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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招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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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招募制
明、清时期,枣庄地区的兵役制度为招募制。地方官府设招兵处,所有男性平民,不论年龄长幼, 只要身体健康,皆可应招。招兵处根据战事需要,有的长年募用,有的参战后即解甲归田,随用随募。 辛亥革命以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沿用清末招募制。1916年以后,直系、奉系军阀在枣庄地区的 兵役制度亦采取招募制,同时也以收编地方武装方式扩大兵源。