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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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务实高效廉洁政府的意见
(枣政发[2012]6号 2012年2月15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枣庄市第十次代表大会精神,全面完成枣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新一届政府将坚持执政为民、实干兴市的理念,全力抓好政府自身建设特别是作
风建设,以作风转变推动工作落实,带动效能提升,促进廉政建设,把市政府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民、
务实、清廉、群众满意的坚强领导集体,为推进城市转型发展,建设富庶、宜居、文化、活力、安康
“幸福新枣庄”提供坚实保障。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从严从细抓作风,建设务实政府
1.强化学习调研,提升领导能力。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树立终生学习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
创新,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真抓实干的工作激情。坚持每季度集中学习1次,每年定期邀请专家学者
举办经济社会发展论坛、学习讲座。建立调研工作联系点,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至少撰写1
篇指导性强的调研报告。外出调研一律轻车简从,务求实效。
2.坚决精简会议、文件。大力倡导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各类会议需严格按
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减少领导同志
陪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性会议,会期一般为半天;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由分
管领导同志参加。每次会议一般只安排1位领导同志讲话。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已开会部署并
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上级已发至区(市)级的公文,不另行文;属部门职责范围的,一
律由部门自行或联合发文。着力精简简报材料,部门原则上只保留1种简报,并从严控制报送范围。
3.切实减少应酬性活动。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出席纯礼仪性、应酬性活动,包括一般性的表彰、
庆典、开业、奠基等;不为各部门工作会议发贺信、题词。确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市政府办
公室统一安排。重大有影响的活动,一般只安排分管领导出席。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从应酬性
事务中摆脱出来,全力抓调研、抓协调、抓落实。
4.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建立健全“一个领导分管、一
个科室办理、一个窗口对外”的部门审批运行机制。坚持“四个一律”,即所有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年检事项一律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属即办件的一律现场办结,属承诺件的一律限时办结,涉及收
费的一律扎口收费。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构建市、区(市)、乡镇三级政务服务体系。
5.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认真执行进入企业检查备案制度,除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环
保、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应急检查外,执法单位一般性、常规性的入企检查必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
负责同志同意。改革检查方式,对各种必要的检查采取集中检查,减少明查、汇报式检查,多进行随机
调查、抽查和暗访。
6.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利用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认真开展好“向市民承诺、为市民办事、请市民监督”
活动,开展区(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群众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切实建立健全
察民情、纳民意、集民智的长效机制。
7.完善领导公开接访制度。凡到市政府的集体上访,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及时搞好接
访,并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切实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民有所求、政有所应。
8.强化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考核。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落实全市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帮包重
点项目,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9.坚持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认真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100件惠民实事。继续围绕减轻企业
负担、治理公路“三乱”、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环境违法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
出问题,为群众解决难题,多办实事。
10.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对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要跟踪督查;对重点工作要开展集
中督查,并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1年内被市政府通报批评2
次以上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坚持执政为民,建设高效政府
11.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市政府及各部门在拟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政策
措施,确定重要经济建设项目以及实施重大改革方案时,应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
见,并经过综合分析、制定方案、评估论证、公示听证、筛选择优、合法性审查等决策程序,经市政
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12.完善便民绿色通道。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探索推行“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模
式,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在线办事服务、公益性便民服务。充分发挥“12345热线”民生直通车、行风监
测仪、决策信息源的作用。整合各部门各类便民服务、消费维权、应急救助等资源,逐步建立“统一
调度、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一号通(12345)”、“一网通(枣庄政务网)”、“一门
通(新城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三通”为民服务工程。
1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只要不涉及保密的,一律
按程序公开。政府的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
金收支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
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务信息公开。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
行业、公益事业等,要公开办事依据、职责、程序、标准、时限、结果及工作纪律和监督电话。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好“行政程序年”活动,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
政处罚、行政确认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依法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行政执法条件和处罚幅度,公开裁量
标准,避免行政执法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
15.健全完善政府服务规范。健全《依法行政文明服务规范》,落实“首问负责制”、“AB角制”、
“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法定职责、前置条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投诉渠道等
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严格践诺。强化效率意识,落实“限时办结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不断优化
工作流程,审批办结时限压减50%以上。落实“否定报备制”,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反馈
并存档备案。
16.加强机关效能监察。开展明察暗访、社会评议和电视问政,对存在推诿扯皮、“门难进、脸难看、
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的部门单位公开曝光,责令整改。加强对重点岗位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对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17.开展“管理服务创新年”活动。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创新服务管理、提升服务
质量的具体办法,出台创新服务管理的承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8.开展基层群众评议机关活动。组织100家企业、1000名群众,评议市直部门100个重点科室,教育引
导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对评
议结果后3名的,进行问责。
19.强化绩效管理。按照科学、准确、公正、有效的要求,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人员的绩效考核
标准,制定操作性强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把群众公认作为绩效评估的根本原则,评估结果作为业绩
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0.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倡导言必行、行必果的诚信理念,提高政府执行力,凡是向群众承诺的事
情,要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兑现。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上级决策不力的,要对部门行政首
长问责。
三、坚持从严治政,建设廉洁政府
21.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到政府工作大局中来谋划、部署和推进,充分
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各
项工作。
22.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既抓好分管的业务,
又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若干准则》,带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拒腐防变,廉洁奉公。要做到六个不准,即不准利用
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
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
取不正当利益;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送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23.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积极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
市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公务出国(境)有
关规定,严把公款出国(境)审批关。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加强各项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从源头上堵住铺张浪费的渠道。
24.认真落实干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国家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加强对落实
制度情况的检查督促。
25.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和网络舆情,积极支持和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每
年开展1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评议政府工作活动,开展1次民主评议行风活动。
以上意见,由市监察机关监督落实。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振兴的实施意见
(枣政发[2012]10号 2012年3月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纵深推进“三大战役”,加快建设“幸福新枣庄”,现就推进工业
转型振兴,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业发展目标及发展定位
1.今后五年(2012-2016年)全市工业发展的目标是:工业投资累计超过5000亿元,工业增加值年均增
幅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实现五年翻一番,工业销售收入突破万亿元。实施“335”计划,即:
打造3个过1000亿元、3个过500亿元的支柱产业和5个过10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2.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稳步发展煤电能源产业,市内煤炭年产量控制在3000万吨以内,积极开发
市外煤炭资源,争取市外煤炭年产量突破3000万吨;搞好煤电转化,支持超超临界、热电联产、低热
值发电等机组建设,五年新增火电装机230万千瓦。煤电能源产业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拉长煤化工
产业链条,重点发展清洁能源、煤基烯烃、焦油深加工与新型合成材料,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提
高装备制造产业集中度,突出发展高端机床和成套专业设备,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搞好新型建材
产业精深加工,加大水泥产业整合力度,到2016年,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占水泥熟料产能的比重达90%
以上;支持玻璃深加工产业提升发展;积极发展纸面石膏板、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环保建材产品,新
型建材产业销售收入突破500亿元。打造纺织服装产业自主品牌,加快产品升级,发展产业用布,销
售收入突破500亿元。培育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开发绿色、旅游食品和功能性食品,销售收入突破500
亿元。
3.培育培植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锂电、光热、光伏产业链,大力发展太阳能、风
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积极推进醇醚组合燃料的生产和应用,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新医药产业,
打造国内重要的中成药生产销售基地,重点发展生物技术药、化学创新药、现代中成药和医疗器械,
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正负极材料、电子基草酸盐、电子专用焊料、纳米材
料、高导软磁材料等,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新信息产业,重点开发新型光电子材料、数字化电子
产品及配件、光通讯传输系统产品和软件,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绿色化
工、再制造、循环利用、污染综合防治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
二、加快培育大企业(集团)
4.大企业(集团)要以引领全市经济发展为己任,以成为创新的主体、合作的平台、最佳项目储备地
为目标,搞好战略规划,准确把握市场定位,发挥招商主体作用,实现快速膨胀、倍增发展。工业经
济主管部门要广泛建立与国内外500强等企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本市企业搭建战略合作平台,
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5.建设“168”大企业(集团)梯队。根据企业规模、行业位次、企业发展潜力、技术研发能力等标准,
确定全市30家重点企业(集团)名单。对纳入名单的重点企业(集团)在争取国家、省优惠政策上优
先扶持;在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耗容量等方面在市级范围内优先保障;在项目申报、项目建设过
程中优先服务。力争到2016年,大企业(集团)形成“168”梯队,即:企业年销售收入过1000亿元1家、
过100亿元6家、过50亿元8家。对纳入名单的企业(集团),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半年一调度、一年一
考核、两年一调整。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销售收入、税收贡献、新上项目等。对当年实现销售收入首次
超过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的大企业(集团),授予年度功勋企业称号,对其法定代表
人授予功勋企业家称号,颁发金牌,给予重奖。
三、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
6.健全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和考核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财政资金、税收优惠、工商注册、
土地供给、信贷融资、公共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制定具体扶持政策,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
供全方位服务。充分发挥民间社团作用,组建创业辅导师队伍,开展民营创业带头人活动。市政府每
年下达中小微企业的增长个数和发展质量计划,作为考核区(市)、乡镇(街道)、部门的重要指标,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7.实施中小微企业培育、成长、创新和提升计划。每年举办两次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
谈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动态监管,认真落实国家对
小微企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对纳税5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以2011年为基数,五年内每年新
增税收地方留成25%以上部分作为财源建设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建立研发中心,
开展“一企一技术”活动,每年评选表彰10家技术创新中小企业。抓好特色产业镇、专业村的培育,
引导中小微企业向园区集中,集群化发展,努力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五年内培育各
类小企业创业基地不少于20个,培育小微企业5000家。
8.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股权托管交易、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方式直
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构建多种形式的
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
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5‰给予补助。
四、深化企业改革
9.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积极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份制改
造,减持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股份,鼓励与不同国有产权层级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股权置换,实
现大企业(集团)的产权多元化。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贴
息或参股的形式积极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国有资本有序进退机制。
10.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各区(市)政府要把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建立规范的法
人治理结构、支持骨干企业上市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加强对
重点企业上市的政策支持与分类指导。对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把
培育上市后备资源、企业上市个数,作为对各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11.推进企业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所有破产企业处置及职工权益补偿,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的框架内进行,规范企业改制。下大气力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鼓励国内外优势大企业
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整合市内企业。鼓励效益好的企业积极引进战略投资伙伴,特别
要在水泥、机床、医药等方面取得突破。
12.推进市属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市属工业企业逐步下放至所在行政区,实行属地化管理。人、财、
物(土地、厂房、设备等)全部移交,并下放管理权限;未处置土地收益适当留给所在行政区政府,
用于统筹解决企业遗留问题。
五、加强园区建设
13.提高园区管理水平。突出各园区专业化分工、特色产业的功能定位,弱化园区的社会管理职能。
引进高端园区管理人才,试行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专任制。坚持规划先行,聘请国内外高层次规划
设计单位编制园区规划并严格执行。强化项目审查,不符合产业分工和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园。强
化退出机制,对技术水平、土地容积率、投资强度、税收贡献达不到规划要求的已入园项目要强制退
出。强化整合力度,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园内困难企业。强化载体建设,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对所有通过规划评审的园区,其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给予贴息扶持。重点推进枣庄
高新区、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滕州经济开发区争创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级产业基地,
规划建设国家级城市转型产业示范园。
14.以园区为平台抓好项目建设。制定出台大项目引进、落地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大项目尽快建成
投产。加大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对引进鼓励类大项目,引进国内外大企业尤其是世界500强投资项目
的给予奖励。每年集中推进10个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建设,五年内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至少新上1
-2个投资3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15.推进产业集群化发展。产业集群(基地)所在区(市)要在土地、资金等方面向集群倾斜,产业
集群内企业实施的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市发改、经信、科技、商务等相关部门的
项目计划。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重点产业集群,分别给予20万元、
10万元、5万元奖励。
16.建立园区考核机制。每年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单独进行考核,主要包括经济指标增长幅度、完成
项目投资额、新增项目个数、土地容积率、税收等指标,综合考评前三名的为优秀园区,并给予奖励。
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对所在区(市)和园区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7.搭建政产学研创新平台。各级要围绕主要产业的发展方向,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设立中试孵化基地、国家级实验室和检验检测中心。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联姻共建,对取得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重大成果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重奖。每年组织两次
产学研专题对接活动,对国内外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及企业重大技术难题予以发布,寻求合作。鼓励
企业积极申报重大科技专项和各类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检验
检测中心,对通过认定的给予奖励。
18.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建立高层次的专业评估机构,在科学评估、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对重大技术
改造、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项目,技改贴息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担
保机构优先提供贷款担保。设立市级风险投资基金。对民间资本暂不愿进入的重大先导性、风险性项
目,风险投资基金可率先进入,条件成熟时适时退出。
19.积极推进绿色发展。严把项目建设入口关,凡不经环评、能评、安评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引导企业以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为重点,形成闭合产业链,实现“零排放”。逐年增加市级节能减排
资金额度,对在节能减排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市)、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节能减
排目标任务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七、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20.整合信息资源。强化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职能,规范工作程序,理顺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
审批流程。以建设电子政务外网为切入点,打造互联互通的市、区(市)、乡镇三级电子政务平台,
形成全市统一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信息体系。支持各种资本参与企业信息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信息化发展格局。
21.加快信息产业发展。以建设淮海经济区信息产业创业基地、生产基地、服务基地为方向,创建鲁
南信息产业孵化中心,设立市级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软件开发、数字应用、文化创意和服务
外包等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对新落户我市的软件开发、信息服务和服务外包企业,五年内其
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返还企业支持发展。
22.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加强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推广应用,推广“智慧矿山”先进经
验,着力推进传统工业信息化,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普及,建设“智慧企业”。依托高校、企业创建
“两化”融合促进中心,为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技术支撑等服务。抓好“两化”融合试验区建设,出
台“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每年组织认定10家“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23.推动“数字枣庄”建设。逐年加大配套投入,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到2016年底,力争计算机
联网用户由2011年底的35万户提升到100万户,互联网出口带宽由100G扩容到1000G,实现城区和重点区
域的无线网络覆盖。发挥信息化在城市转型中的引领作用,为文化产业园和总部经济提供信息化支撑。
拓宽“城市一卡通”同诚卡应用领域,加快“数字城市认证”体系建设,通过“城市数据中心(CDC)”、
“数字古城”等重点项目建设,提升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信息化程度,打造苏鲁豫皖地区信息化应用
高地。
八、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24.每年评选表彰十名优秀企业家,并给予适当奖励。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对
企业家的奋斗历程、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社会贡献等进行大力宣传,营造鼓励创业、尊重企业家的
良好氛围。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以及其他先进模范的评选,要有适当数量的企业家代
表。企业家在卫生、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每年组织大企业(集团)主要负
责人到国家知名医院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充分维护企业法人代表的权益。
25.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密切联系企业高管,注重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企业的信息
收集、整理、上报制度,及时帮助企业分析、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企业家协会、民营
企业家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各级商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与企业负责人建立稳固的沟通联系机制。
26.建立企业负责人培训制度。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高层次、多类型的高端专业培训,积极培
养和引进科技领军人才、职业经理人,着力培养青年企业家,为工业发展增添新鲜血液。每年组织企
业家参加两次高端管理人员培训,每季度举办一次高层次论坛。探索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业绩评价
指标体系,完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机制,实现企业负责人的责、权、利相统一。
九、加大财政金融扶持
27.建立财政投入激励机制。设立市级工业转型振兴专项资金,整合现有各项资金,统筹安排,捆绑
使用,集约投放,发挥财政投资的最大效益。市级工业转型振兴专项资金起始年不少于2亿元。各区
(市)也要加大财政投入,设立相应的扶持或配套资金。
28.建立和谐的政银企关系。设立“银行发展贡献奖”,用于表彰奖励对工业信贷有效投入取得突出
业绩的金融机构。每季度组织一次商业银行与企业对接洽谈会,每半年政府组织一次政银企直接对接
洽谈活动。市政府每年推荐100家工业企业作为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对象,由各金融机构分别提出相应
扶持方案,市里根据实际落实情况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考核。
十、营造工业发展良好环境
29.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工业转型振兴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有关副市级领导同志任副组长,
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对外战略合作办公室、优化发展环
境办公室、综合协调办公室等,实行定目标、定投入、定进度、定责任、定奖惩的“五定”责任制,
将工业转型振兴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对重点产业、大企业(集团)、重大项目分别实行
领导帮包或重点帮扶制度,投资过10亿元的重点项目由市级领导帮包,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由
市直部门或区(市)主要领导帮包。把工业发展的速度效益、投资结构、自主创新、大企业(集团)
建设、节能降耗、环境建设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完善评议
制度,每年组织企业代表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对在工业转型振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0.优化发展环境。全市上下要切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变管理为服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实行“一站式办公”,加快工作节奏,提高服务水平。要把企业申报事宜在各部门滞留时间,作
为考核各部门行政效能的重要标准。认真清理面向企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整治“三乱”
行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等要统筹安排,集中检查,结果共享。各新闻媒体要制
定工业转型振兴宣传方案,深入一线,挖掘亮点,设置专栏,开展多形式的工业宣传活动。工业经济
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横向连接统计、税务、金融、海关、供电等部门,纵向连接各重点企业的监测调
度系统,每月对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调度、分析、发布。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对参加省及省以上展
会的企业所需摊位费用予以补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维权制度,确保职工、企业、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的
目标。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枣政发[2012]17号 2012年5月2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
33号) 、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和《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鲁政发
〔2011〕4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规定,明确决策权
限、决策范围、决策规则和决策责任,规范决策行为。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
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拟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应当在3日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
行合法性审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重
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合
同等决策事项,通过舆情跟踪、社会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科学预测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环境、
经济等方面的风险,确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3.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决策机关要跟踪掌握决策的
执行情况,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
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纠正决策执行中的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
造成的损失。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
策而不作出以及重大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4.突出制度建设重点。围绕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点做好纵深推进“三大战役”,节约能源
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
5.改进制度建设方式。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和评审制度。探索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委托起草
相结合的起草方式。完善政府立法调研、专家咨询论证、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等工作机制。
拓宽公众参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途径,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意见的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反馈。
6.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坚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未经政
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实施。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情况通报、异议处理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登
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
据。
7.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适时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
经济社会效益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完善政府规范性
文件清理机制,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每2年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8.依法界定政府职能。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
能与权限,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各级政府所属部门的三定
方案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做到部门职责与其执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
9.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选择社会影响大、事关民生的代表性行业,研究制定依法
分类管理、完善自律机制的实施意见,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
介机构的培育、扶持、引导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快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
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10.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行
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着力提高现场办结率,实现集中办理和“一站式”服务。完善网上
审批业务系统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监管体制改革,加快全市公
共资源交易管理一体化进程。
1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深入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应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完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健
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积极推动教
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
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12.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适当下移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能力,直接面对群众的具体执法任务
主要由区(市)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严格财政预算管理,保证行政执法经费的足额拨付。继续开展相
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建制镇延伸。
1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健全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
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权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明确各类执法行为适用的具体条件、
标准、幅度和方式,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完善执法职责动态管理长效机制,依法及时调整公布行
政执法职责。推进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依法办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统一。
14.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规定和配套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
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
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认真落
实执法案件质量考核、错案责任追究、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
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15.加强执法队伍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狠抓行政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工作的执
法人员,要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方可持证上岗。实行听证主持人持证上岗制度。在行政执法活
动中担任听证主持人的,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完善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体系,对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网上动态管理。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
16.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报备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积极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
督,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推进行
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
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17.加强专门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审计部门要着力开展财政专项资金
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
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
加强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积极推进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
等违法行为,保障政令畅通。
18.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和监督程序,提高监督效能。
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运用行政执法
电子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员协助等方式,组织好依法行政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19.严格行政问责。进一步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确定问责主体,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使行
政问责制度化、常态化。对因违法行政行为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人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加强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社会保障、
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领域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
作用。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村(居)民组织的自治和协调作用。
2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宣传,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复议申请手续,引导相对人通
过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开庭审理、
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等方式及和解、调解等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拒
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案条件和经费,保证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开展。推进行政复议人员职
业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行政复议与司法、监察、信访相衔接工作机制。积
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2.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各项学法制度,每年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部门办公会
议学法、专题法制讲座、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等形式的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情
况登记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23.加强依法行政培训。制定依法行政培训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每年依法行政知识学习不少于20
学时。对培训情况不定期检查,必要时进行测试。公共法律知识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统一测试;专门
法律知识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测试。测试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24.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研究。认真组织普法活动,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
基本法律,重点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加强对法治实践新情
况、新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快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
环境。
八、加强组织保障
25.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领导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法
治政府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落实、考核。坚持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向
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各级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
政情况。
26.严格依法行政考核。加大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力度,各级政府要把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绩效考核,根据年度依法行政重点任务,建立完善法治政府指标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操作性强的考核
指标,严格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7.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其规格、
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大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各级政府法
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在依法行政
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
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和配套措施,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有计划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推动法治政
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枣政发[2012]27号 2012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
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
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领导,将扬尘污
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城乡并举的原则,实施联防联控、
综合治理。
第五条 市、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
业企业、露天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道路保洁作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化建设和养护
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港口及道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水利和渔业部门负责水利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储备土地、露天开山采矿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煤炭部门负责露天储配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道路保洁作业、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实行统一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
交通运输、水利和渔业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施工履约考核。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总责,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在
施工、运输、监理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要求。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
术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
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必须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
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防治方
案,设立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工程开工前,应在工地边界设置2.5米以上的围挡,围挡底端设置防溢座;施工工地内车行路
径应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防止机动车扬尘;
(二)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场所,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四)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用苫布遮盖或者采用密闭
车斗;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物料,应设置围挡或者围墙,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
布,配合定期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六)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施工时应洒水压尘;
(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以及卸料平台上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采用
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洒;
(九)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防尘布、植被绿化、地表压实处理并洒水、铺设礁渣、细石
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等措施,防止土壤风蚀扬尘;
(十)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应负责工地周边道路的保洁与清洗责任;
(十一)施工工地闲置2个月以上的,应对其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三条 建筑拆除施工,除符合第十二条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建筑拆除期间,应设置施工标志牌,标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举报电话;
(二)拆除作业时,应配合加压洒水,抑制扬尘飞散。拆除工程尽可能采取机械化等缩短作业时间的
拆除方式进行施工;
(三)建筑拆除应设立建筑垃圾(渣土)存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垃圾渣土运出时,应当按照批准的
路线和时间到指定的消纳处理场所倾倒;
(四)拆除作业已经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应用防尘网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定期进行洒水处
理。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半年的,应对建筑拆除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时,除符合第十二条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下
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工地时,应向地面洒水。
第十五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周边应当配备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物
料)至少2米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边界大气颗粒物排放达到《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
标准》(DB37/1996-2011)要求。有条件的要采用棚式化或密闭贮存。
港口码头和煤矿、旋窑水泥、焦化、电力等企业的大型物料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以及配套
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道路应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
扫。
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及周边地区绿化,防治土壤风蚀影响,控制道路扬尘
污染。
(一)对道路两侧实行绿化、硬化,注意消灭裸露地面,减少风蚀和水蚀造成的尘源;
(二)对辖区道路进行硬化,保持路面低尘负荷状态;
(三)坚决查处超载行为,防止路面破损;
(四)禁止随意开挖道路,尽量避免道路开挖。施工单位获得主管部门开挖许可之后,应制定详细的
防尘计划,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尽量缩短施工期限。道路两侧的施工行为,要减少填挖土方,
承担施工点附近路段的保洁和清洗责任。
第十八条 在“一园三区两线”(即环城森林公园、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景
观保护区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以内,禁止从事砂石、石灰
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
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
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煤炭、公安交警等部门应
当定期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建立由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渔业局、国土资源局、
煤炭局、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联合督导检查。各区(市)、
枣庄高新区要每月对本辖区扬尘污染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
通运输、水利和渔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
(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
防尘网等措施的;
(三)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
(四)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
通运输、水利和渔业、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
(二)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三)施工工地车行道路未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保洁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
(二)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
(三)对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当日清运并在道路上堆积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的;
(二)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
(三)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四)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五)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六)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
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区
(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按月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对因扬尘污染防治不力导致辖区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的区(市)通报批评,并实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1日。

枣庄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枣政发[2012]45号 2012年8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
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墓建设
第四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
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
(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
(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五条 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 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
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
过0.8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做到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第八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区(市)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意见;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服务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按照《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安葬(安放)和祭扫。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
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安葬(安放)。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订
墓穴(格位),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
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墓安葬
证》和《骨灰安放证》。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具体的收费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
原则核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禁止巧立明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
公益性公墓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要认真做好防
火工作,严格落实防火责任人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设防火墙,开设隔离带,并在墓地入口设置
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碑。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
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建立财务账册,加
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区(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标准的,由区(市)民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墓穴面积或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20%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20%至50%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建设公墓的,按非法占地论处。由区(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
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
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已关闭的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公墓,继续安葬(安放)骨灰的,由所在地区(市)民政
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将已安葬(安
放)的骨灰迁入合法公墓,恢复土地原状,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发布违法公墓广告、转销墓穴(格位)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价格
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价部门查处;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
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公益性公墓单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公墓所在地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
处。
进行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共同查处。
第十九条 依法被取缔的公墓单位应当负责将已经安葬的墓穴迁入合法公墓。因公墓被取缔所发生的
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公墓单位违反规定建造、销售墓穴(格位),给办理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管理原因导
致办理人安葬(安放)的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的,由公墓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直接责任人进
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枣庄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枣政发[2012]63号 2012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以供定需,发挥水资源的多种
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考虑好防洪、供水、生态需求,解决好水资源短缺、
水灾害威胁和水生态退化三大水问题,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水资源监督管理经费由市水利基金列支。
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行地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
规划、农业、林业、卫生、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
功能区域限制纳污控制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体系,纳入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供定需,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原则,制定水资源保
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类产业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水资
源综合规划相协调。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
需要。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日取地表水四万立方米以下二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二万立方米以下三千立方米以上的,从中型水库、
中型灌区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取水的,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
源论证或者论证未经审查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
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其中,取水量
较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第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
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取水,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
当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
水;对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能力和施工能力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三)机械设备相关证明资料;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时,应当选择已备案登记的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规定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
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禁止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但法律法规规定不
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凿井工程竣工后十日内,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和抽水试验报告,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后的地下水应当全部回灌至同一含水层,禁止直接排放;
(二)取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取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同时建设,并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
求,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统一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由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工业、养殖、旅游、餐饮、建筑等影响水源水质的活
动。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督应重点纳入环境管理体系,饮用水水源受
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
污染物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机制。强化
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划定水功能区
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该水域的纳污容量,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
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禁止在断流、失去纳污能力的河道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六条 地下水开采不得超过区域内审定的允许开采量。已经超采的区域,应当严格限制开采,
并逐步压减开采量,实现采补平衡。
禁止向渗井、渗坑、水井、矿坑、裂缝、溶洞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章 用水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
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五年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区(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
期用水控制指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区(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
定并下达。
区(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
考核标准的,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
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用水单位的需求,核定下达用
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对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指标按月分解计划用水量,报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重要水源地开采控制水位,并根据地下水位水质变化情况,及
时调整用水单位的水源种类及水量。
第三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指标用水。确需增加用水指标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取水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用水单位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
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
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
第三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资
料和用水资料。
第三十四条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单位全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在区域年度用水
控制指标内,制定下达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类取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
计划按年度制定,按月分解下达,按季度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鼓励实行分质用水,对再生水的使用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纺织、造纸、热电等耗水量大
的用水行业应当增加再生水的使用量。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
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制定
节水措施方案,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水设施建成后,通过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进行现场核验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用
水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
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农田灌溉应当推广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采取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提高农业
用水效率。
第三十八条 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
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
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定额)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第四十条 区(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
取排水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
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依法予以
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枣庄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
法》(市政府令第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