偿使用工作试点。1
991~1994年,全市完成试点乡(镇) 43个,占乡(镇)总数的72.9%。大王镇共收缴企
业用地有偿使用费125万元, 镇、村公共积累达54万元。镇政府利用资金扶持新上企
业5个,开发土地845亩,维修生产路7.5公里,小城镇公益设施建设1.5万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992年6月13日,市政府颁布实施《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东营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以经营性用地为
主进行出让。 1992年10月6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的补充规
定》,明确规定东营市国有土地出让范围和市区出让金标准。1992年10月12日,东营
市办理第一幅土地的出让。该幅土地位于机广路南、东王路西侧,面积12027平方米,
用于建汽车维修厂, 出让期50年, 出让金标准为26.14元/平方米,收取出让金总额
314409.88元。 1992~1995年,全市共出让土地378幅,面积411公顷,收取出让金合
同总额19425.27万元。 1995年6月12日,市、区土地管理局与市、区建委联合成立东
营市五台山路开发用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7月14日对位于五台山路两侧、
济南路口黄金地段的土地首次进行公开招标出让, 成交3宗土地,均为商业、金融业
用地, 出让期40年,共计面积7025平方米,成交额497.25万元,平均地价707.83元/
平方米。 至1995年底,全市共招标出让土地4宗,面积7821平方米,成交总额562.32
万元。
清理整顿土地市场
1992年9月,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1993年5月,
东营市在八分场地区进行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试点。 1993年8月28日、9月1日,东
营区、河口区人民政府分别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告》,东营市城区清理
整顿土地市场工作全面展开。清理的范围是:东营、河口两区城市规划区、乡(镇)驻
地、工矿区及公路沿线范围内,通过行政划拨获得使用权,又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和改变使用用途的土地。 1994年8月,东营、河口两区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结束。
两区共清理各类违法用地1326宗, 补办出让手续1000多宗,面积211公顷,为政府收
取土地收益3800万元,为村集体收回土地补偿费500多万元。1995年5~12月,对东城
区域土地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共清理49个单位使用的910.73公顷土地,补办用地
手续79宗,面积87.15公顷,收取征地费、出让金等费用120万元。
土地定级估价
1994年12月, 全市土地定级估价试点工作在广饶县展开。1995年4月,东营市委
托中国地产咨询评估中心对市中心城区土地进行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 划分5个土地
级别,评估面积51.57平方公里。1995年6月,市政府成立东营市土地估价委员会。主
要任务是:(1)对土地估价和地价管理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2)对土地估价中的重大
决策进行技术和政策咨询。(3) 土地基准地价的审议。全市各县区也成立相应的估价
委员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的规定,全市各县区编制了土地定级估价任务书,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付诸实施。
各县区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分类整理,确定各定级因素因子的权重值,计算
出各因子的作用分值,尔后确定土地的级别。以土地级别为基础,根据城区房地产出
租、转让、市场交易资料分别测算出各级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各县区还
编绘了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图,编写了城区土地定级估价工作报告。1995年底,省
土地管理局对市属县区的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分别进行验收,结论均为优秀。
宗地评估
1993年3月2日,东营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东营市土地估价交易所,隶属市土地
管理局。1994年10月26日,市土地估价交易所受市乡镇企业局委托对乡镇企业科学技
术指导站进行全市第一宗宗地地价评估,评估土地面积6930.3平方米,单位面积地价
为313.93元/平方米, 宗地价2175629元。1995年7月,东营市开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 10月底基本完成。全市共对191个用地单位进行清查评估,并由
土地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评估土地385宗,面积7241119平方米,评估土地
资产总额89495万元。

第五节 土地法制建设

土地监察
1986年11月4日, 市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
耕地的通知》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精神,
对东营市自1982年以来国家建设用地、乡(镇)企事业用地和村办企业、专业户非农业
用地以及农房建设用地等非农业用地,以县(区) 为单位,逐乡(镇)进行清查。198 7
年底,清查工作结束。全市共清查非农业用地单位(户) 41752个,用地408276.3亩,
其中,耕地112962.9亩。查出违法占地29万多亩,均依法处理。
1988年3月, 市土地管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砖瓦窑厂进行专项清查。全市共清查
出砖瓦窑厂142座, 占地10347.673亩,其中,耕地1962.48亩,对单位和个人违法建
窑厂的,均依法处理。
1990年4月,市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发[1990]8号文件意见的报
告的通知》,对全市自1987年1月1日实施《土地管理法》以来,国家、集体、个人各
类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进行清查。 重点查处各级政府越权批地情况。9月,清查工作
结束。 共清理1987年1月至1990年6月的建设用地批件31375件,面积91541.49亩,其
中耕地30745亩。查出越权批地44件,面积6258亩,其中耕地105.6亩。同时清理其它
违法用地5027件,面积4052.29亩。对越权批地及违法占地均依法处理。
1992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务
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
耕地的紧急通知》精神,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组建清理队伍,对凡在东营市辖区范
围内的1992年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及开发区用地进行清理。 1993年1月15日,清理
工作结束。共清理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3715宗,占地9517.35亩,其中耕地4336.35亩。
各类违法占地256案件起,占地975.75亩,其中耕地378亩。对违法占地案件进行处理,
补办用地手续242件,拆除面积3.15亩,收回土地60亩,复耕55.5亩,罚款5.8万元。
土地信访及土地纠纷调处
1990年, 土地信访工作划归东营市土地管理局管理,设专职信访员1名。全年全
市共接待来信来访127件, 其中,来信48件,来访79件,结案率85.5%。1991~1993
年,全市共受理(接待)来信、来访1053件(人)次。1994年,东营市土地信访工作实行
逐级上访制度。全市接待来访173人,收到人民来信92件,结案率为100%。1995年,
东营市土地信访实行信访统计报表上报制度。 全市接待人民来信来访79起128人次,
处结率达95%以上。
1989年土地资源调查结果表明, 全市共有土地纠纷1111起,争议面积57.76万亩
(不包括与军马场土地纠纷),土地资源调查过程中处理960起,面积48.46万亩,尚有
151起没有处理。 至1995年底,大部分土地纠纷得到处理。其中,已调处的较大土地
纠纷有:广饶县与寿光县(后改寿光市)滩涂土地纠纷、广饶县丁庄乡与东营区六户镇
王岗村土地纠纷、广饶县与广北农场土地纠纷、垦利县郝家乡大赵村与东营区史口乡
小刘家村土地纠纷、利津县罗镇乡与河口区六合乡土地纠纷、广饶县与淄博市桓台县
夏庄、鱼龙村土地纠纷、垦利县郝家乡小赵村与东营区史口乡南一村土地纠纷、东营
区辛店镇红卫等村与垦利县高盖乡土地纠纷、黄河农场与垦利县土地纠纷等。
土地法规宣传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东营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土地法
规的宣传。1987年,共组装宣传车45辆次,到全市87个单位及1750多个村庄宣传《土
地管理法》 。1988年,东营市土地管理局与市广播电视局联合举办为期1个月的《土
地管理法》知识广播讲座;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掀起学习宣传〈土地管
理法〉高潮的通知》;各县(区)在重要交通路口设立宣传栏。1989年,市土地管理局
在《东营报》开设土地管理专版。同年11月,市土地管理局、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出
《关于在全市中小学中开展国土观念教育的通知》,购买课本5975册,发到各个学校,
列入教学课程。1989年10月,市土地管理局聘请市文化局陈崇喜编写现代吕剧《无品
土地官》,1990年上半年,由垦利县吕剧团搬上舞台,1990年12月,由省文化厅电视
制作中心拍成上、 下集戏剧艺术片,在中央及省、市电视台进行播放。1990年9月,
市土地管理局、 市报社、 市广播电台联合举办“国土杯”有奖征文活动,收到稿件
595篇,用稿136篇。1991年,市土地管理局组织垦利县吕剧团到乡(镇)巡回演出《无
品土地官》 83场次,受教育群众达24900余人。1992年,市土地管理局在《东营报》
开辟“土地与改革”专栏,与市广播电台举办“土地之声”节目。1993年,市与油田
联合组织土地管理法规知识大奖赛, 共有市与油田6支代表队参加,垦利县代表队获
第一名,并代表东营市出席全省土地管理知识竞赛活动,获全省第三名。1994年,围
绕“土地与市场”这一主题在《东营报》上登专版3期。1995年,围绕“土地与法制”
这一主题, 全年在国家、省、市及县级报纸、刊物等登载的土地管理内容的稿件4 0
多篇,其中国家级4篇;各级广播、电视等采用稿件5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