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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地方煤矿煤炭运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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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地方煤矿煤炭运销
1962年,煤炭工业部颁发《煤炭质量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全市地方煤矿开始执行煤质化验制度, 原煤化验定级后运销省内外。市、区(县)营煤矿煤质,多由各生产矿井委托有关部门化验,乡镇煤 矿主要采取煤、矸石分装办法管理煤质。1981年,枣庄市煤炭局建立煤质化验室。同年,抽查34个地 方矿井生产的原煤,有13个矿原煤含矸率达到要求。滕县官桥煤矿、柴胡店煤矿、黄庄煤矿,市中区 利民煤矿生产的原煤含矸率均不超过1%;有21个煤矿生产的原煤含矸率超过3%。1985年,全市地方 煤矿建立了原煤筛选工序,有12个矿井生产的原煤含矸率符合标准。 1978年,枣庄市地方煤炭局设调运科。调运科根据煤炭部、山东省煤炭管理局、枣庄市计委煤炭 调拨供应计划,组织对地方矿井生产的原煤的运销。枣庄市地方煤矿生产的原煤以供应本市生产、生 活用煤为主, 煤炭部、山东省煤炭管理局调拨一部分供应江苏、浙江及本省各地市用煤。自1979年至 1985年,枣庄市地方煤矿生产的原煤,由煤炭部调拨供应江苏、浙江、福建等省53020吨,由山东省煤 炭管理局调拨供应省内各地市326.9017万吨,其中火车发运175.8871万吨,汽车运输151.0146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