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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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二文、张裕才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犯孟二文,男,27岁,汉族,枣庄市薛城
区常庄镇卜东村农民。
同案故意杀人犯张裕才,男,28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同案窝藏犯张玲(别名张艺),女,22岁,汉族,无职业,住枣庄市薛城区
临山小区。
同案窝藏犯张裕连,女,37岁,汉族,江苏省铜山县茅村乡官山村农民。
2004年6月25日21时许, 罪犯孟二文、张裕才骑摩托车在薛城区常庄镇单庄
村处,与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常庄镇石坝村村民孟庆相因琐事发生吵骂。为“教
训”孟庆相,二犯在孟离开后又追上孟,孟犯对张犯说“弄死他、揍死他”,张
犯遂持孟犯携带的单刃尖刀向孟庆相腹部刺了一刀,孟犯上前将孟庆相踹倒,张
犯又向其背部猛刺一刀,后孟庆相死亡。经法医鉴定,孟庆相系被单刃锐器作用
腹部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罪犯孟二文逃往青岛,罪犯张玲为其
提供了住处并打电话帮助其打探有关案情。
罪犯孟二文因与被害人王振合素有矛盾,曾多次向罪犯张裕才提出报复王的
想法。 2004年8月19日20时许,孟、张二犯经过预谋,携带凶器,骑自行车窜至
薛城区临城镇北一村王振合处,被害人宋娟开门后,二犯见王振合从室内出来,
张犯遂随宋进到室内并动手掐住其脖子,孟犯在院里右手持刀向王振合腹部、颈
部连捅刺数刀。罪犯张玲恰巧在场,见状遂离开了现场。孟犯对王振合连刺数刀
后,进到室内,见宋娟已被张犯掐昏,便拾起砖块砸宋的头部并用刀刺划其颈部。
经法医鉴定:王振合系颈部右侧大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宋娟头面部及颈部
外伤属人体轻伤,构成九级伤残。作案后,罪犯张玲随孟、张二犯逃往外地,罪
犯张裕连在明知张裕才故意杀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出逃资金3000元。
罪犯孟二文、张裕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
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应依法严惩;罪犯张玲、张裕连在明知罪犯孟二文、张裕才犯罪的情况下,为其
打探消息、提供出逃资金,并帮助外逃,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罪犯张玲到案
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罪犯张玲、
张裕连均能供认基本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对二犯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罪犯
孟二文、张裕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罪犯张玲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判处罪犯张裕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罪犯张玲、张裕
连服判未上诉,罪犯孟二文、张裕才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孟二文、张裕才已被执行死刑。

邵长亮、朱秀芹故意杀人、拐卖儿童案 故意杀人、拐卖儿童犯邵长亮(别名邵
二),男,54岁,汉族,无职业,住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陶庄矿北山宿舍。1984
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同案故意杀人、拐卖儿童犯朱秀芹,女,27岁,汉族,江苏省沛县大屯镇魏
营村农民。
同案拐卖儿童犯殷宪生,男,65岁,汉族,滕州市木石镇山头村农民。
罪犯邵长亮、朱秀芹预谋杀害微山县夏庄镇蒋集河北村村民李玉萍后拐卖其
子曹某某(14个月) 。二犯于2004年9月26日晚10时许,将李及其子骗至山亭区
西集镇南庄村西的土路上,朱犯在邵犯的协助下,用事先准备好的啤酒瓶、尖刀
将李玉萍杀死, 并用汽油焚尸。后通过罪犯殷宪生以18600元的价格将曹某某卖
给滕州市羊庄镇杜堂村一村民。经法医鉴定,李玉萍系他人用前尖后宽单刃锐器
刺穿颈部造成两侧颈内动、静脉断离,失血性休克死亡。
罪犯邵长亮、朱秀芹目无国法,为拐卖儿童而预谋杀人,并致人死亡,其行
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罪犯邵长亮、
朱秀芹、殷宪生以牟利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本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邵长亮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决定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
朱秀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
金2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以拐卖儿童
罪判处罪犯殷宪生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罪犯殷宪生服判
未上诉,邵、朱二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罪犯邵长亮、朱秀芹已被执行死刑。

朱思龙抢劫案 抢劫犯朱思龙,男,31岁,汉族,薛城区周营镇高河村农民。
2004年8月5日13时许,罪犯朱思龙打电话将微山县韩庄镇大房头村村民董某
约至薛城区周营镇高村西一鱼塘附近,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发现董身上戴有项链、
耳坠等饰物,欲占为己有。二人发生性关系后,朱犯趁董某在鱼塘边洗手不备之
际,将其拽入鱼塘内,采取捂压口鼻的手段致其昏迷,劫取项链一条、耳坠四枚
(价值1225.6元),后将董某推入水中致其死亡。朱犯上岸后,因“不想拿死人
的东西”,遂将所抢饰物扔入水中,并将董某所骑自行车抛入水中。经法医鉴定,
董某系非典型性窒息死亡。
罪犯朱思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杀人劫财,其行为构
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本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朱思龙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已被执行死刑。
(邓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