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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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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土地占有 土地改革以前,本市土地多为封建地主阶级所占有。仅占总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 却占有70—80%的土地,而且绝大部分良田掌握在滕县“八大家”和峄县“四大家”手中。如原峄县 官地村宋氏一家地主,拥有良田600余顷,1945年原峄县陈湖村地主梁继珍,拥有土地100余顷。而占 总人口的90%以上的劳动人民,仅占有20—30%的土地,并且土地质量低劣。尤其是占人口70%的贫 农、雇农,只有很少的土地,或完全没有土地。广大劳动人民不得不向地主租赁土地,出卖劳动力, 忍受高额地租和高利贷剥削。 1936年滕县全县514000人,耕地1498640亩,平均每人占有2.92亩。其中地主2590户,26350人,占有 耕地983140亩,为全县总耕地面积的66%,平均每人占有土地37.31亩;富农1950户,17500人,土地87850 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平均每人占有土地5.02亩;贫雇农和中农,共111960户,470 100人,占有土 地351790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8%,平均每人仅占有土地0.75亩。只占全县农村人口8%的地主、富农, 却占有72%的土地,而占全县人口92%的劳动人民仅占有28%的土地。 土地税 清初各项杂征并入田租。雍正年间“摊丁入地”后,地丁合一。中华民国初年沿袭清制, 田租名称分地丁、漕粮、屯租、租课、差徭、垦务、杂赋、地方赋税、专款赋税等,以地丁为大宗, 次为漕粮。1914年,地丁改征银元。1925年后附加税目层出不穷,有临时附捐、河工特捐、汽车路特 捐、赈济特捐、军事善后特捐等等。1938年日军侵入枣庄,除伪顽政府按原数征收税外,日伪军摊派 抢掠,广大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土改以前,我党为照顾贫苦农民,削弱封建地主经济,实行差额较大的“累进计农业税制”。最 低率为3%,最高率为42%,对收入在20万斤以上的大地主,连同地方附加税在内,可达到80%。同时 还规定佃耕收入减二成和出租收入加二成的计征办法。并以征收粮食为主。 土地典当与买卖 清末至民国年间,全市土地典当盛行。一般农民在出卖土地之前,多经典当。出 典人一但将田地典出,则无力赎回,多数无产农民由此形成。 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使富者越来越富,穷者越来越穷。许多自耕农民就是在这种剥削 制度下破产,以致于丧失全部生产资料,沦为佃农、长工,甚至终身为奴。 租佃旧社会占农村人口70%的贫雇农,没有或只有少量的土地,为了生存不得不向地主租种土地, 出卖劳力,忍受高额地租的剥削。枣庄地区解放前有分租制和包租制两种。滕县分租和包租制并行, 以分租制最常见。峄县97%为分租,3%为包租。收获物分配比例,有“五五”分配,也有“四六” 或“三七”分配(地主占大头)。纳租方法有物租、分租及钱租三种。峄县以分租为主,滕县钱租和 分租并行。物租,即佃户缴纳定额的农产物,收租地主设有风车,再次吹选,并用大斗收租;分租, 也属物租;钱租,即佃户在粮食收获时把粮出售后用钱交租,亩租高者6.2元,低者4元。此时地主和 粮商乘机压价收购粮食,佃户不得不低价出卖。有的佃户粮食卖不出去,只有借债还租,再受高利贷 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