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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回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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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回收管理
1953年,省规定收购的杂铜一律由省土产经理部预付铺底金,收购全部上交。1956年,进一步规 定废什铜一律由供销社收购,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准收购,资源单位也不准外销。1957年,关闭废钢 铁市场和取缔个体无证商贩。省下达了废钢铁管理计划,收购必须按计划上交,不准倒卖。1958年, 废铝、铅、锡、铜由供销社统一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收购。下半年,本市号召各行业、各单 位凡是可以用其他金属代替的铜制品,如壳、盘、碗、勺、痰盂和铜具、文物及门窗、家具上的铜制 品附件,全部换为代用品,铜制品搜集起来,交给供销社收购,全部上交。1960年,重新制定和明确 了扩大管理的废旧物资品种范围。属国家商业部管理的有两种:废钢铁、杂铜。省管理的有九大类, 共44个品种。 1981年,市政府成立金属回收办公室,进一步加强了对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管理。规定各基层供 销社废金属收购按计划上交,不准跨地区收购,并配合公安、工商部门加强对金属市场管理,取缔无 证收购商贩,打击黑市交易。1983年,本市除中央管的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严格控制,按原渠道收购 上交外,其他废旧物资全部放开,由经营单位自购自销。1985年,市公安局、工商局、供销社联合下 达“关于对城乡个体经营废旧物资的暂行规定”,规定从事收购的个体商贩,必须申请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方可收购,否则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