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建设用地管理
1963年至1964年,枣庄市颁发了《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建设用地统一执行建工部颁
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山东省人委办公厅的补充说明。从1978年开始,枣庄市建设局和枣
庄市民政局统管市辖五区一县的城市建设用地管理。
1985年开始,枣庄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市驻地城市规划和用地由市城
乡建设委员会和市民政局两个单位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基建计划和城市规划给申请用地单位
定点、定用地面积。用地在20亩以内者由市里核批,200亩以上者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审批。从1967
年至1985年共批准建设用地15056.59亩,其中工业用地5362.92亩,生活用地包括公用建筑用地7459.72亩,
仓库用地1473.93亩,其它用地760.02亩。
二、城市房屋管理
1960年2月,枣庄市成立房地产管理委员会,隶属市财政局领导,设峄城、枣庄、台儿庄、陶庄4
个办事处,负责城镇公房管理。1962年5月,枣庄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撤销,公房管理工作移交给市建
设局,局统管峄城、薛城房管组。1967年,枣庄市成立房地产管理所,峄城、薛城房管组分别更名为
房管所。1976年市房地产管理所更名为枣庄市城市建设局房产管理处,隶属城市建设局管理。台儿庄
区、齐村区相继成立房管所,隶属区基建局(城建局)领导。
1983年市城建局撤销,市房产管理处改属城乡建设委会领导。同时成立枣庄市住宅开发公司和枣
庄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滕县专署於1951年5月成立公产管理委员会,管理滕县城房屋。1953年,公产管理委员会改为滕县
人民委员会公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56年9月改为滕县人民委员会房地产管理科。1959年8月,滕县房
产管理划归县建筑工程局领导。1962年撤销建工局,房产改由财政局领导。1971年至1976年房地产管理
归县基建局。1981年3月,成立滕县房产管理所,归县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
市及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成立初,没有统一的房产管理法规。公房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城镇内的办公
室、礼堂、饭店、招待所、旅馆、影剧院、学校、仓库、医院、营业室、军公房等房屋。对枣庄矿务
局、火车站等房屋不予管理。
1963年至1985年,各房管部门对经营管理的公房先后规定并施行了“公房使用证”、“住房须知”、
“损坏公房设备赔偿规定”和“城市统管房屋修缮管理服务公约”等房产管理制度,明确了房管部门
和使用者的职责、义务,有效地加强了对公管房的管理。
1960年枣庄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后,接管公管房共2107间(土墙草顶占70%),其中枣庄
镇1062间, 峄城1045间,约计建筑面积25284平方米。1960年5月开始对城市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
1960年末统管房屋达2320间73000平方米。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公房建设逐年增加。到1985年,枣庄市房产管理处共管公房24.79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16.8251万平方米,房屋结构形式有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混合结构占70
%,2至3层的楼房占40%。这些房屋全部用于出租。
1951年滕县专署公产管理委员会,对滕县城内原属公产、无主房屋及土改分房时无人居住或者住
户提不出产权证明的房屋,均作为公产进行登记造册。第一次登记的公房共有6954间。1955年共有公
房5997间。到1985年,滕县共有公房90973平方米,其中住宅85775平方米。这部分住宅大部分建成于70
年代末80年代初。房屋结构形式有混合结构、砖木结构,以平房为多。所管公房全部出租。
峄城区房管所成立时,共接管公房1195间,面积为14800平方米。后经私房改造及新建翻建、扩建,
到1985年末,城区公房建筑面积共有54654平方米,其中住宅33064平方米。房屋的结构主要是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平房约占总数的50%左右。所管公房全部用于出租。
薛城城区到1985年末,共有公管房26030平方米,其中住宅19570平方米。这些房屋多为建国后建设。
房屋的结构主要是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平房占50%以上。大都建成于70年代后。公房全部用于出租。
台儿庄区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公房11093平方米。建国后50年代、60年代的公管房建设比较少,70年
代公房的建设逐渐增多。1980年至1985年的公房建筑面积相当于前20年公管房建设的总和。到1985年,
城区共有公房37636平方米, 其中住宅19745平方米。 房屋结构主要是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 平房为
23741平方米,占房屋总数的60%。公房主要用于出租。
枣庄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自房管部门成立到1985年共修定了三次。
第一次是1960年。当时枣庄市房产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公房计租标准,计租方法是按照房屋的结构、
门窗、地面、顶棚、门窗装饰的优劣程度,划分等级,评定分数,确定住宅、公用房月租金标准是每
平方米0.18至0.24元,生产车间每平方米0.30元。当时国家规定,职工包括家属、保姆,每人按5平方
米享受补贴。楼房每平方米个人负担0.08元,单位补贴0.10元;平房每平方米个人负担0.05元,单位补
贴0.13元。职工及其家属住房超出补贴面积5平方米外的自负全价租金。
1972年,进行第二次公房租金调整,将原计租分值0.005元适用于一切公产的计租标准改为只适用
于单位租用公房的计租标准。职工租用住宅的计租分值改为0.004元。住房的评定分数附加了座落朝向、
潮湿通风状况等调剂因素。调整后的住宅租金每平方米0.14至0.20元。
第三次公房租金调整是1977年。调整后的住宅租金由原来每平方米平均0.17元降为0.095元,公用
房屋租金由原来每平方米平均0.24元上调为0.311元。执行新的标准后,原规定的国家机关人员、职工
及其家属住宅补贴的文件停止执行。到1985年,公房租金收交仍以这个标准为根据。各单位的自管房
以及私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执行这个统一标准。
滕县的房管机构成立比较早。从1952年开始公房出租,房租是根据房屋所在的位置、座落、用途、
房间的大小、新旧程度、房屋结构、附属设施等不同情况,按自然间数评议而定。对生活确实困难,
无力缴纳房租的住户和烈军属给以减、免、缓的优待。当时是实行的实物房租,即以小米折算租金。
1953年改为现金计租。1957年开始,按等级以平方米计租。楼房每间租金为小米30斤、35斤、50斤、70
斤,瓦房每间小米15斤、20斤、25斤、30斤、50斤,草房每间10斤、15斤、25斤。当时小米市价为每斤
旧币880元(折合现人民币0.088元)。1959年,楼房每平方米租金为0.11元。1972年2月,县基建局制定
执行的住房租金标准为:一类,大小瓦顶、砖墙、地面三合土或土地、一般灰墙面、玻璃门窗,每平
方米租金0.08元;二类,小瓦、草房砖基墙、土打墙或坯墙、土地面、一般灰土或大部分脱落墙面,
每平方米租金0.06元。办公用房租金标准:一类,平顶、瓦顶、砖墙砖地或水泥地,一般白灰墙,玻
璃门窗,每平方米租金0.20元;二类,平顶,瓦顶,砖墙砖地或水泥地,一般白灰墙、玻璃门窗,每
平方米租金0.17元;三类,平顶、瓦顶、砖地、土地、一般灰墙、玻璃门窗,每平方米租金0.15元。
1982年,滕县住房租金统一标准,每平方米为0.06至0.08元。1985年,房地产管理所规定公房统一
租金,每平方米为0.06至0.08元。经营性房租每平方米为2.5元。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一、城市建设用地管理
1963年至1964年,枣庄市颁发了《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建设用地统一执行建工部颁
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山东省人委办公厅的补充说明。从1978年开始,枣庄市建设局和枣
庄市民政局统管市辖五区一县的城市建设用地管理。
1985年开始,枣庄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市驻地城市规划和用地由市城
乡建设委员会和市民政局两个单位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基建计划和城市规划给申请用地单位
定点、定用地面积。用地在20亩以内者由市里核批,200亩以上者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审批。从1967
年至1985年共批准建设用地15056.59亩,其中工业用地5362.92亩,生活用地包括公用建筑用地7459.72亩,
仓库用地1473.93亩,其它用地760.02亩。
二、城市房屋管理
1960年2月,枣庄市成立房地产管理委员会,隶属市财政局领导,设峄城、枣庄、台儿庄、陶庄4
个办事处,负责城镇公房管理。1962年5月,枣庄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撤销,公房管理工作移交给市建
设局,局统管峄城、薛城房管组。1967年,枣庄市成立房地产管理所,峄城、薛城房管组分别更名为
房管所。1976年市房地产管理所更名为枣庄市城市建设局房产管理处,隶属城市建设局管理。台儿庄
区、齐村区相继成立房管所,隶属区基建局(城建局)领导。
1983年市城建局撤销,市房产管理处改属城乡建设委会领导。同时成立枣庄市住宅开发公司和枣
庄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滕县专署於1951年5月成立公产管理委员会,管理滕县城房屋。1953年,公产管理委员会改为滕县
人民委员会公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56年9月改为滕县人民委员会房地产管理科。1959年8月,滕县房
产管理划归县建筑工程局领导。1962年撤销建工局,房产改由财政局领导。1971年至1976年房地产管理
归县基建局。1981年3月,成立滕县房产管理所,归县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
市及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成立初,没有统一的房产管理法规。公房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城镇内的办公
室、礼堂、饭店、招待所、旅馆、影剧院、学校、仓库、医院、营业室、军公房等房屋。对枣庄矿务
局、火车站等房屋不予管理。
1963年至1985年,各房管部门对经营管理的公房先后规定并施行了“公房使用证”、“住房须知”、
“损坏公房设备赔偿规定”和“城市统管房屋修缮管理服务公约”等房产管理制度,明确了房管部门
和使用者的职责、义务,有效地加强了对公管房的管理。
1960年枣庄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后,接管公管房共2107间(土墙草顶占70%),其中枣庄
镇1062间, 峄城1045间,约计建筑面积25284平方米。1960年5月开始对城市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
1960年末统管房屋达2320间73000平方米。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公房建设逐年增加。到1985年,枣庄市房产管理处共管公房24.79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16.8251万平方米,房屋结构形式有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混合结构占70
%,2至3层的楼房占40%。这些房屋全部用于出租。
1951年滕县专署公产管理委员会,对滕县城内原属公产、无主房屋及土改分房时无人居住或者住
户提不出产权证明的房屋,均作为公产进行登记造册。第一次登记的公房共有6954间。1955年共有公
房5997间。到1985年,滕县共有公房90973平方米,其中住宅85775平方米。这部分住宅大部分建成于70
年代末80年代初。房屋结构形式有混合结构、砖木结构,以平房为多。所管公房全部出租。
峄城区房管所成立时,共接管公房1195间,面积为14800平方米。后经私房改造及新建翻建、扩建,
到1985年末,城区公房建筑面积共有54654平方米,其中住宅33064平方米。房屋的结构主要是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平房约占总数的50%左右。所管公房全部用于出租。
薛城城区到1985年末,共有公管房26030平方米,其中住宅19570平方米。这些房屋多为建国后建设。
房屋的结构主要是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平房占50%以上。大都建成于70年代后。公房全部用于出租。
台儿庄区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公房11093平方米。建国后50年代、60年代的公管房建设比较少,70年
代公房的建设逐渐增多。1980年至1985年的公房建筑面积相当于前20年公管房建设的总和。到1985年,
城区共有公房37636平方米, 其中住宅19745平方米。 房屋结构主要是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 平房为
23741平方米,占房屋总数的60%。公房主要用于出租。
枣庄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自房管部门成立到1985年共修定了三次。
第一次是1960年。当时枣庄市房产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公房计租标准,计租方法是按照房屋的结构、
门窗、地面、顶棚、门窗装饰的优劣程度,划分等级,评定分数,确定住宅、公用房月租金标准是每
平方米0.18至0.24元,生产车间每平方米0.30元。当时国家规定,职工包括家属、保姆,每人按5平方
米享受补贴。楼房每平方米个人负担0.08元,单位补贴0.10元;平房每平方米个人负担0.05元,单位补
贴0.13元。职工及其家属住房超出补贴面积5平方米外的自负全价租金。
1972年,进行第二次公房租金调整,将原计租分值0.005元适用于一切公产的计租标准改为只适用
于单位租用公房的计租标准。职工租用住宅的计租分值改为0.004元。住房的评定分数附加了座落朝向、
潮湿通风状况等调剂因素。调整后的住宅租金每平方米0.14至0.20元。
第三次公房租金调整是1977年。调整后的住宅租金由原来每平方米平均0.17元降为0.095元,公用
房屋租金由原来每平方米平均0.24元上调为0.311元。执行新的标准后,原规定的国家机关人员、职工
及其家属住宅补贴的文件停止执行。到1985年,公房租金收交仍以这个标准为根据。各单位的自管房
以及私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执行这个统一标准。
滕县的房管机构成立比较早。从1952年开始公房出租,房租是根据房屋所在的位置、座落、用途、
房间的大小、新旧程度、房屋结构、附属设施等不同情况,按自然间数评议而定。对生活确实困难,
无力缴纳房租的住户和烈军属给以减、免、缓的优待。当时是实行的实物房租,即以小米折算租金。
1953年改为现金计租。1957年开始,按等级以平方米计租。楼房每间租金为小米30斤、35斤、50斤、70
斤,瓦房每间小米15斤、20斤、25斤、30斤、50斤,草房每间10斤、15斤、25斤。当时小米市价为每斤
旧币880元(折合现人民币0.088元)。1959年,楼房每平方米租金为0.11元。1972年2月,县基建局制定
执行的住房租金标准为:一类,大小瓦顶、砖墙、地面三合土或土地、一般灰墙面、玻璃门窗,每平
方米租金0.08元;二类,小瓦、草房砖基墙、土打墙或坯墙、土地面、一般灰土或大部分脱落墙面,
每平方米租金0.06元。办公用房租金标准:一类,平顶、瓦顶、砖墙砖地或水泥地,一般白灰墙,玻
璃门窗,每平方米租金0.20元;二类,平顶,瓦顶,砖墙砖地或水泥地,一般白灰墙、玻璃门窗,每
平方米租金0.17元;三类,平顶、瓦顶、砖地、土地、一般灰墙、玻璃门窗,每平方米租金0.15元。
1982年,滕县住房租金统一标准,每平方米为0.06至0.08元。1985年,房地产管理所规定公房统一
租金,每平方米为0.06至0.08元。经营性房租每平方米为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