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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机供应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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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农机供应体制
50年代末至60年代,枣庄市农业机械供应主要依靠国家计划调拨的进口产品和少量国产机械。拖 拉机主要有捷克产热特~25 A型、 波兰产乌尔苏斯~45型、罗马尼亚产尤特兹~45型、匈牙利产DT~ 413型等和天津产铁牛~40型、洛阳东方红~54型。其它机引农具主要引进国内或省内农机厂家生产的 产品。这个时期主要农机类型是拖拉机、蒸汽机、煤油机、柴油机以及随机作业的机耕犁、耙、水泵 等。1960、1961两年内,国家拨给枣庄市80多台拖拉机,支援灾区生产。 70年代,国内拖拉机生产有了大幅度发展,进口量大大减少,农机供应类型增多,从8马力手扶 拖拉机到红旗~100、移山~80马力拖拉机。供货渠道有自行联系购货和国家调拨两种,而以自己购货 为主。各类农机发展很快,拖拉机1979年达到6029台,柴油机13402台,农用汽车为128辆。其它动力机 具也大幅度发展,机引犁4321张,播种机1237架,排灌机械18518台,收割机321台。各类农机及其配件 年购进总额为2191万元,销售额2060万元。 1980年以后,农机市场放开搞活,农机供应基本上不再依靠国家调拨,用户除在当地农机公司、 物资、生资、五金部门购买农机具,还到生产厂家直接联系订货。在农机品种规格上也较70年代更加 齐全,基本满足用户需要。1985年底,全市农用机械总动力为853518马力。 供应价格,自建国初到1980年,国家对农业机械产品实行统一调拨进销费率政策,统一全国的农 机销售价格。先将各种农机划分类型,然后规定各类农机的调拨进销费率。先后将农机划分为十类、 八类、六类、四类。1972年以后,统一划分为三类。农用拖拉机及各种机引农具为一类,进销费率为 出厂价格的4%; 排灌机械为二类, 进销费率为7%;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为三类,进销费率为12%。 1976年,山东省根据本省情况分别调整为3%、6%、10%。1978年以后,恢复执行全国统一费率。国产 农机产品的国家统一标定销售价格, 农机部门由此而出现的亏损由国家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枣庄市 1975年到1980年五年累计补贴21039元。1978年一年就达9600元。 从1974年到1980年,国家对生产农机的厂家实行农机产品出厂价格外补贴政策,该项资金由市农 机分公司代为核付。为了发展农业机械化,1960年至1978年,国家先后十次对部分农机产品实行统一 降价销售。1978年枣庄市农机分公司仅此项损失达10.9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机市场放开,农机经销单位实行合理计费、保本经营,用户可以任 意选购、择优订货。农机供应部门执行“按质论价”、“地区差价”的规定,实行以国家定价为核心, 价区价格浮动的核价方法。既满足了广大农村的农机具需要,又有利于农机的生产和经营,稳定了农 机的产供关系和供需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