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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林木采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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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林木采伐管理
50年代国家和集体成片林木较少,主要是四旁树木。每到林业政策变动时,在采伐上产生较大波 动,靠政府部门发布护林布告,实行惩办毁林者和教育群众相结合。60年代中后期,国家和集体的成 片林木大面积发展起来,作为檩条和工具把柄等小径级经济成熟用材增加。由林业部门和基层人民公 社共同参与管理,由采伐单位申请,经公社和林业部门研究同意后采伐。自“文化大革命”开始,林 木采伐管理失控。70年代,随着社会木材消耗量的大幅度增长,林业部门的常规管理逐渐失去控制作 用,主要靠公社领导批条子或口头许诺,口子越开越大。基层集体或单位少报多伐,或不择手段“拔 大毛”,导致集体山林面积锐减。“六五”时期林业资源调查统计,疏林地面积为9.41万亩,相当于 现有用材林面积的60%。 进入80年代,随着《森林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林木采伐审批权限由公社领导批条子逐步纳入 林业部门按常规管理,由基层集体采伐单位提出申请,经公社签署意见,由区县林业部门现场勘察审 批后采伐和限期更新。但少报多伐和偷伐林木的现象屡有发生。自1985年5月市林业公安处和区县林业 公安科建立后,对超量采伐和偷伐林木的案犯及时依法处理,使林木采伐管理实现了由人治到法治的 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